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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陈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他代表自己行事,在2016年12月1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以600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他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由于陈先生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代表自己行事,「从价印花税」会按较低的税率(第2标准)计算,款额为180,000元〔即600万元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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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李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拥有一个住宅物业〔首物业〕。他代表自己行事,在2016年12月1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以600万元购入另一住宅物业〔次物业〕。正式买卖协议在2017年3月30日签立。就购买次物业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由于李先生在购买次物业时,在香港已拥有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会按第1标准第1部 的划一15%税率计算,款额为900,000元〔即600万元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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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如例2,但就购买次物业的临时买卖协议是于2016年11月1 日签立。就购买次物业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在上述例子,次物业会被视为是在2016年11月1 日取得(即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第1标准第2部税率将适用,款额为360,000元〔即600万元x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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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如例2,但就购买次物业的临时买卖协议及正式买卖协议分别于2013年2月1 日及2013年3月1日签立。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在上述例子,次物业会被视为是在2013年2月23日前取得,第2标准税率将适用,款额为180,000元〔即600万元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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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黄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他的配偶张女士,在2016年12月1日以800万元共同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张女士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黄先生和张女士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他们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就购买该物业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由于住宅物业是由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购入,他们在香港均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代表自己行事,而其中一人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有关交易会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款额为300,000元〔即800万元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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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如例5,但张女士在她与黄先生购入住宅物业〔次物业〕时已在香港拥有另一住宅物业。在购入次物业时,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由于其中一名买家〔张女士〕在购入次物业时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有关交易会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计算,款额为1,200,000元〔即800万元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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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如例5,但黄先生与张女士并非近亲。须缴纳的印花税是多少?
 
 

答:

由于住宅物业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并非其近亲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购入,第1标准第1部税率将适用。在上述情况,「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1,200,000元〔即800万元x 15%〕。由于张女士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亦不是黄先生的近亲,有关买卖协议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1,200,000元〔即800万元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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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区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在2016年12月1日,他签立买卖协议,以2,200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在2017年1月30日的转易契加入他的配偶刘女士〔刘女士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成为物业的其中一名联权拥有人。区先生及刘女士均是代表自己行事。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就有关买卖协议,须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935,000元〔即2,200万元x 4.25%〕。由于刘女士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转易契须以第2标准税率,按物业的售价或物业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算应缴纳的「从价印花税」,然后减去区先生所占的业权部分的印花税。「从价印花税」为467,500元〔(即2,200万元x 4.25%) x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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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如例8,但刘女士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如上,有关买卖协议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935,000元〔即2,200万元x 4.25%〕。由于区先生和刘女士为近亲,而刘女士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无须就有关转易契缴纳「从价印花税」,只须缴付100元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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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如区先生是于2016年11月5日前购入物业,例8及例9的答案会否不同?
 
 

答:

答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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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廖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2月1日,他签立临时买卖协议,以1,000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在购入有关物业时,他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他提名其配偶郭女士以唯一购买人身分〔郭女士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签署买卖协议。廖先生及郭女士均是代表自己行事。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有关临时买卖协议,须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375,000元〔即1,000万元x 3.75%〕。由于郭女士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须就买卖协议,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缴纳「从价印花税」3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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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如例11,但郭女士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如上,有关临时买卖协议,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375,000元〔即1,000万元x 3.75%〕。由于廖先生和郭女士为近亲,而郭女士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有关买卖协议可获豁免征收「从价印花税」,只须缴付100元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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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赵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7年12月1日,他签立买卖协议,以2,200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在购入有关物业时,他在香港已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在2018年1月1日签立转易契〔首转易契〕。在2018年2月1日,他签立转易契〔次转易契〕,把一半的业权转让给他的配偶麦女士〔麦女士在香港已拥有其他住宅物业〕。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就买卖协议,须按第1标准第1 部税率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3,300,000元〔即2,200万元x 15%〕,首转易契须缴纳100元印花税。赵先生在签立次转易契时,会将物业的一半业权转让给麦女士,由于他们为近亲,「从价印花税」会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假设物业的价值不变,次转易契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412,500元〔即(2,200万元x 50%) 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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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邓先生和方女士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在2017年11月1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以1,500万元共同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卖方已拥有该物业多于3年〕。在2018年1月30日所签立的正式买卖协议内加入何女士成为其中一位购买人。何女士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她与邓先生和方女士亦非近亲。在签立临时买卖协议及正式买卖协议时,三人在香港均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邓先生、方女士和何女士均是代表自己行事。须缴纳的印花税是多少?
 
 

答:

在上述例子,邓先生和方女士会被视为在六个月内售出该物业的部分业权予何女士,而何女士亦会被视为从邓先生和方女士购入该物业的部分业权。由于何女士并非邓先生和方女士的近亲,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款额如下:

文件 印花税类别 款额
临时买卖合约 从价印花税〔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 562,500元〔1,500万元x 3.75%〕
正式买卖合约 从价印花税〔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计算〕 750,000元〔(1,500万元x 15%) x 1/3〕
正式买卖合约 额外印花税 1,000,000元〔1,500万元x 1/3 x 20%〕
正式买卖合约 买家印花税 2,250,000元〔1,500万元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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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

温先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代表自己行事,在2016年12月1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以800万元购入另一住宅物业〔新物业〕,当时他在香港拥有一个住宅物业〔原物业〕。他在2017年1月1日签立新物业的转易契,并在2017年8月15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出售原物业。温先生是否可以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
 
 

答:

由于温先生在购入新物业时在香港已拥有住宅物业,因此,在购入新物业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税款为1,200,000元〔800万元x 15%〕。因温先生是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后购入新物业,而且是于新物业的转易契签立日期后的12个月内售出原物业,他可以在出售原物业的交易完成后,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在上述例子,可退还的部分「从价印花税」税款为900,000元〔1,200,000元 – 800万元x 3.75%〕。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退款的一般时限为签立临时买卖协议购入新物业后〔即2016年12月1日〕的2年内,或有关出售原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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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问:

如例15,但温先生在2016年11月5日前已签立临时买卖协议购买新物业。温先生是否可以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
 
 

答:

由于温先生在2016年11月5日前已取得新物业,而原物业是于新物业的转易契签立日期后超过6个月才出售,因此,已缴交的「从价印花税」不可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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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问:

如例15,但温先生在2018年2月1日才签立临时买卖协议出售原物业。温先生是否可以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
 
 

答:

由于温先生在新物业的转易契签立日期后超过12个月才出售原物业,因此,已缴交的「从价印花税」不可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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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问:

如例15,但温先生于2016年12月1日时,在香港拥有多于一个住宅物业。温先生是否可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
 
 

答:

在上述例子,由于温先生于购入新物业时,在香港已拥有多于一个住宅物业,因此转换住宅物业的退税安排不适用,已缴交的「从价印花税」不可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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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问:

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2月1日以一份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及两个车位。在购入有关物业时,他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从价印花税」如何计算?
 
 

答:

购买住宅物业可以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该两个车位则须以第1标准第2部税率缴纳。适用税率是根据住宅物业和车位的总代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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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问:

如例19,但购入该住宅物业及车位的买卖协议是于2020年11月26日签立。「从价印花税」如何计算?
 
 

答:

该买卖协议会根据住宅物业和车位的总代价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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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问:

叶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7年4月12日,他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在当日他与卖家签立临时买卖协议,以2,000万元购入2个住宅物业。该卖家并非叶先生的近亲。有关买卖协议的应缴「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由于叶先生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虽然他没有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将适用。「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3,000,000元〔即2,000万元 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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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问:

如例21,但该2个住宅物业为相连住宅物业。在签立该临时买卖协议时,该相连单位的分隔墙已被拆去,且有关改动的图则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有关买卖协议的应缴「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如果叶先生是代表自己行事取得有关物业,「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将适用。「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750,000元〔即2,000万元 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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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问:

与例22相同,但有关改动的图则未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亦没有认可人士在该拆卸的建筑工程完成后签署的图则。有关买卖协议的应缴「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如果没有证明证实有关改动的图则已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或获认可人士确认,有关物业会被视作两个独立的物业。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将适用。「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3,000,000元〔即2,000万元 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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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问:

与例21相同,但叶先生与卖家为近亲关系。有关买卖协议的应缴「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如果叶先生是代表自己行事,「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将适用。「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750,000元〔即2,000万元 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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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问:

陈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他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假设他在2023年2月23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以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就不同物业价值,他可节省的从价印花税款额为多少?
 
 

答:

由于陈先生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会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与按原有的第2标准税率应缴付的从价印花税相比,他就不同物业价值可节省的从价印花税款额如下所列。

物业价值 按适用于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之前签立的文书的第2标准税率应缴付的从价印花税 按适用于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或之后签立的文书的第2标准税率应缴付的从价印花税 可节省的
从价印花税
5,000,000元 150,000元 112,500元 37,500元
6,500,000元 230,000元 185,000元 45,000元
9,000,000元 337,500元 270,000元 67,500元
10,000,000元 375,000元 370,000元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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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问:

陈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他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假设他在2023年2月20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以900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他在2023年3月6日签署与临时买卖协议相同条款的正式买卖协议,他须缴付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在这个案中,有关物业会被视为是在签立临时买卖协议当日取得(即2023年2月20日,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之前),原有的第2标准税率将适用。应缴从价印花税款额为337,500元(900万元 ×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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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问:

李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且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他在2023年10月24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以1,000万元购入另一个住宅物业。他将会在2023年11月6日签署与临时买卖协议相同条款的正式买卖协议,他须缴付的「从价印花税」是多少?
 
 

答:

在这个案中,有关物业会被视为是在签立临时买卖协议当日取得(即2023年10月24日,在2023年10月25日之前),原有的第1标准第1部税率将适用。应缴从价印花税款额为150万元(1,000万元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