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楼价超过二千万元的物业的印花税
财政司司长建议由 2010 年 4 月 1 日起,买卖楼价超过二千万元的物业,印花税率从现时的 3.75% 增至 4.25% 。同时,楼价超过二千万元的住宅物业,不可申请延期缴纳买卖协议的印花税。有关详情及计算印花税的例子,请参阅 坐落香港的不动产买卖或转让 - 印花税。
财政司司长建议由 2010 年 4 月 1 日起,买卖楼价超过二千万元的物业,印花税率从现时的 3.75% 增至 4.25% 。同时,楼价超过二千万元的住宅物业,不可申请延期缴纳买卖协议的印花税。有关详情及计算印花税的例子,请参阅 坐落香港的不动产买卖或转让 -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