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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六題: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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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根據內地與香港當局於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安排」),分別由二○○七年一月及四月起,就內地及香港的居民跨界從事受僱活動所取得的報酬而言,他們可獲免繳當地相關稅項的條件之一,是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他們在當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安排實施以來,分別有多少名內地及香港的居民跨界從事受僱活動並在任何的十二個月中停留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因而須繳納當地的相關稅項,以及分別涉及的稅款總額為何;

(二)稅務局有否向在港從事受僱活動並在任何的十二個月中留港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內地居民追收稅款;如果有,分別涉及的個案數目及稅款總額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有關當局根據甚麼原則把上述免稅條件的停留期上限定為一百八十三天;會否與內地有關當局商討調高該上限,以配合進行「一小時優質生活圈」計劃,及加強深化粵港兩地的經濟融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有關問題的第一及第二部分,香港是以地域來源為徵稅原則,納稅人是否香港居民並不影響徵稅。因此,稅務局並沒有記錄多少內地人因十二個月內在港工作超過一百八十三天,需要在香港繳稅和所涉及稅款總額。由於內地並非我們的稅務管轄區,稅務局亦不知悉多少港人曾經因為十二個月內在內地工作超過一百八十三天,而需要在內地繳稅和所涉及的稅款總額。

(三)有關問題的第三部分,避免雙重徵稅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闡明締約雙方的徵稅權限。對於跨境工作人士收入的徵稅權如何分配,各地稅務管轄區一向採用跨境工作時間在十二個月內是否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為界限。經濟發展與合作組織和聯合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範本中均有這一條規定。一些相互有緊密經濟活動的地區和國家,例如內地與澳門特區、新加坡與馬來西亞,以及美國和加拿大,他們之間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均採用一百八十三天這個分配徵稅權的準則。

    我們曾經向內地反映,香港有部分業界人士希望放寬現時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內地有關當局認為一百八十三天的準則行之已久,亦符合不同避免雙重徵稅協議範本的標準,現時沒有充分理據更改。

    多謝主席。

2010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5 時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