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政府於2017年4月11日宣佈將會提出法例修訂,以收緊現時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而設的寬免安排。該修訂建議將規定,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劃一為15%的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詳情請參閱「從價印花稅」的常見問題 和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 - 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
請注意以下常見問題是根據政府現時的建議擬備,而這些建議須經立法落實,並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有所修訂。
答:
根據現時的建議,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任何於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均須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亦適用於在該日或以後所簽立的售賣轉易契(除非相關的買賣協議於2016年11月5日之前已簽立)。現行條例下的例外/豁免情況,均會繼續沿用。因此,如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於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則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不適用於有關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於該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
答:
根據現時的建議,可按第2 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或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的情況沒有改變。
請參閱「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及第2標準稅率的常見問題。第12題列出可按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及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的情況。
答:
根據現時的建議,不論買方或承讓人是否首次置業,如果他/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於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則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不適用於有關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第2標準稅率仍適用於該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
答:
現時為轉換唯一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而設的退還部分稅款的機制沒有改變。
當某人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後,若他/她可提交證明文件,證實符合可獲退還部分稅款的條件,他/她可以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相當於已繳付的「從價印花稅」與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的差額〕。
答:
與現有的機制相同,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負上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換言之,不論買賣雙方是否另訂不同的協議,在法律上,買賣雙方有相同的責任就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繳納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答:
一般情況下,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的簽立人及文書使用者(視乎情況而定)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然而,如果「從價印花稅」是基於買方聲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在購入住宅物業時並非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而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後來發現買方的聲明不正確,在這情況下,只有買方須負上繳納指定款項(即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與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之間的差額)的法律責任。
答:
待相關法例獲立法會通過,任何於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須在買賣協議/轉易契簽立日期後30天內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加蓋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