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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三題:協助港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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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國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本年十月十七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承諾政府會協助工商專業界排除在香港和海外發展過程中遇上的障礙,並會和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同解決問題。雖然來自工商界的多位議員在以往數年不斷要求政府重新考慮及審視《稅務條例》第39E條,但政府一直以「地域來源徵稅」及「稅務對稱」等原則性理由加以拒絕。另一方面,有內地港商向本人表示,目前珠江三角洲的港商受到歐美市場萎縮、內地工資上漲、匯兌成本上升及產業轉型迫在眉睫等負面因素影響而處於水深火熱之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落實適度有為的施政理念,政府會否以特事特辦的精神及採用政府對政府模式,與內地政府積極協商,設法掃除因遵從「地域來源徵稅」及「稅務對稱」等原則而造成的障礙,以便重新審視及修訂《稅務條例》第39E條及其他相關的稅務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有否具體的措施和計劃,將港商在內地進行的創新和科研活動納入稅務支援政策內,並為港商在內地使用的機器設備提供折舊免稅額,以支援港人港商在內地發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指出,由於內地的生產成本持續上漲,他們近年絞盡腦汁找尋向外發展的機會,以及降低成本及提升生產力,當局會否考慮向中小企提供更多資助,例如協助他們到緬甸等海外地區投資興建工業園,務求讓本港廠商「走出去」,保持國際競爭力?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政府當局在制定和檢討任何稅務法規時,要詳加考慮有關改變是否符合香港既有的稅務原則,以及會否出現避稅漏洞等重要因素。一直以來,香港奉行「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作為徵稅的基本原則。根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有來自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盈利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換言之,非來自香港或非得自香港的盈利是不會被徵收香港的利得稅。而在「稅務對稱」的原則下,若某香港企業的支出及開支(包括《稅務條例》容許扣除的特定資本開支)是用以產生香港的應課稅利潤的話,那麼該香港企業也可以按《稅務條例》申請扣除該等支出及開支。然而,若該香港企業沒有任何支出及開支是用以產生香港的應課稅利潤的話,那麼該香港企業就沒有需要,也沒有理由申請有關的扣除。

  稅務局在根據《稅務條例》評定每一位納稅人的稅務責任時,均採用上述兩項根本性的稅務原則作出評稅。上述簡單、公平且行之有效的稅務原則,正正是香港稅制的特點,也是香港與其他絕大部分的稅務管轄區的主要分別。若我們放棄一直奉行的「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的原則,取而代之,我們便要效法其他絕大部分的稅務管轄區,向香港納稅人就其源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徵稅。這將會為我們的稅制帶來根本性的改變,且會削弱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的競爭力。我相信這並非我們所想預見的景象,亦不切合香港的整體利益。

  正如我剛於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政府當局在上一屆立法會的會期內已就《稅務條例》第39E條進行深入研究。經審視香港企業在內地進行的加工活動和相關的稅務原則,並考慮工商界、會計界以及稅務專家就此課題所提出的意見後,我們已就有關課題在二○一○年作出檢討。

  我藉此機會向立法會重申,我們認為不能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的限制的原因,是考慮到在「進料加工」模式下,從事「進料加工」的港資企業只是從事買賣貨品的貿易活動(而非製造活動),所以只會就其進行的貿易活動所產生的應課稅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有關的機器或工業裝置是完全由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內地企業用於其製造活動上,有關利潤亦是完全源於內地,須就製造活動全數在內地課稅。

  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為該等機器及工業裝置在香港提供折舊免稅額,既違反「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的原則,更可能被視為鼓勵轉讓定價,影響香港和其他稅務管轄區(包括內地)的徵稅權利,這將有違國際上處理轉讓定價的原則和指引,使香港被視為損害其他稅務管轄區利益的地方。事實上,就轉讓定價的問題,我們亦曾與國家稅務總局溝通並就內地的執行安排得到他們的確認。

  因此,基於香港稅制既有的「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等基本原則,以及有關轉讓定價的問題,我們認為沒有理據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的限制。自我們於二○一○年完成有關檢討後,我們知悉業界對有關課題仍有表達訴求。就此,我們樂意繼續向業界闡述政府當局的立場。

(二)在企業就研究和開發所招致的開支方面,《稅務條例》第16B條,容許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扣除為進行與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有關的研究和開發而招致的開支。對於在香港境外支付或招致屬第16B條所指定的開支而言,如有關行業、專業或業務是完全在香港以內經營,可根據第16B條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全數獲得扣除。但如有關行業、專業或業務部分是在香港以內經營,部分則在香港以外地方經營,稅務局會考慮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整體活動,以計算在香港境外地方支付或招致的開支中,與產生香港應課稅利潤有關的合理可扣除部分。

(三)關於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一直透過不同方法支援中小企業的發展、增值和升級轉型,協助它們保持競爭力。政府現時為中小企業提供多項支援措施,包括財政資助,例如工業貿易署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以及新推出的十億元「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創新科技署推行的「創新及科技基金」、「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以及創意香港的「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等。

  至於協助港商在海外地區發展,政府會繼續透過香港貿易發展局,舉辦更多不同類型的新興市場推廣活動,例如外訪團、展覽會等,讓港商了解其他地區的經濟環境和發展潛力。倘若港商有興趣在海外地區發展,例如投資興建工業園,業界可以提交具體建議,我們樂意向當地政府反映。政府會繼續因應經濟情況而調整措施,為中小企業提供適切的支援,務求令港商保持國際競爭力。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