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出 日 期 |
| 1. |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在 何 时 投 入 服 务 ?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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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手 续 : 一 般 |
| 2. |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是 否 适 用 于 所 有 不 同 类 型 的 业 务 ?
[答 案] |
| 3. |
本 地
公 司 或 非 香 港 公 司 可 否 选 择 不 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而 自 行 往 税 务 局 商 业 登 记 署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 [答
案] |
| 4. |
本 地
公 司 或 非 香 港 公 司 可 否 以 其 会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112 章 ) 第 88 条
获 得 税 务 豁 免 而 不 须 申 办 商 业 登 记 为 理 由 , 不 选 择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答 案] |
| 5. |
可 否
以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办 理 公 司 的 分 行 登 记 申 请 ?
[答 案] |
| 6. |
于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以 那 天 作 为 相 关 日 期 以 厘 定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的 应 缴 金 额 ? [答 案] |
| 7. |
如 「
同 步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 不 获 接 纳 , 可 会 退 还 已 缴 交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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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手 续 : 本 地 公
司 |
| 8. |
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申 请 成 立 本 地 公 司 须 办 理 甚
么 手 续 ? [答 案] |
| 9. |
本 地
公 司 开 始 经 营 业 务 时 , 是 否 须 要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答
案] |
| 10. |
申 请
人 可 否 以 电 子 或 书 面 的 不 同 方 式 , 遞 交 法 团 成 立 表 格 ( 表 格 NC1 /
NC1G ) 及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 (IRBR1) ? [答
案] |
| 11. |
如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法 团 成 立 表 格 ( 表 格 NC1/NC1G ) 及 「 致 商 业 登 记 署 通
知 书 」 (IRBR1) , 申 请 人 可 否 特 别 要 求 纸 本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纸 本 证
书 和 电 子 证 书 是 否 具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答 案] |
| 11a. |
经 公 司 注 册 处 发 出
的 「 商 业 登 记 证 」 背 页 并 无 印 上 付 款 说 明 , 会 否 因 而 影 响 登 记 证 的 有
效 性 ?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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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手 续 : 非 香 港
公 司 |
| 12. |
在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 申 请 注 册 非 香 港 公 司 须 办 理
甚 么 手 续 ? [答 案] |
| 13. |
因 其
业 务 名 称 未 获 接 纳 , 非 香 港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被 拒 。 在 这 情 况 下
, 该 公 司 应 如 何 重 新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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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业 登 记 证 |
| 14. |
在 新
的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下 提 交 申 请 后 , 申 请 人 何 时
会 收 到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案] |
| 15. |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格 式 会 否 改 变
? [答 案] |
| 16. |
公 司 如 何 展 示 电 子 纪 录 格 式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案] |
| 17. |
公 司
可 否 以 有 色 彩 的 纸 张 来 打 印 及 展 示 有 关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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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
| 18. |
「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 在 何 时 投 入 服 务 ? [答 案] |
| 19. |
「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服 务 」涵 盖 甚 么 资 料 变 更 ? [答 案] |
| 20. |
公 司 如 经 「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服 务 」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 税 务 局 何 时 会 发 出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 [答 案] |
| 20a. |
在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后 ,
如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答 案] |
| 21. |
如 公
司 更 改 业 务 资 料 ( 包 括 业 务 名 称 、 营 业 地 址 或 业 务 性 质 ), 是 否 仍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 [答 案] |
| 21a. |
在 同 时 更 改 法 团 名
称 及 营 业 地 址 后 , 如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答 案] |
| 21b. |
在 变 更 业 务 地 址 后 , 如 公 司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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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册 服 务 |
| 22. |
市 民
何 时 可 于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查 阅 公 司 的 商 业 登 记 资 料 ?
[答 案] |
| 22a. |
如 公 司 使 用 公 司 注 册 处 「 注
册 易 」 更 改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及 业 务 地 址 ( 见 问 21 ) , 公 司 的 新 业 务 地
址 何 时 才 上 载 至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供 市 民 查 阅 ?
[答 案] |
| 23. |
经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登 记 的 公 司 无 须 填 报 申 请 表 格 1(b)
。 商 业 登 记 署 会 如 何 提 供 先 前 呈 报 在 表 格 1(b) 的 资 料 ?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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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问: |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在 何 时 投 入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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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公
司 注 册 处 和 税 务 局 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 携 手 推 出 「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 有 关 电 子 成 立 公 司 服 务 , 请 浏 览 公 司 注 册 处 「 注
册 易 」 网 站 (www.eregistry.gov.hk)
。 |
| 20a. |
问: |
在 更 改 公 司
名 称 后 , 如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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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税 务 局 一 般 会 在
该 公 司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发 出 日 期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寄 出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
如 急 需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 公 司 可 采 用 以 下 的 安 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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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纸 本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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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可 在 取 得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发 出 的 领 取 证 书 通 知 书 当 日 , 把 该 通 知 书 的 印 本 传 真 至
商 业 登 记 署 ( 传 真 号 码 : 2824 14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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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在 该 印 本 上 注
明 有 关 商 业 登 记 证 号 码 及 要 求 在 下 一 工 作 天 (
见 例 子 )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 领 取 已 更 新 的 登 记 证 。( 见
样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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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商 业 登 记 署1
第 8 号 柜 位 领 取 有 关 的 登 记 证 时 , 须 出 示 相 关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及 给 予 商 业 登 记 署 的 通 知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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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电 子 格
式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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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可 在 收 取 电 子 证 书 当 日 , 带 同 该 证 书 的 印 本 ,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1
第 12 号 柜 位 提 交 表 格 IRC3110A 。 |
| 21a. |
问: |
在 同 时 更 改
法 团 名 称 及 营 业 地 址 后 , 如 急 需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应 怎 样 办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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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
公 司 同 时 更 改 其 法 团 名 称 及 营 业 地 址 , 可 采 用 以 下 的 安 排 以 取 得 已
更 新 的 登 记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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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纸 本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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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可 在 取 得 由 公 司 注 册 处 发
出 的 领 取 证 书 通 知 书 当 日 , 把 该 通 知 书 的 印 本 传 真 至 商 业 登 记 署 资
料 更 改 组 ( 传 真 号 码 : 2824 14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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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在 该 印 本 上 注 明 有 关 商 业 登
记 证 号 码 、 其 新 的 营 业 地 址 及 要 求 在 下 一 工 作 天 (
见 例 子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 领 取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见
样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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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商 业 登 记 署1
第 12 号 柜 位 提 交 表 格 IRC3111A 时 , 须 出 示 给 予 商 业 登 记 署 的 通 知
书 以 便 处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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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电 子 格 式 的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非 香 港 公 司 更 改 法 人 名 称 注 册 证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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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可 在 收 取 电 子 证 书 当 日 , 带 同 该 证 书 的 印 本 , 亲 身 到 商 业 登 记 署1
第 12 号 柜 位 提 交 表 格 IRC3110A 及 IRC3111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