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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中港兩地跨境工作稅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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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出席香港會計師公會主辦的研討會午餐會,在會上談論最近香港稅務局就跨境僱員關注的稅務問題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局)所達成的共識。

    她表示,隨着中國內地與香港的活動日益頻密,兩地稅制不同為跨境工作或在兩地經營業務的人士帶來了一些問題。為解決跨境稅務問題,內地與香港在多個項目上達成協議,內容詳列在 1998 年 4 月 10 日生效的《內地與本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過去五年,兩地稅務當局定期會晤,就該項安排的詮釋和執行事宜進行討論。

    經澄清的要點載於稅務局今天在網上發布的小冊子(https://www.info.gov.hk/ird),以提高稅務管理的透明度,為納稅人明確地澄清他們關注的問題。

    香港稅務局歡迎納稅人及稅務代表就小冊子的內容提出意見,以便作出修改,然後印製文本供市民取閱。

    小冊子的撮要載於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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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中港兩地跨境工作稅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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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要

1 .   簽訂《安排》的目的,是為劃分中港兩個稅區的徵稅權,避免納稅人雙重繳稅,同時也避免兩地稅局雙重不徵稅。

2 .   《安排》第 3 條第 2 段處理受僱工作收入的徵稅權。香港居民除非在內地履行受僱職務,否則他的受僱工作收入,只須在香港繳稅。

3 .   香港居民是指在香港負有納稅義務並符合以下情況的個人:

(i)年滿 18 歲或未滿 18 歲而父母雙亡;及

(ii)屬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

4 .   內地個人所得稅只會在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才獲豁免:

*   在有關曆年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183 天;及

*   有關入息不是由內地僱主支付或代表該僱主支付;及

*   有關入息不是由僱主設於內地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例如一名被派往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僱主在內地沒有常設機構,而他在有關曆年在內地停留合共不超過 183 天,則他無須在內地繳付個人所得稅。

5 .   如不能符合上述豁免條件,香港居民在內地的稅負計算如下:

(a)如受僱只需在內地提供服務,在港無需提供服務,他的入息,無論是內地機構或香港支付,都須全數計算在應課內地個人所得稅收入內。

(b)如受僱在中港兩地提供服務,在內地停留時間累計-

(i)不超過 18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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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所得的入息當中,屬內地機構支付或負擔的部分須繳付個人所得稅。在計算稅額後,按在內地停留天數計算繳納稅款。境外僱主(包括香港僱主)支付的部分,則無須徵稅。

(ii)超過 18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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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從內地機構及境外僱主(包括香港僱主)收取的入息總額須繳付個人所得稅。在計算稅額後,按在內地停留天數計算繳納稅款。

6 .   香港居民在港的稅負計算如下:

(a)如果受僱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全部服務,無須繳付薪俸稅。

(b)如從事香港受僱工作,即使僱主規定部分服務須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僱員的收入也應全數評稅。不過,如果他已就在內地履行職務所得的收入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他可以申請豁免相關的收入或申請稅收抵免。

(c)如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他只須就在香港服務所得收入繳納香港薪俸稅。

7 .   計算停留天數的準則,基本上分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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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安排》規定的 183 天,以〝身處當地天數〞計算(即計算某人停留在某地方的天數),不足一天也當一天計( N 天規則)。

*   例如一名香港居民,上午前往深圳,下午返港,在計算他在內地停留是否超過 183 天時,該天會算是在內地停留了 1 天。

第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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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內地稅負時,〝停留天數〞一般只會計算抵港日或離港日其中一天;換言之,就是把身處當地天數減去一天( N - 1 天規則)。

*   例如一名香港居民, 4 月 1 日前往深圳工作, 4 月 3 日返港,他在深圳工作期間會視為 2 天。

*   不過,如果他早上到深圳工作,下午返回香港公司繼續工作,就不適宜用〝 N - 1 天規則〞基準了。在這情況下,計算稅負時,適宜以在內地服務半天及在香港服務半天計算。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