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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資訊中心)

立法會十三題:居所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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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擁有按揭住宅作為主要居所的人士,若在某課稅年度內有應課稅入息,可就在該年度內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支出,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扣除”;若沒有應課稅入息,則可提名與其同住並有應課稅入息的配偶作出有關申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當局規定該等人士只可提名其配偶而不可提名其子女作出有關申索;及

(二)   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賦予該等人士的子女同等權利;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在薪俸稅下,納稅人就一個物業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上限,是每個課稅年度 100,000 元。每個納稅人可在任何五個課稅年度申索居所貨款利息扣除,但有關物業在每個扣除利息的課稅年度內須用作納稅人的主要居住地方。如這個物業是由超過一名人士聯權共同擁有,則可扣除的利息款額須按各業主所佔的擁有權比例攤分,但總額以每年 100,000 元為上限。除該條例第 26(F)條所指的情況外,此特惠扣除不可在聯權業主之間轉撥。

    根據第 26(F)條,凡有權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的納稅人,如在有關的課稅年度沒有應課稅的入息﹑物業或利潤,他/她可提名同住的配偶申索該課稅年度的扣除。

    符合資格申索扣除的納稅人只限提名配偶,而不可以提名子女或其他人士申索這項扣除。這種不容許納稅人轉撥扣除額的規定,是符合目前以個人為評稅單位的稅務政策;惟獨夫婦則屬例外。因此,《稅務條例》只容許夫婦選擇合併評稅。在合併評稅的情況下,稅務局會把兩人的合計入息實額,當作單一納稅人的入息來評稅。如夫婦選擇了合併評稅,即使只是丈夫或妻子有資格以個別人士身分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有關利息亦會從夫婦二人的合計入息中扣除。不過,如合資格申索該項扣除的丈夫或妻子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沒有應課稅入息,這對夫婦便不可透過選擇合併評稅以享有這項扣除。我們容許這些夫婦選擇提名配偶申索扣除,目的只是為他們提供另一個途徑,以獲取居所貸款利息扣稅特惠,而這特惠則等同他們通過合併評稅可享有的扣稅額。

    由於我們認為不應容許任何納稅人與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士合併評稅,《稅務條例》第 26(F)條有關提名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條文的適用範圍並不宜擴大至納稅人的子女或其他人士。

二 0 0 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