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符合以下條件的合資格外來人才可申請印花税退税:
- 他/她作為合資格外來人才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或之後購買一個在香港的住宅物業;
- 在購買有關物業時,他/她必須持有「指定輸入人才計劃」下發出的有效簽證,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除非他/她在購買有關物業時,是用以取代他/她原有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業,即先買後賣,並須在有關物業的轉讓契約日期後12個月內出售原有住宅物業);
- 他/她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 申請印花税退税時,他/她仍是有關物業的擁有人;以及
- 他/她只可以就一個住宅物業申請印花税退税。
答:
「指定輸入人才計劃」包括「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科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和「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答:
合資格外來人才是一名通過「指定輸入人才計劃」入境香港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證明合資格外來人才身分的文件包括涵蓋有關物業的購置日期的(i)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的標籤/通知書;或(ii)延期逗留時獲簽發的逗留條件(如適用)的標籤/通知書。
答:
當相同買賣各方以相同條款,就同一個物業簽訂多於一份買賣協議(即臨時買賣協議和買賣協議),應以第一份買賣協議(即臨時買賣協議)的日期去確定某人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在這個案中,X先生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之前已購買了一個住宅物業。因此,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也不可以申請印花税退税。
答:
按現行法例,若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購買住宅物業,他們須繳納「買家印花税」和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由於Y女士並不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即使當X先生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X先生及Y女士亦不可以提出印花税退税的申請。
答:
按現行法例,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共同購置住宅物業,他們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税」。如果在購買住宅物業時,他們並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他們只須按第 2 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近親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如多於兩名人士,只有他們當中每一人均為其餘每一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他們才屬近親。在這個案中,X 先生和 Y 女士是近親,因此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已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税」和按第 1 標準第 1 部分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
答:
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與另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共同購置在香港的住宅物業,不論該名近親是否合資格外來人才,只有當他們都符合上述問題 1的答案所列出的其他的條件時(例如:當購買有關物業時,他們在香港都沒有擁有住宅物業,以及他們都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該名合資格外來人才便可以提出印花税退税申請。在這個案中,X 先生和 Y 女士可以在他們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而仍然持有該共同擁有的住宅物業時,提出印花税退税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