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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问: |
本 公 司
于 12 月 31 日 结 帐 , 我 们 可 否 根 据 该 会 计 年 度 填 交 IR56B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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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 可 以 。 计 算 薪 俸 税 的 基
期 是 由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的 3 月 31 日 , 因 此 每 个 年 度 的 IR56B 表
格 均 须 按 照 此 基 期 填 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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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问: |
本 公 司 已 在 BIR56A 表 格 内 填 报 更 改 地 址 。 我 们 是 否 须 要 另 外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有 关 更 改 地 址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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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 已 在 BIR56A 表 格 内 填
报 更 改 业 务 地 址 , 则 无 须 另 行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不 过 , 日 后 如 再 更 改
地 址 的 话 , 则 必 须 按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规 定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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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问: |
可 否 将 附 属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雇 员 的 薪 酬 填 报 在 控 股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的 报 税 表 (如 IR56B
表 格)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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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 可 以 。 申 报 责 任 应 由 雇
佣 合 约 上 订 明 的 雇 主 公 司 负 责 。 因 此 , 控 股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及 附 属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应 各 自 填 报 其 雇 员 的 薪 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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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问: |
是
否 须 要 填 报 支 付 予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 董 事 的 入 息 ? 支 付 予 非 法 团 业 务
的 东 主 或 合 伙 人 的 入 息 又 应 否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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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收 取 的 股 息 不 须 课 税 , 因 此 无 须 填 报 IR56B 表 格 。 至 于 董
事 所 收 取 的 薪 酬 或 董 事 袍 金 , 按 《税 务 条 例》 应 课 缴 薪 俸 税 , 因 此 有
关 收 入 必 须 以 IR56B 表 格 申 报 。
非 法 团 业 务 的 东 主 / 合 伙 人 及 / 或 其 配 偶 所 支 取 的 薪 酬 , 按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 此 等 薪 酬 不 能 作 为 扣 除 , 而 应 纳 入 计 算 该 业 务 的 应 课
利 得 税 利 润 。 因 此 无 需 就 他 们 所 支 取 的 任 何 薪 酬 填 报 IR56B 表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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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问: |
我
可 否 自 行 印 刷 一 些 与 税 局 发 给 雇 主 填 报 的 IR56B 表 格 式 样 相 同 的 纸
张 表 格 , 以 填 报 雇 员 的 薪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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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不 能 使 用 自 行 印 刷 的 IR56B
表 格 填 报 雇 员 的 薪 酬 。 若 然 你 选 择 以 纸 张 形 式 提 交 IR56B 表 格 , 你 必
须 使 用 税 务 局 印 制 的 IR56B 表 格 。 你 亦 可 按 这
里 下 载 有 关 表 格 , 或 者 使 用 「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2598 6001)
索 取 IR56B 表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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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问: |
本
人 是 一 慈 善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请 问 我 是 否 须 要 替 任 职 本 机 构 的 非 全 职
助 理 员 报 税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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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当 然 须 要 。 虽 然 贵 机
构 为 一 家 慈 善 机 构 并 已 获 豁 免 商 业 登 记 及 / 或 缴 纳 利 得 税 , 但 你 仍
须 如 其 他 雇 主 , 为 所 有 已 婚 及 单 身 的 非 全 职 雇 员 (无 论 薪 酬 多 少) 填
报 雇 员 报 税 表 。 如 欲 索 取 有 关 表 格 , 请 尽 快 来 信 或 填 妥 IR6163
表 格 ,传 真
或 邮 寄 给 税 务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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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问: |
本
人 在 一 间 大 公 司 的 人 事 部 工 作 , 本 公 司 聘 请 了 五 位 持 有 许 可 证 的 外
国 人 在 香 港 工 作 。 他 们 在 上 月 抵 港 后 , 随 即 到 入 境 事 务 署 申 请 香 港
身 分 证 并 即 时 获 编 配 身 分 证 号 码 , 但 身 分 证 仍 待 发 出 。 请 问 我 在 填
写 IR56E 表 格 时 , 应 填 报 他 们 5 人 的 身 分 证 号 码 , 抑 或 是 他 们 的 护
照 号 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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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护 照 号 码 或 身 分 证 号
码 都 是 用 来 确 认 纳 税 人 的 身 分 。 为 避 免 给 同 一 纳 税 人 设 立 双 重 档 案
, 你 应 在 IR56E 表 格 的 第 二 部 分 填 写 他 们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 假 如
在 你 填 报 IR56E 表 格 当 日 , 雇 员 尚 未 取 得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 你 可 填 写 他
们 的 护 照 号 码 。 但 你 必 须 向 该 雇 员 作 出 跟 进 , 在 得 知 该 雇 员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号 码 后 ,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以 便 更 新 他 /
她 的 个 人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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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问: |
有
一 职 员 在 某 年 4 月 30 日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即 日 辞 职 。 但 本 公 司 还 未 为 填
报 他 的 薪 酬 向 税 局 提 交 任 何 IR56B 表 格 。 请 问 本 公 司 应 为 该 职 员 提
交 什 么 表 格 ,IR56B 表 格 抑 或 是 IR56F 表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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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 你 所
说 的 情 况 下 , 你 应 就 该 职 员 的 薪 酬 填 交 以 下 两 份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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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IR56B 表
格 填 报 该 职 员 截 至 某 年 3 月 31 日 为 止 的 薪 酬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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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IR56F 表 格 填 报 该 职 员
于 某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所 支 取 的 薪 酬 。 |
| 离
职 时 收 取 的 款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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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问: |
我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离 职 , 但 公 司 在 2010 年 4 月 30 日 才 计 算 好 并 支 付 离 职 时 应 得
的 花 红 和 佣 金 给 我 。 这 笔 花 红 和 佣 金 是 否 须 课 税 和 会 在 那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评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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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这 笔 花 红 和 佣 金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并 会 当 作 是 离 职 当 日 的 入 息 。 虽 然 该 笔 款 项 实 际 在 2010/11 课
税 年 度 才 收 取 , 但 须 计 算 在 2009/10 课 税 年 度 应 课 税 入 息 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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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问: |
我 在 2010 年 3
月 1 日 辞 职 , 须 支 付 等 同 一 个 月 薪 金 的 离 职 代 通 知 金 给 公 司 。 雇 主 把
应 支 付 给 我 的 2010 年 2 月 薪 金 与 该 笔 代 通 知 金 抵 销 。 请 问 我 在 第 2009/10
课 税 年 度 , 应 按 10 个 月 的 薪 金 还 是 11 个 月 的 薪 金 来 计 算 薪 俸 税 税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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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是 11 个
月 的 薪 金 。 此 外 , 代 通 知 金 并 非 可 扣 除 的 支 出 , 所 以 亦 不 能 在 评 税 时
从 应 课 税 入 息 中 扣 减 。 因 此 你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是 11 个 月 薪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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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问: |
我 被 解 雇 时 , 雇
主 给 了 我 一 笔 款 项 , 但 我 不 知 道 计 算 方 法 , 税 务 局 会 怎 样 处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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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应 在 报 税 表 上 申 报 这 笔
款 项 , 然 后 另 纸 说 明 情 况 , 且 在 提 交 报 税 表 时 将 所 有 相 关 文 件 ( 如 雇
佣 合 约 、 离 职 通 知 书 、 离 职 协 议 书 等 ) 的 副 本 一 并 交 来 税 务 局 。 评 税
主 任 于 查 阅 了 你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后 ( 如 有 需 要 , 亦 会 向 雇 主 查 询 这 笔 款
项 的 详 情 和 计 算 方 法 ) , 会 决 定 那 部 分 可 准 予 豁 免 课 税 , 例 如 雇 主 按
《 雇 佣 条 例 》 规 定 支 付 给 你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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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问: |
假 如 我 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 离 职 , 至 同 年 11 月 30 日 仍 未 找 到 工 作 , 可 否 豁 免 缴 付
2010/11 年 度 的 暂 缴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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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 你 已 收 到 薪 俸 税 评 税 通
知 书 , 你 可 以 书 面 陈 述 你 由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10 月 15 日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并 申 请 暂 缓 缴 交 暂 缴 税 。 你 的 申 请 必 须 在 缴 税 日 期 前 28 天 送
达 税 务 局 。
如 在 填 写 报 税 表 时 你 已 离 职 , 并 仍 在 找 寻 工 作 , 则 你 应 在 报税 表 内
清 楚 列 明 从 何 时 起 没 有 薪 俸 收 入 , 评 税 主 任 会 考 虑 你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评 定 你 离 职 年 度 的 暂 缴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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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份 认 购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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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问: |
本 公
司 一 些 前 雇 员 / 董 事 在 截 至 某 年 3 月 31 日 的 12 个 月 内 , 因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本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在 他 们 离 职 前 发 放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而 获
益 , 本 公 司 是 否 须 为 每 人 填 报 IR56B 表 格 申 报 这 些 「 股 份 认 购 收 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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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须 为 每
名 前 雇 员 / 董 事 填 报 IR56B 表 格 以 申 报 所 获 的 收 益 。 你 须 要 -
- 将 收 益 的 数 额 填 报 在 第 11(j) 项 内 ;
- 如 只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股 份 认 购 权 一 次 , 请 将 该 次 的 日 期 填 在
第 10 项 ( 即 用 来 填 写 受 雇 期 间 的 空 位 )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日 期 ;
- 如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股 份 认 购 权 多 过 一 次 , 请 将 首 次 和 最 后 一
次 的 日 期 分 别 填 在 第 10 项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日 期 ;
- 请 随 IR56B 表 格 就 每 名 前 雇 员 / 董 事 另 纸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姓 名 和 香 港 身 分 证 或 护 照 号 码 ; 及
- IR56B 表 格 的 编 号 。
请 注 意 -
因 退 休 或 离 港 等 因 素 而 没 有 其 他 应 课 薪 俸 税 收 入 的 前 雇 员 / 董 事 ,
其 所 得 的 收 益 如 超 过 该 课 税 年 度 的 个 人 免 税 额 时,雇 主 才 须 为 其 填 报
IR56B 表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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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问: |
如 本 公 司 有 新 雇
员 在 受 雇 于 香 港 工 作 前 , 已 获 有 条 件 地 授 予 股 份 认 购 权 , 规 定 他 要
在 香 港 提 供 了 服 务 后 才 可 行 使 该 认 购 权 。 本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向 税 务 局
申 报 有 关 资 料 ? 何 时 申 报 ? 怎 样 申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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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
是 , 贵 公 司 须 要 向 税
务 局 申 报 有 关 资 料 。
从 以 上 资 料 看,该 雇 员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 因 此 贵 公 司 须 在 他 上 任 后 的 3
个 月 内 为 他 向 税 务 局 递 交 IR56E 表 格 ( 绿 色 表 格 ) 。 在 填 写 IR56E
表 格 时 , 贵 公 司 应 在 第 14 项 证 实 这 新 雇 员 在 受 雇 于 香 港 工 作 前 , 已
获 有 条 件 地 授 予 股 份 认 购 权 ; 同 时 , 应 随 IR56E 表 格 以 附 件 形 式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股 份 认 购 的 类 别 和 可 认 购 的 股 数 ;
- 这 雇 员 为 获 取 股 份 认 购 权 而 支 付 的 代 价 ( 如 有 的 话 ) ;
- 行 使 认 购 权 时 须 付 的 代 价 ; 及
- 行 使 认 购 权 的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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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问: |
如 本 公 司 有 雇 员
行 将 离 港 , 但 他 仍 持 有 一 些 由 本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在 其 任 职 期 间 发 给
他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 本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向 税 务 局 申 报 这 些 未 行 使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资 料 ? 何 时 申 报 ? 怎 样 申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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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贵 公 司 必 须 在 IR56G
表 格 ( 由 雇 主 填 报 雇 员 行 将 离 港 的 通 知 书 ) ( 粉红 色 表 格 ) 的 第 19
项 证 实 该 雇 员 仍 持 有 由 贵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在 其 任 职 期 间 发 给 他 但 未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仍 未 行 使 的 认 购 股 份 数 目 ; 和
- 发 给 股 份 认 购 权 的 日 期 。
日 后 当 该 雇 员 行 使 、 转 让 或 放 弃 贵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而 获 益 , 贵 公 司 须 为 该 雇 员 填 报 IR56B 表 格 , 至 于 申 报 方 法 , 请 参
看 问 题 20 的 答 案 。
如 欲 了 解 如 何 课 缴 有 关 股 份 奖 赏 和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的 薪 俸 税, 请 按 这
里
。
如 想 获 得 更 多 资 料 , 请 参 阅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38 号 – 薪 俸 税 ∶ 雇 员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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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
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常 遇 到 的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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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问: |
我
使 用 的 电 脑 作 业 系 统 为 视 窗 2000 , 但 于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时 , 电 脑 不 停 重 新 起 动 , 原 因 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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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可 能 使 用 旧 的 作 业 系 统 。 就 视 窗 2000 而 言 ,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所 要 求 的 作 业 系 统 为 视 窗 2000 专 业 版 ( Service Pack 1 或 以
上 ) 。 请 到 微 软 公 司 的 网 站 下 载 更 新 作 业 系 统 版 本 ( 网 址 为 「 http://windowsupdate.microsoft.com」
) , 然 后 再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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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问: |
我 于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时 出 现 对 答 盒 告 诉 我 一 些 系 统 档 案 版 本 发 生 冲 突 , 我
应 怎 么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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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当
你 于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遇 上 系 统 档 案 版 本 冲 突 问 题 时
, 请 选 择 保 留 你 的 系 统 档 案 版 本 ( 即 回 答 对 答 盒 时 按 < Yes >
按 钮 以 保 留 你 的 系 统 档 案 版 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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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问: |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可 否 在 网 络 系 统 内 操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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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共
享 的 软 件 网 络 系 统 下 , 可 能 会 引 起 问 题 : 如 使 用 者 权 限 及 控 制 、 数
据 的 冲 突 及 各 种 中 文 编 码 标 准 不 同 。 税 务 局 软 件 是 专 为 独 立 式 电 脑
而 设 ,较 易 安 装 和 使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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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问: |
我
须 提 供 一 个 密 码 来 查 阅 资 料 , 该 密 码 是 什 么 ? 我 可 否 更 改 该 密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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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预
设 密 码 是 英 文 小 楷 「 ird 」 , 所 以 不 能 以 英 文 大
楷 操 作 。 假 如 你 要 更 改 密 码 请 参 看 安 装 及 操 作 指 南 第 6 段 。 如 你 更
改 了 密 码 但 忘 记 了 新 密 码 , 则 由 你 设 定 的 新 密 码 便 无 法 可 检 索 , 本
局 亦 不 可 能 提 供 任 何 帮 助 。 如 果 你 最 终 仍 然 不 能 翻 查 你 所 设 定 的 新
密 码 , 你 可 先 删 除 「 ir56b.mdb 」 档 案 , 再 从 新 启 动 本 程 式 , 然 后
重 新 输 入 所 有 IR56B 记 录 。 因 为 此 方 法 将 会 删 除 先 前 所 建 立 的 所 有
IR56B 记 录 , 请 确 定 你 备 有 重 新 建 立 所 有 IR56B 记 录 的 资 料 才 可 使
用 此 方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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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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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问: |
当
我 启 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时 , 只 能 看 到 输 入 字 段 , 但 找 不 到 如 安 装
及 操 作 指 南 第 5 段 所 示 的 按 钮 如 < 建 立 新 记 录 > 、 < 列 印
> 等 , 原 因 为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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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
该
等 按 钮 隐 藏 在 工 作 列 下 。 请 按 下 述 步 骤 操 作 -
|
|
(a) 按 工 作 列 上 的 「 开 始 」 按 钮
(b) 选 择 「 设 定 」 、 「 工 作 列 」
(c) 选 择 「 自 动 隐 藏 」
(d) 按 「 确 定 」 按 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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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问: |
我 有 两 个 姓 名 相 同 的 雇 员 。 当 我 利
用 < 姓 名 搜 寻 > 功 能 时 , 只 能 看 到 最 后 输 入 的 同 名 雇 员 的 资 料 , 但 我
须 修 订 的 是 前 一 名 雇 员 的 数 据 , 我 应 怎 么 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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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譬 如 你 有 两 名 雇
员 同 样 名 叫 CHAN Tai Man 。 把 你 首 先 输 入 的 称 为 CHAN Tai Man(A) ,
其 后 输 入 的 称 为 CHAN Tai Man(B) 。 要 修 订 CHAN Tai Man(A) , 你 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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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启 动 < 姓 名 搜 寻 >
功 能 , 继 而 你 会 找 到 CHAN Tai Man(B) , 即 第 二 位 的 资 料 , |
|
|
(b) |
按 一 下
按 钮 ( 即 功 能 键 上 的 小 按 钮 ) , 便 可 找 到 CHAN Tai Man(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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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问: |
我 发 现 IR56B 列 印 本 须
分 开 两 页 列 印 。 可 否 把 IR56B 列 印 本 只 列 印 在 一 页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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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
IR56B 表 格 是 以 图 形 模 式 列 印 的 。 你 须
重 新 设 定 列 印 格 式 , 并 选 择 下 述 其 中 一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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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以 图 形 方 式 列 印 true type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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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以 位 图 方 式 或 以 相 似 方 式 列 印 true type
, 按 适 当 情 况 而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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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问: |
我 已 完 成 输 入 IR56B 记
录 及 成 功 列 印 IR56B 记 录 核 对 表 ; 但 我 发 现 IR56B 记 录 核 对 表 上 所 列
的 雇 员 数 目 与 本 公 司 雇 员 数 目 不 相 乎 , 又 发 现 遗 漏 了 一 些 雇 员 的 IR56B
打 印 文 本 , 我 应 怎 么 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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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上 述 误 差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一 些 IR56B 记 录
被 更 改 为 修 订 或 补 充 IR56B 。 请 注 意 IR56B 记 录 核 对 表 只 汇 报 正 本 IR56B
记 录 而 < 全 部 列 印 > 功 能 亦 只 列 印 正 本 IR56B 记 录 。 请 再 次 启
动 程 式 并 检 查 是 否 所 有 IR56B 记 录 皆 更 新 为 正 本 IR56B 记 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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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2. |
问: |
我 的 资 料 储 存 在 哪 里
和 档 案 名 称 是 什 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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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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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 资 料 檔 是 储 存 在 与 税 务 局 软 件 程 式 相 同 的 资 料 夹 内 。 预 先 设
定 的 资 料 夹 名 称 为 「 C:\IR56B 」 。 资 料 档 案 的 名 称 是 「 ir56b.mdb
」 。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4.0 版 本 : 资 料 檔 是 通 常 储 存 在 「 C:\ProgramData\HKSARG\IR56B\1.0.0.0\ir56b.mdb
」 , 但 可 能 根 据 你 的 系 统 设 定 有 所 不 同 。 其 位 置 显 示 在 「 IR56B 的 一
般 资 料 」 画 面 中 的 备 注 里 , 如 图 下 :

如 未 能 找 到 所 属 的 资 料 檔 「 C:\ProgramData\HKSARG\IR56B\1.0.0.0\ir56b.mdb
」 , 可 能 电 脑 设 定 资 料 夹 属 性 为 隐 藏 。 请 开 启 「 档 案 总 管 」 , 选 按
「 组 合 管 理 」 之 「 资 料 夹 和 搜 寻 选 项 」 , 在 「 检 视 」 中 选 用 「 显 示
所 有 档 案 和 资 料 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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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问: |
我 曾 提 升 电 脑 系 统 ,
并 采 用 了 一 部 新 电 脑 , 我 怎 样 能 把 旧 资 料 迁 移 往 新 电 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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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视 窗 2000 / XP 系 统 , 请
按 下 述 步 骤 操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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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 新 电 脑 内 建 立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 |
|
|
(b) |
把 ir56b.mdb ( 见 问 题 32
) 复 制 至 已 安 装 了 税 务 局 软 件 3.41 版 本 的 资 料 夹 , |
|
|
(c) |
启 动 税 务 局 软 件 3.41 版 本 查 看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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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窗 7 / Vista 系 统 , 请
按 下 述 步 骤 操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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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 新 电 脑 内 建 立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4.0
版 本 , |
|
|
(b) |
启 动 税 务 局 软 件 4.0 版 本 , 当 程 式 提 问 「 是 否 有 以 前
的 资 料 档 案 ? 」 时 , 请 按 「 是 」 , |
|
|
(c) |
在 浏 览 视 窗 中 , 找 出 旧 有 资 料 档 案 位
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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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启 动 税 务 局 软 件 4.0 版 本 查 看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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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问: |
我 曾 提 升 电 脑 系 统 , 并 采 用 了 一 部
新 电 脑 , 但 把 旧 电 脑 内 的 所 有 资 料 清 除 。 我 怎 样 做 才 能 复 原 有 关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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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答: |
如 你 保 留 了 一 份 用 < 磁 碟 储 存 >
按 钮 储 存 的 软 磁 碟 资 料 副 本 , 你 会 找 到 一 个 名 叫 「 nnnnnnnn.mdb 」 的
档 案 , 而 「 nnnnnnnn 」 是 贵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如 该 档 案 没 有 损 坏
, 请 尝 试 执 行 下 述 步 骤 以 复 原 旧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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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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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视 窗 2000 / XP 系 统 : |
|
|
(a) |
在 新 电 脑 内 建 立 税 务 局 软 件 3.41 版 本
, |
|
|
(b) |
把 「 nnnnnnnn.mdb 」 复
制 至 已 安 装 了 税 务 局 软 件 3.41 版 本 的 资 料 夹 , |
|
|
(c) |
把 「 nnnnnnnn.mdb 」 改 名 为 「 ir56b.mdb
」 , |
|
|
(d) |
启 动 软 件 查 看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
|
|
|
|
|
|
视 窗 7 / Vista 系 统 : |
|
|
(a) |
把 「 nnnnnnnn.mdb 」 的 档 案 复 制 至 一
个 暂 存 资 料 夹 内 , 并 改 名 为 「 ir56b.mdb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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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 新 电 脑 内 建 立 税 务 局 软 件 4.0 版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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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启 动 税 务 局 软 件 4.0 版 本 , 当 程 式 提
问 「 是 否 有 以 前 的 资 料 档 案 ? 」 时 , 请 按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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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 浏 览 视 窗 中 , 找 出 「 nnnnnnnn.mdb 」
档 案 位 置 , 选 择 后 按 「 开 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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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查 看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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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注 意 因 为 补 充 和 修
订 IR56B 记 录 没 有 包 括 在 该 「 nnnnnnnn.mdb 」 档 案 内 , 该 档 案 与 原 本
的 「 ir56b.mdb 」 档 案 并 不 完 全 相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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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问: |
我 已 经 安 装 了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并 正 在 输 入 资 料 , 我 可 否 使 用 「 复 制 及 贴 上 」 的 方 法 从 其 他 软 件
复 制 一 些 资 料 , 例 如 姓 名 及 地 址 , 然 后 将 这 些 资 料 贴 上 至 税 务 局 软 件
的 有 关 项 目 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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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就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而 言 , 税 务 局 不 建 议 你 使 用 「 复 制 及 贴 上 」 的 方 法 输 入 资 料 。 使 用
「 复 制 及 贴 上 」 的 方 法 会 将 一 些 看 不 见 的 键 码 , 例 如 「 输 入 键 」 (
"Enter key" ) , 一 并 复 制 然 后 贴 上 至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的 有 关 输 入 项 目 内 。 这 将 会 引 至 资 料 格 式 错 误 。
无 论 怎 样 , 如 你 使 用 复 制 及 贴 上 的 方 法 , 请 确 定 没 有 将 任 何 「 输 入
键 」 ( "Enter key" ) 包 含 在 税 务 局 软 件 的 输 入 资 料 栏
位 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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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问: |
我 的 公 司 发 展 了 本 身 的
电 脑 薪 俸 记 录 系 统 , 并 想 采 用 税 务 局 软 件 。 可 否 直 接 由 我 的 公 司 本 身
之 系 统 输 出 资 料 至 税 务 局 软 件 的 资 料 档 案 内 以 节 省 人 手 输 入 的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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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很 抱 歉 ,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并 未 设 有 这 项 功 能 。 不 过 , 贵 公 司 可 自 行 发 展 一 套 相 同 目 的 之 软 件
, 税 务 局 备 有 一 套 雇 主 自 行 制 定 软 件 规 格 , 随 时 可 供 用 户 参 考 。 贵 公
司 发 展 的 电 脑 格 式 必 须 经 税 务 局 测 试 才 可 获 批 准 。 如 欲 查 询 详 情 , 请
致 电 183 5310 与 本 局 职 员 联 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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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问: |
我 使 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在 电 脑 作 业 系 统 视 窗 XP 上 运 作 , 当 我 按 < 磁 碟 储 存 > 按 钮 时 , 为 什
么 不 能 储 存 有 关 的 IR56B 记 录 和 列 印 一 份 IR56B 核 对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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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 电 脑 作 业 系 统 视 窗 XP 运
作 下 , 如 果 你 是 一 个 < 受 限 制 的 帐 户 > , 你 并 未 被 授 权 使 用 < 磁 碟
储 存 > 这 项 功 能 。 请 要 求 另 一 拥 有 < 电 脑 系 统 管 理 员 > 的 同 事 执 行
这 项 功 能 。
(i) 将 资 料 档 案 「 ir56b.mdb 」 或 「 ir56b.access 」 另 储 存 作 后 备 之
用 ;
(ii) 从 控 制 台 中 移 除 现 有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
(iii) 更 新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于 原 有 资 料 夹 。
若 然 资 料 库 内 尚 有 IR56B 旧 记 录 未 曾 更 新 或 删 除 , < 磁 碟 储 存 >
功 能 亦 将 不 能 执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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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问: |
我 要 为 多 名 雇 主 提 交 雇 主 填 报 的 报
税 表 , 我 是 否 须 要 重 复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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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 果 多 次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 不 单 让 你 的 电 脑 容 量 减 少 , 软 件 也 因 多 个 相 同 软 件 资 料 夹 相 冲
而 不 能 正 常 运 作 。
如 果 安 装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4.0 版 本 , 每 部 电 脑 只 能 安 装 一 次 。
若 你 要 处 理 多 个 雇 主 的 报 税 表 , 在 处 理 完 成 雇 主 甲 的 报 税 表 后 , 你 可
将 雇 主 甲 的 资 料 档 案 「 ir56b.mdb 」 移 动 到 有 关 雇 主 甲 的 磁 碟 或 资 料
夹 。 如 雇 主 乙 有 关 的 「 ir56b.mdb 」 已 建 立 的 话 , 可 将 该 档 案 抄 录 到
预 定 的 资 料 夹 里 继 续 有 关 工 作 ; 否 则 的 话 , 在 执 行 IR56B 软 件 时 , 该
软 件 会 建 立 一 个 空 白 资 料 档 案 以 备 输 入 资 料 。 因 为 不 同 雇 主 的 磁 碟 或
资 料 夹 中 的 「 ir56b.mdb 」 名 称 相 同 , 所 以 在 抄 录 「 ir56b.mdb 」 到
有 关 雇 主 的 磁 碟 或 资 料 夹 时 , 一 定 要 小 心 注 意 该 资 料 档 案 属 于 那 位 雇
主 。 如 想 找 出 IR56B 资 料 库 应 放 置 的 资 料 夹 , 请 参 阅 问
题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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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问: |
当 我 开 启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时 , 软 件 显 示 「 数 据 不 符 」 及 不 能 运 作 , 原 因 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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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当 你 输 入 IR56B 的 一 般 资
料 后 , 你 必 须 输 入 一 名 雇 员 的 IR56B 资 料 或 以 上 才 可 离 开 软 件 ; 否 则
上 述 疑 难 便 会 发 生 。 你 可 以 删 除 资 料 档 案 「 ir56b.mdb 」 及 从 新 开 启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 但 请 谨 记 你 须 输 入 至 少 一 名 雇 员 的 IR56B 资 料 后
才 可 离 开 这 软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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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问: |
当 我 在 视 窗 7 / Vista
系 统 下 , 使 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3.41 版 本 时 , 为 什 么 有 一 些 中 文 字 未
能 输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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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这 是 因 为 微 软 视 窗 7 / Vista
采 用 了 新 的 字 符 编 码 标 准 , 即 'ISO/IEC10646:2003' 和 ' 香 港 增 补 字
符 集 2004 ( HKSCS - 2004 ) ' , 不 同 于 在 微 软 视 窗 2000
/ XP 的 所 采 用 的 标 准 , 而 IR56B 软 件 版 本 3.41 是 使 用 后 者 编 码 。
一 个 新 的 版 本 IR56B 软 件 4.0 版 已 经 在 2010 年 3 月 发 布, 新 版 本 采 用
了 微 软 视 窗 7 / Vista 的 中 文 编 码 标 准 。 阁 下 可 在 本 网 页 下 载 最 新 版
本 软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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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问: |
怎 能 在 视 窗 7 / Vista
系 统 下 输 入 中 文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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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请 参 阅 IR56B 软 件 版 本 4.0
「 安 装 及 操 作 指 南 」 的 附 录 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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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问: |
当 我 在 视 窗 7 / Vista
系 统 下 , 使 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4.0 版 本 , 遇 上 「 权 限 不 足 」 。 怎 么
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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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若 阁 下 本 人 是 系 统 管 理 员 , 请 尝 试 选 择 执 行 程 式 (IR56B.exe) , 然 后 按 滑 鼠 右 键 选 择 "以 系 统 管 理 员 身 分 执 行" 。 否 则 请 联 络 你 的 系 统 管 理 员 , 安 排 授 予 你 适 当 的 权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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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注 意 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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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 述 只 为 建 议 解 决 方 法 ,
税 务 局 不 保 证 该 等 方 法 均 全 部 适 用 于 所 有 个 人 电 脑 , 因 为 不 同 的 个 人
电 脑 有 不 同 的 电 脑 环 境 , 而 安 装 的 软 件 亦 有 所 不 同 。 本 局 不 会 承 担 因
使 用 该 等 方 法 而 招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坏 。 |
| (2) |
如 你 并 非 经 验 丰 富 的 个 人
电 脑 用 户 , 请 在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前 向 你 的 电 脑 技 术 员 或 程 式 编 制 员 征 询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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