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主页
最新消息
关于本局
刊物及新闻公报
公开资料
政策
税务资料 - 个别人士/公司业务
税务资料 - 其他
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电子服务
招标公告
常见问题
联络我们
相关网址

常 见 问 题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和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服 务 答 问 专 栏


推 出 日 期
1.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在 何 时 投 入 服 务 ? [答 案]
 
申 请 手 续 : 一 般
2.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是 否 适 用 于 所 有 不 同 类 型 的 业 务 ? [答 案]
3.
本 地 公 司 或 非 香 港 公 司 可 否 选 择 不 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而 自 行 往 税 务 局 商 业 登 记 署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 [答 案]
4.
本 地 公 司 或 非 香 港 公 司 可 否 以 其 会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112 章 ) 第 88 条 获 得 税 务 豁 免 而 不 须 申 办 商 业 登 记 为 理 由 , 不 选 择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答 案]
5.
可 否 以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办 理 公 司 的 分 行 登 记 申 请 ? [答 案]
6.
于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以 那 天 作 为 相 关 日 期 以 厘 定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的 应 缴 金 额 ? [答 案]
7.
如 「 同 步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 不 获 接 纳 , 可 会 退 还 已 缴 交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 [答 案]
 
申 请 手 续 : 本 地 公 司
8.
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申 请 成 立 本 地 公 司 须 办 理 甚 么 手 续 ? [答 案]
9.
本 地 公 司 开 始 经 营 业 务 时 , 是 否 须 要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答 案]
10.
申 请 人 可 否 以 电 子 或 书 面 的 不 同 方 式 , 遞 交 法 团 成 立 表 格 ( 表 格 NC1 / NC1G ) 及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 (IRBR1) ? [答 案]
11.
如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法 团 成 立 表 格 ( 表 格 NC1/NC1G ) 及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 (IRBR1) , 申 请 人 可 否 特 别 要 求 纸 本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纸 本 证 书 和 电 子 证 书 是 否 具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答 案]
11a.
经 公 司 注 册 处 发 出 的 「 商 业 登 记 证 」 背 页 并 无 印 上 付 款 说 明 , 会 否 因 而 影 响 登 记 证 的 有 效 性 ? [答 案]
 
申 请 手 续 : 非 香 港 公 司
12.
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申 请 注 册 非 香 港 公 司 须 办 理 甚 么 手 续 ? [答 案]
13. 
因 其 业 务 名 称 未 获 接 纳 , 非 香 港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被 拒 。 在 这 情 况 下 , 该 公 司 应 如 何 重 新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 [答 案]
 
商 业 登 记 证
14.
在 新 的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提 交 申 请 后 , 申 请 人 何 时 会 收 到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案]
15.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格 式 会 否 改 变 ? [答 案]
16. 公 司 如 何 展 示 电 子 纪 录 格 式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案]
17.
公 司 可 否 以 有 色 彩 的 纸 张 来 打 印 及 展 示 有 关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案]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18. 「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 在 何 时 投 入 服 务 ? [答 案]
19. 「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服 务 」涵 盖 甚 么 资 料 变 更 ? [答 案]
20.
公 司 如 经 「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服 务 」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 税 务 局 何 时 会 发 出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 [答 案]
20a.
在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后 , 如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答 案]
21.
如 公 司 更 改 业 务 资 料 ( 包 括 业 务 名 称 、 营 业 地 址 或 业 务 性 质 ), 是 否 仍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答 案]
21a.
在 同 时 更 改 法 团 名 称 及 营 业 地 址 后 , 如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答 案]
21b. 在 变 更 业 务 地 址 后 , 如 公 司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答 案]
 
查 册 服 务
22.
市 民 何 时 可 于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查 阅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资 料 ? [答 案]
22a. 如 公 司 使 用 公 司 注 册 处 「 注 册 易 」 更 改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及 业 务 地 址 ( 见 问 21 ) , 公 司 的 新 业 务 地 址 何 时 才 上 载 至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供 市 民 查 阅 ? [答 案]
23.
经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登 记 的 公 司 无 须 填 报 申 请 表 格 1(b) 。 商 业 登 记 署 会 如 何 提 供 先 前 呈 报 在 表 格 1(b) 的 资 料 ? [答 案]
 

1. 问: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在 何 时 投 入 服 务 ?

     
答:

公 司 注 册 处 和 税 务 局 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 携 手 推 出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有 关 电 子 成 立 公 司 服 务 , 请 浏 览 公 司 注 册 处 「 注 册 易 」 网 站 (www.eregistry.gov.hk) 。

返回页首


2. 问: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是 否 适 用 于 所 有 不 同 类 型 的 业 务 ?

     
答: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只 适 用 于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第 32 章 )成 立 的 本 地 公 司 或 须 按 该 条 例 第 XI 部 注 册 的 非 香 港 公 司 的 新 商 业 登 记 , 该 服 务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直 接 提 供 。 其 它 类 型 的 业 务 , 例 如 独 资 业 务 、 合 伙 业 务 和 分 行 , 申 办 商 业 登 记 的 方 法 则 维 持 不 变 。

返回页首


3. 问:
本 地 公 司 或 非 香 港 公 司 可 否 选 择 不 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而 自 行 往 税 务 局 商 业 登 记 署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
     
答:

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除 非 有 关 业 务 已 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 第 310 章 ) 登 记 , 申 请 成 立 本 地 公 司 或 注 册 非 香 港 公 司 的 人 须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办 理 「 同 步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 。

返回页首


4. 问:
本 地 公 司 或 非 香 港 公 司 可 否 以 其 会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112 章 ) 第 88 条 获 得 税 务 豁 免 而 不 须 申 办 商 业 登 记 为 理 由 , 不 选 择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答:

不 可 以 。 申 办 商 业 登 记 和 缴 付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 或 征 费 的 法 律 责 任 , 不 会 因 有 关 公 司 会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12 章 ) 第 88 条 获 得 税 务 豁 免 的 声 称 而 免 除 。 不 过 , 如 税 务 局 局 长 信 纳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第 310 章 ) 并 不 适 用 于 有 关 公 司 , 税 务 局 会 退 回 已 缴 付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 或 征 费 。

返回页首


5. 问:
可 否 以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办 理 公 司 的 分 行 登 记 申 请 ?
     
答:

不 可 以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只 适 用 于 总 行 登 记 。 公 司 最 快 可 于 公 司 成 立 / 注 册 日 期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 见 例 子 ), 把 填 妥 的 订 明 分 行 登 记 申 请 表 格 1(d) , 连 同 登 记 费 及 / 或 征 费 , 一 并 交 回 商 业 登 记 署1 办 理 分 行 登 记 手 续 。

返回页首


6. 问:

于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以 那 天 作 为 相 关 日 期 以 厘 定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的 应 缴 金 额 ?

     
答: 本 地 公 司 - 提 交 成 立 法 团 申 请 日 期
 

例 子 一

公 司 创 办 成 员 于 2011 年 4 月 8 日 提 出 成 立 法 团 申 请 及 递 交 IRBR1 。 该 公 司 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 成 立 为 法 团 。

 

公 司 注 册 处 会 以 2011 年 4 月 8 日 为 相 关 日 期 以 厘 定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的 应 缴 金 额 。 不 过 , 该 公 司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开 始 日 期 则 为 2011 年 4 月 12 日 。

 

非 香 港 公 司 - 在 香 港 设 立 营 业 地 点 日 期 或 该 日 期 的 最 近 一 个 周 年 日 , 以 较 后 者 为 准

 

例 子 二

非 香 港 公 司 于 2011 年 5 月 15 日 在 香 港 设 立 营 业 地 点 , 並 於 2011 年 6 月 9 日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提 交 「 同 步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

 

公 司 注 册 处 会 以 在 香 港 设 立 营 业 地 点 日 期 , 即 2011 年 5 月 15 日 为 相 关 日 期 以 厘 定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的 应 缴 金 额 和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开 始 日 期 。

 

例 子 三

非 香 港 公 司 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 在 香 港 设 立 营 业 地 点 , 但 一 直 没 有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和 税 务 局 办 理 登 记 。 该 公 司 其 后 于 2011 年 6 月 9 日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提 交 「 同 步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 。

 

公 司 注 册 处 会 以 在 香 港 设 立 营 业 地 点 的 最 近 一 个 周 年 日 , 即 2011 年 5 月 15 日 为 相 关 日 期 以 厘 定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的 应 缴 金 额 和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开 始 日 期 。 稅 务 局 会 跟 进 该 公 司 由 2008 年 5 月 15 日 至 2011 年 5 月 14 日 的 商 业 登 记 事 宜 。

返回页首


7. 问:

如 「 同 步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 不 获 接 纳 , 可 会 退 还 已 缴 交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

     
答:

公 司 注 册 处 会 通 知 申 请 人 其 申 请 不 获 接 纳 的 原 因 , 并 退 还 已 缴 交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

返回页首


8. 问:

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申 请 成 立 本 地 公 司 须 办 理 甚 么 手 续 ?

     
答: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a)

填 妥 的 法 团 成 立 表 格 ( 表 格 NC1 或 NC1G ) 及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细 则 的 副 本 ;

   
(b)

填 妥 的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 (IRBR1)( 申 请 人 只 须 在 IRBR1 上 表 明 是 选 择 为 期 三 年 的 登 记 证); 和

   
(c)

缴 交 申 请 成 立 公 司 的 费 用 和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申 请 人 不 须 再 填 写 订 明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表 格 1(b) 。

返回页首


9. 问:

本 地 公 司 开 始 经 营 业 务 时 , 是 否 须 要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答:
本 地 公 司 须 在 开 始 经 营 业 务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或 填 妥 表 格 IRBR200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以 下 资 料 –
   
(a)

业 务 名 称 ( 如 与 公 司 名 称 不 同 )

   
(b)

业 务 描 述 及 业 务 性 质

   
(c)

开 业 日 期 及

   
(d) 业 务 地 址 ( 如 与 公 司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不 同 )。
   
如 急 需 一 张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有 关 公 司 可 于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 见 例 子 ),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1 第 12 号 柜 位 提 交 表 格 IRBR200 。

返回页首


10. 问:

申 请 人 可 否 以 电 子 或 书 面 的 不 同 方 式 , 遞 交 法 团 成 立 表 格 ( 表 格 NC1 / NC1G ) 及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IRBR1)?

     
答:

不 可 以 。 申 请 人 须 经 相 同 的 方 式 一 并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递 交 法 团 成 立 表 格 (NC1/NC1G) 及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IRBR1)。

返回页首


11. 问:
如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法 团 成 立 表 格 ( 表 格 NC1/NC1G ) 及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 ( IRBR1 ) , 申 请 人 可 否 特 别 要 求 纸 本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纸 本 证 书 和 电 子 证 书 是 否 具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答:
不 可 以 。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及 商 业 登 记 证 会 以 电 子 纪 录 形 式 ( pdf 格 式 ) 发 出 。 纸 本 证 书 和 电 子 证 书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你 可 登 入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www.gov.hk/br) 或 前 往 商 业 登 记 署 1 , 缴 付 费 用 订 购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核 证 副 本 / 复 本 。

返回页首


11a. 问:
经 公 司 注 册 处 发 出 的 「 商 业 登 记 证 」 背 页 并 无 印 上 付 款 说 明 , 会 否 因 而 影 响 登 记 证 的 有 效 性 ?
     
答:
不 会 。 「 商 业 登 记 证 」 的 有 效 性 不 会 因 其 背 页 有 否 印 上 付 款 说 明 而 受 减 损 。

返回页首


12. 问:
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申 请 注 册 非 香 港 公 司 须 办 理 甚 么 手 续 ?
     
答: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a)

填 妥 的 「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非 香 港 公 司 详 情 」( 表 格 N1 );

   
(b)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的 核 证 副 本 , 包 括 公 司 的 注 册 证 书 或 同 等 性 质 的 文 件 等 ;

   
(c)

填 妥 的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 (IRBR2) ; 和

   
(d)

缴 交 申 请 注 册 非 香 港 公 司 的 费 用 和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

 

非 香 港 公 司 须 在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 (IRBR2) 内 表 明 该 公 司 是 否 已 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第 310章 ) 登 记 ;

 
(a)

如 已 作 登 记 , 述 明 其 商 业 登 记 编 号 。

   
(b)

如 未 作 商 业 登 记 , 除 选 择 为 期 三 年 的 登 记 证 外 ,须 在 IRBR2 述 明 其 业 务 名 称 ( 如 与 法 团 名 称 不 同 ) 、 业 务 描 述 及 业 务 性 质 和 开 业 日 期 。

 

申 请 人 不 须 再 填 写 订 明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表 格 1(b) 。

 

如 非 香 港 公 司 急 需 商 业 登 记 证 , 公 司 的 代 表 人 可 带 同 一 份 由 该 公 司 成 立 为 法 团 的 地 方 的 政 府 发 出 的 「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 或 同 等 性 质 文 件 副 本 ,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1 提 交 表 格 1(b) 及 缴 交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 办 理 实 时 新 登 记 手 续 。 该 公 司 其 后 往 公 司 注 册 处 办 理 注 册 时 , 须 一 并 递 交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IRBR2) 及 表 格 N1 。 该 公 司 须 在 IRBR2 内 表 明 已 办 妥 商 业 登 记 及 列 明 其 商 业 登 记 证 号 码 ( 见 A16 )。

返回页首


13. 问:

因 其 业 务 名 称 未 获 接 纳 , 非 香 港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被 拒 。 在 这 情 况 下 , 该 公 司 应 如 何 重 新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

     
答:

公 司 注 册 处 会 发 信 通 知 该 非 香 港 公 司 其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被 拒 。 该 非 香 港 公 司 须 在 通 知 书 发 出 的 1 个 月 内 以 一 个 不 同 的 业 务 名 称 , 填 妥 订 明 申 请 表 格 ( 表 格 1(b) ), 并 把 该 表 格 及 订 明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 或 征 费 直 接 交 付 商 业 登 记 署1 , 重 新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

返回页首


14. 问:

在 新 的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提 交 申 请 后 , 申 请 人 何 时 会 收 到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成 立 法 团 申 请
   
(a)

经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 易 (www.eregistry.gov.hk) 的 网 上 成 立 公 司 服 务 提 交 申 请

 
公 司 注 册 处 一 般 可 在 一 天 内 发 出 有 关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b)

以 纸 本 方 式 提 交 申 请

 

公 司 注 册 处 一 般 可 在 提 交 申 请 后 的 第 4 个 工 作 天 发 出 有 关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注 册 非 香 港 公 司 申 请

公 司 注 册 处 一 般 可 在 提 交 申 请 后 的 第 14 个 工 作 天 发 出 有 关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公 司 注 册 证 明 书

返回页首


15. 问: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格 式 会 否 改 变 ?

     
答:

由 2011 年 2 月 14 日 起 , 所 有 业 务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分 行 登 记 证 及 商 业 登 记 缴 款 通 知 书 , 不 论 正 本 或 复 本 , 会 采 用 A4 大 小 白 纸 格 式 , 连 同 一 张 载 录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第 310 章 ) 和 《 公 司 条 例 》( 第 32 章 ) 下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补 充 资 料 , 发 出 予 业 务 经 营 者 。

返回页首


16. 问:

公 司 如 何 展 示 电 子 纪 录 格 式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公 司 可 以 打 印 该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在 其 营 业 地 址 展 示 该 印 本 。

返回页首


17. 问:

公 司 可 否 以 有 色 彩 的 纸 张 来 打 印 及 展 示 有 关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法 例 没 有 对 打 印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纸 张 颜 色 有 任 何 限 制 , 但 业 务 经 营 者 须 清 晰 地 展 示 其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印 本 , 以 证 明 其 业 务 已 作 商 业 登 记 。

返回页首


18. 问:

「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 在 何 时 投 入 服 务 ?

     
答:

公 司 注 册 处 和 税 务 局 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 携 手 推 出「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服 务 」。 这 项 新 服 务 推 出 后 , 公 司 只 须 把 有 关 的 更 改 ( 即 法 团 名 称 及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通 知 公 司 注 册 处 。 公 司 注 册 处 会 在 接 纳 更 改 通 知 后 , 把 有 关 资 料 传 转 给 税 务 局 。 省 却 公 司 另 行 向 税 务 局 作 出 相 同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工 夫 。

返回页首


19. 问:

「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服 务 」涵 盖 甚 么 资 料 变 更 ?

     
答:

本 地 公 司

   
 

按 《 公 司 条 例 》 第 22 条 , 公 司 名 称 更 改 及 第 92 条 , 公 司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的 更 改
   
  非 香 港 公 司
 

 

 

按 《 公 司 条 例 》 第 335 条 , 公 司 名 称 、 公 司 在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的 地 址 的 更 改 通 知 及 获 授 权 代 表 ( 或 其 姓 名 及 地 址 ) 的 更 改

返回页首


20. 问:

公 司 如 经 「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服 务 」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 税 务 局 何 时 会 发 出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

     
答:
税 务 局 一 般 会 在 该 公 司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发 出 日 期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寄 出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 然 而 , 就 公 司 注 册 处 于 2011 年 10 月 12 日 或 之 前 发 出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的 公 司 , 他 们 仍 须 以 书 面 或 填 写 税 务 局 表 格 (IRC3110A) 通 知 税 务 局 更 改 其 「 分 行 登 记 证 」 。

返回页首


20a. 问:

在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后 , 如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答:
税 务 局 一 般 会 在 该 公 司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发 出 日 期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寄 出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 如 急 需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 公 司 可 采 用 以 下 的 安 排 –
   
    (a)
纸 本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公 司 可 在 取 得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发 出 的 领 取 证 书 通 知 书 当 日 , 把 该 通 知 书 的 印 本 传 真 至 商 业 登 记 署 ( 传 真 号 码 : 2824 1482 )。
       
   
请 在 该 印 本 上 注 明 有 关 商 业 登 记 证 号 码 及 要 求 在 下 一 工 作 天 ( 见 例 子 )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 领 取 已 更 新 的 登 记 证 。( 见 样 本
       
   
在 商 业 登 记 署1 第 8 号 柜 位 领 取 有 关 的 登 记 证 时 , 须 出 示 相 关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及 给 予 商 业 登 记 署 的 通 知 书 。
       
    (b)
电 子 格 式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公 司 可 在 收 取 电 子 证 书 当 日 , 带 同 该 证 书 的 印 本 ,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1 第 12 号 柜 位 提 交 表 格 IRC3110A 。

返回页首


21. 问:

如 公 司 更 改 业 务 资 料 ( 包 括 业 务 名 称 、 营 业 地 址 或 业 务 性 质 ), 是 否 仍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答:

是 。 公 司 须 于 有 关 资 料 更 改 后 的 1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或 填 写 表格 IRC3110A ( 业 务 名 称 )、 IRC3111A ( 营 业 地 址 ) 或 IRBR193 ( 业 务 性 质 ) 通 知 税 务 局 。

公 司 注 册 处 与 税 务 局 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 携 手 推 出 一 项 新 的 一 站 式 电 子 服 务 。 公 司 如 经 公 司 注 册 处 「 注 册 易 」 申 报 变 更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 可 选 择 要 求 公 司 注 册 处 代 通 知 税 务 局 , 公 司 按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登 记 的 业 务 地 址 已 在 电 子 表 格 R1 所 述 的 生 效 日 期 起 , 变 更 为 该 表 格 上 的 新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 这 项 新 服 务 可 让 公 司 一 次 过 变 更 其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及 业 务 地 址 。

税 务 局 一 般 会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登 记 电 子 表 格 R1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寄 出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返回页首


21a. 问:

在 同 时 更 改 法 团 名 称 及 营 业 地 址 后 , 如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答:
如 公 司 同 时 更 改 其 法 团 名 称 及 营 业 地 址 , 可 采 用 以 下 的 安 排 以 取 得 已 更 新 的 登 记 证 –
   
     
(a)
纸 本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公 司 可 在 取 得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发 出 的 领 取 证 书 通 知 书 当 日 , 把 该 通 知 书 的 印 本 传 真 至 商 业 登 记 署 资 料 更 改 组 ( 传 真 号 码 : 2824 1482 )。
     
请 在 该 印 本 上 注 明 有 关 商 业 登 记 证 号 码 、 其 新 的 营 业 地 址 及 要 求 在 下 一 工 作 天 ( 见 例 子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 领 取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见 样 本
     
在 商 业 登 记 署1 第 12 号 柜 位 提 交 表 格 IRC3111A 时 , 须 出 示 给 予 商 业 登 记 署 的 通 知 书 以 便 处 理 。
         
      (b)
电 子 格 式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公 司 可 在 收 取 电 子 证 书 当 日 , 带 同 该 证 书 的 印 本 ,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1 第 12 号 柜 位 提 交 表 格 IRC3110A 及 IRC3111A 。

返回页首


21b. 问:

在 变 更 业 务 地 址 后 , 如 公 司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答:

公 司 可 亲 临 商 业 登 记 署 第 12 号 柜 位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或 表 格 IRC3111A 通 知 有 关 业 务 地 址 的 变 更 , 以 便 即 日 取 得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返回页首


22. 问:

市 民 何 时 可 于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查 阅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资 料 ?

     
答:
一 般 而 言 , 公 众 人 士 可 在 下 列 有 关 证 书 的 发 出 日 期 后 的 第 二 天 经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GovHK) 」 查 阅 有 关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资 料 ( 见 例 子) –
     
    本 地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非 香 港 公 司
   
非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证 明 书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返回页首


22a. 问:

如 公 司 使 用 公 司 注 册 处 「 注 册 易 」 更 改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及 业 务 地 址 ( 见 问 21 ) , 公 司 的 新 业 务 地 址 何 时 才 上 载 至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供 市 民 查 阅 ?

     
答:

一 般 而 言 , 有 关 公 司 的 新 业 务 地 址 可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登 记 电 子 表 格 R1 后 的 第 二 天 经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GovHK ) 」 供 公 众 人 士 查 阅 。

返回页首


23. 问:

经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登 记 的 公 司 无 须 填 报 申 请 表 格 1(b) 。 商 业 登 记 署 会 如 何 提 供 先 前 呈 报 在 表 格 1(b) 的 资 料 ?

     
答:

商 业 登 记 署 会 以 一 份 「 申 请 资 料 表 」 取 代 表 格 1(b) 的 副 本 。

 

 

 

至 于 其 它 不 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下 作 商 业 登 记 的 业 务 , 包 括 独 资 业 务 、 合 伙 业 务 、 及 其 它 在 2011 年 2 月 21 日 前 已 作 商 业 登 记 的 公 司 等 , 商 业 登 记 署 会 以 现 时 格 式 提 供 他 们 的 核 证 资 料 摘 录 , 即 包 括 他 们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时 所 递 交 的 订 明 表 格 的 副 本 。

返回页首


1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4 楼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