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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税寬免

當兩個或以上的税務管轄區對某一納税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税收司法權並向其徵税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税的情況。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税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潤繳税,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潤,則一般無須在香港課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沒有雙重課税的問題。許多税務管轄區雖然會對其居民作全球徵税,但如該些税務管轄區的居民在香港經營業務,並已就其從香港賺取的收入 / 利潤而在香港繳納税款,該些税務管轄區亦會向其居民提供單方面的税收抵免。

儘管如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與香港的貿易夥伴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處。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明確劃分協定 / 安排雙方的徵税權,有助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其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税務負擔,並提供額外的誘因,吸引海外公司在香港投資。同樣地,協定 / 安排亦會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資的興趣。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的網絡,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協定 / 安排夥伴的居民被雙重徵税的機會。香港一直以來均積極與貿易夥伴溝通,尋求與他們商定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涵蓋不同類型的收入)。

由於航空運輸屬國際性質的業務,航空公司較其他納税人士容易受到雙重課税的影響。因為就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的談判需時較長,香港的一貫政策是在與香港民航夥伴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內,加入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雙重課税寬免的安排。

航運收入是另一受關注的項目。香港已修訂法例,由1998年4月1日起,加入航運收入互惠課税寬免安排的條文,使香港的航運公司能在訂有類似互惠課税寬免法例的地區,得到税務寬免。同時,我們與沒有訂立互惠課税寬免法例的地區,磋商有關航運收入的雙重課税寬免安排,以及與一些雖然訂有互惠課税寬免法例,但仍屬意訂定雙邊協定的地區進行磋商。

另外,香港亦簽訂了一些同時涵蓋航空運輸及航運收入的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歡迎你就雙重課税寬免政策及選擇談判夥伴提供意見。有關陳述請交到:

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
税務中心17樓
税務局
税收協定組
高級評税主任(税收協定)

你亦可發電郵至taxtt@ird.gov.hk給税務局。

你亦可就已擬定日期的談判,提出與該國家 / 地區的談判相關的問題。有關陳述請於擬定的談判日期最少兩星期前交抵税務局。

如想獲得更多資料,請按以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