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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補充表格S12 ─ 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 ─ 常見問題及解答
(適用於 2020/21 及以後的課税年度)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 

第1部分 - 評税基期

1.

問:

我可否在報税表及補充表格分別填報不同的評税基期?

答:

否。兩份表格內的評税基期須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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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部分 - 業務運作

2.

問:

除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我亦有進行沒有產生任何收入的研究和開發活動,我應在第2.1項的哪一個空格加「剔」號?

答:

你應在第一個方格加「剔」號。

3.

問:

第2.2項所指的「安全港規則」是甚麼意思?我如何得知是否符合有關規則?

答:

「安全港規則」是指在香港進行非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的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其船舶租賃管理利潤 (SLMP) 及船舶租賃管理資產 (SLMA)須符合《税務條例》附表17FA第3及4條訂明的最低平均百分率。2個「安全港規則」分別是:(a) 第14U(2)條的 「1年安全港」和 (b) 第14U(3)條的「多年安全港」。就SLMP及SLMA的平均百分率計算方法,請參閱《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2號﹝英文版﹞的第64至71段。

4.

問:

我不清楚我從其取得收入的船舶出租商是否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應怎樣填報第2.4項?

答:

你應就你所知填報有關資料,並與船舶出租商確認它們是否合資格船舶出租商。

5.

問:

「相聯法團」是指甚麼?

答:

根據《税務條例》第14O(1)條,在以下情況下,某法團屬另一法團的相聯法團–
(a) 該另一法團控制該法團;
(b) 該法團控制該另一法團;或
(c) 控制該另一法團的同一人控制該法團。

6.

問:

我並沒有關於與我進行交易的船舶出租商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資料,我應該如何填報第2.6項?

答:

你應就你所知填報有關資料,並與船舶出租商確認其税務居留地管轄區。

7.

問:

就第2.6項而言,我是否需列明從每個非香港居民船舶出租商收取的收入?

答:

否。你只需列明3個非香港居民船舶出租商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的名稱。如果管轄區少於3個,請列明相關管轄區的名稱。

8.

問:

我如何決定某税務居留地管轄區是「主要」的?

答:

你須列明從船舶出租商收取最大額收入的3個管轄區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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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部分 - 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

9.

問:

我是否須按集團的綜合基準來填報表格第3部分的資料?

答:

否。你只須申報你自己業務的數據資料。

10.

問:

如我擬備的是12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應怎樣填寫表格第3部分?是否須把款額攤分或還原,以計算出12個月的款額?

答:

如擬備了12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則無須把數字攤分(或還原)。在填寫表格第3部分時,必須抄錄綜合收益表/損益表上的款額。

11.

問:

第3.4至3.6項填報的各項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有甚麼關係?

答:

在第3.4項,你應填報得自所有活動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而該款額應相等於你在利得税報税表和利得税計算表申報的款額。在第3.5項,你應填報得自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並符合《税務條例》第 14T(1)條可按特惠税率課税營業收入的應評税利潤 /(經調整的虧損)。第3.6項則用作申報不屬獲特惠營業收入範疇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第3.4項填報的款額應相等於第3.5項及第3.6項填報的款額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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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 產生合資格以特惠税率課税的利潤的活動(下稱「有關活動」)

12.

問:

甚麼是「合資格利潤」?

答:

這是指從根據《税務條例》第14O(7)條訂明的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所得的利潤。詳情請參閱《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英文版﹞第62號的第62至63段。

13.

問:

我在年內從事多於一項有關活動,但當中有部分現已終止。我應在第4.1項哪一個空格加「剔」號?

答:

即使部分有關活動在評税基期後終止,你仍須將「剔」號加在評税基期內曾進行的所有活動的空格內。

14.

問:

有關第4.2項,第1個空格 – 由相聯人士的員工進行有關活動及第2個空格 – 由納税人的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有何不同?

答:

第1個空格所描述的情況一般指相聯人士的員工受指派/借調為納税人工作。第2個空格所指的情況則涉及僱用相聯人士提供服務,納税人按照公平獨立交易的基準支付費用給提供服務的相聯人士。詳情請參閱表格的附註14及15。

15.

問:

如相聯人士並無商業登記號碼,該如何填報第4.3項?

答:

請提供相聯人士的名稱,並在商業登記號碼一欄註明「不適用」。

16.

問:

納税人應如何申報進行有關活動,並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的全職員工的詳情?

答:

只要員工是進行有關活動的全職僱員,不論他/她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仍應被計算作全職僱員。就有關全職員工平均人數的要求及計算基準,詳情請參閱表格的附註16及18。

17.

問:

甚麼是「具有所需資格」的員工?

答:

這是指職責直接與進行有關活動相關,並持有與有關活動相關學歷 / 專業資格 / 工作經驗的員工。

18.

問:

我所有進行有關活動及在香港的員工或相聯人士的員工均是兼職僱員,該如何填寫第4.4項?

答:

如所有員工均是兼職員工,他們不應被計算在第4.4項的員工數目之內。若某員工分別替你公司及集團內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該員工應當作全職員工。

19.

問:

我應在第4.4項中「其他」一欄填寫哪一類僱員?

答:

你應填報職責與進行有關活動直接有關的,並持有與有關活動相關學歷 / 專業資格 / 工作經驗的員工。

20.

問:

甚麼是第4.5項所指的「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我是否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表?

答:

這是指為產生得自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的合資格利潤而招致的營運開支。詳情請參閱《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2號﹝英文版﹞的第92至94段。你毋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就有關營運開支總額的要求,詳情請參閱表格的附註19。

21.

問:

就「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表格的附註20中指「填報的營運開支款額須包括,由納税人承擔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的員工的薪酬,及 / 或納税人就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所招致的服務費」。

假設相聯人士向納税人收取一筆過款額,包括有關活動及其他活動的管理支援成本、辦公室及行政費及職員酬金等。但納税人難以特定地攤分因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開支。在填報此部分時,税務局會接納哪種成本攤分方法?

答:

納税人可考慮能合理地反映員工對進行有關活動所作的貢獻的基準,來攤分歸因於有關活動及其他活動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時。請注意,納税人不應攤分任何營運開支在任何未能產生收入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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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 其他資料

22.

問:

「中央管理及控制」是指甚麼?

答:

這是指公司業務最高層次的控制。詳情請參閱於《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2號﹝英文版﹞第79至8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