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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七題:機械或工業裝置折舊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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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經營工商企業的人士向本人反映,當稅務局向企業追收多年前就《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39E 條(第 39E 條)已批出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時,若有關企業提出反對或上訴,稅務局會發出「有條件緩繳稅款令」,要求有關企業在某限期前購買與稅款同等價值的儲稅券。該等人士指出,由於購買儲稅券所需款項可高達百萬元甚至千萬元以上,對企業的資金周轉造成難以負擔的壓力,足可導致企業即時倒閉,但評稅主任往往不接納企業的解釋,還警告若企業不遵循指示購買儲稅券,稅務局便會向企業的銀行或客戶發出通知書,告知它們企業的情況。該等人士又指出,稅務局的做法可能促使銀行即時收緊該等企業的信貸額,以及直接打擊其訂單接洽,最後有企業可能在稅務爭議還未有定案前已被迫倒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稅務局要求有關企業在稅務爭議未有定案之前須購買儲稅券,是基於甚麼理由,以及所持的法律依據為何;

(二)   有否評估,要求有關企業購買巨額儲稅券,會嚴重打擊企業的資金流動,足可令其即時倒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就有關企業未有遵循指示購買儲稅券的個案,當局會否向其銀行或客戶發出上述通知書;如會,目的為何,以及有何法律依據;如否,會否採取其他行動;

(四)   有否評估,當局向有關企業的銀行或客戶發出上述通知書,促使銀行即時收緊有關企業的信貸額及直接打擊其訂單接洽,是否合情、合理及合法的做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過去三年,當局每年分別曾向多少間與有關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及客戶發出上述通知書;

(六)   稅務局若認為有關企業以往不可申報某些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當初持續多年均予以批准的詳細原因為何,以及當中有否存在行政失當或犯錯的情況;

(七)   鑑於有業界人士指出,稅務局多年來批准企業申報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然後卻一次過追討全部有關稅款的做法,會對其稅負造成雪球效應,當局有否評估此說法是否屬實,以及為何當局以往沒有即時拒絕有關企業的申報;

(八)   有否計劃對一些無法負擔購買巨額儲稅券的企業,作出寬免的安排;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   有否評估,在稅務爭議未有定案之前,企業因無法負擔儲稅券開支而被迫倒閉,是否等同剝奪其就爭議提出反對或上訴的合法權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   有否計劃就要求有關企業購買巨額儲稅券的做法和其他相關安排,進行全面檢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一)   過去五年,稅務局每年因為涉及第 39E 條的事宜總共向企業發出多少次「有條件緩繳稅款令」;如無統計紀錄,為何當局沒有妥善管理有關的資料儲存系統?

答覆:

主席:

(一)至(四)及(八)至(十)   《稅務條例》第 71(1)條規定,納稅人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稅款。若納稅人不同意評稅結果,可提出反對及上訴,但根據《稅務條例》第 71(2)條,納稅人即使作出反對通知或上訴通知,仍須在評稅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稅款,除非稅務局局長命令在等候該項反對或上訴的結果時可緩繳整筆稅款或其部分。

    稅務局局長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應否允許納稅人緩繳與反對或上訴個案有關的稅款。如稅務局局長認為反對的成功機會很微,或反對或上訴個案涉及的稅款極有可能無法討回,或認為該名提出反對或上訴的人士不合理地拖延對他所提出的反對或上訴的處理,則稅務局局長可不允許有關納稅人緩繳該筆稅款,有關納稅人便須按評稅通知書上所載的繳稅日期繳付稅款。

    如稅務局局長認為有關反對或上訴顯而易見地應即時獲得接納,便會命令在等候修訂評稅期間無條件暫緩繳稅。然而,如稅務局局長認為反對或上訴有一些依據,但就根據提出反對或上訴該日所已知事實作出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不一定絕對對納稅人有利,便會按照《稅務條例》第 71(2) 條所給予的權力,發出「有條件緩繳稅款令」,規定納稅人購買與獲緩繳稅款款額相同的儲稅券,或提供銀行承諾。大部分獲發「有條件緩繳稅款令」的反對或上訴個案是必須購買儲稅券的。不過,如納稅人能證明因財政困難而未能購買儲稅券,則稅務局局長會考慮接受納稅人提供銀行承諾以代替購買儲稅券。

    若納稅人遇有經濟困難而不能依期繳付稅款,可與稅務局協商,在現有機制下尋求解決辦法,包括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假若納稅人逾期仍未繳稅而又沒有作出任何分期繳稅的安排,稅務局局長會立即採取各種追討行動,包括加徵附加費,並向納稅人的僱主、銀行和其他欠該納稅人金錢或代該納稅人保管金錢的人士發出追討欠稅通知書,以及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這是法例賦予稅務局局長追討欠稅的權力,以保障政府稅收。

(五)及(十一)   每宗反對或上訴個案可牽涉多項反對理由,稅務局並沒有就個別反對理由進行分類統計,亦沒有就向納稅人的銀行或與其有業務往來的客戶發出追討欠稅通知書進行分類統計。

(六)及(七)   根據《稅務條例》和稅務局目前「先評後核」的安排,稅務局會先根據納稅人在報稅表內提供的資料進行評稅,並向納稅人發出評稅通知書。

    倘若稅務局在其後審核報稅表的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資料並非真確,稅務局可就該等個案在法定時限內向有關納稅人發出補加評稅及追討應繳的稅款。稅務局只是依法行事,不存在不公平的情況,亦沒有改變過往的做法。

2011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1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