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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资 料 : 买 卖 楼 价 超 过 二 千 万 元 的 物 业 的 印 花 税

 

财 政 司 司 长 建 议 由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 买 卖 楼 价 超 过 二 千 万 元 的 物 业 , 印 花 税 率 从 现 时 的 3.75% 增 至 4.25% 。 同 时, 楼 价 超 过 二 千 万 元 的 住 宅 物业 , 不 可 申 请 延 期 缴 纳 买 卖 协 议 的 印 花 税。 有 关 详 情 及 计 算 印 花 税 的 例 子 , 请 参 阅 坐 落 香 港 的 不 动 产 买 卖 或 转 让 - 印 花 税

 
常 见 问 题 及 例 子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