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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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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四月十二日)刊憲。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香港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以及優化現行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安排。

  現時,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香港若要與另一個稅務管轄區交換稅務資料,必須按與該另一稅務管轄區所簽訂的全面性協定的框架進行。

  政府發言人說:「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務透明化及有效交換資料全球論壇(全球論壇)所述,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標準是一個稅務管轄區需同時備有全面性協定和交換協定這兩種資料交換工具。因此,全球論壇建議香港應就簽訂交換協定制訂法律框架。」

  他補充說:「鑑於上述國際形勢,為展示香港一直以來在提高稅務透明度方面的決心,適時修訂條例以制訂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至為重要。」

  此外,儘管香港自二零一零年起至今在擴展全面性協定網絡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果,仍有需要優化香港在現行的資料交換安排下關於稅項種類和披露限制的從嚴立場,以助香港在日後的全面性協定商議工作上取得突破。

  發言人說:「有關法例修訂建議旨在放寬全面性協定和日後的交換協定下的資料交換所涵蓋的稅項種類,以及讓稅務局局長在信納有關資料交換請求的資料關乎於相關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開始實施當日起計或之後的任何期間的稅務評估的情況下,可披露該等資料。」

  發言人強調,以最少修訂的方式,提升全面性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安排,使其與交換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國際標準看齊,是十分重要的。

  他補充說:「只有通過這樣的做法,香港才能夠繼續爭取與現有和具備潛質的夥伴商議全面性協定,與此同時,為香港提供簽訂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以履行國際義務。」

  「即使制訂上述的法例修訂建議,政府將繼續就全面性協定和交換協定採取現行高度慎密的保障措施,以保障納稅人的私隱和所交換資料的保密性。貫徹目前就全面性協定所採取的做法,政府會盡量把有關保障措施列入日後所簽訂的交換協定的文本中,而該等協定會以本地附屬法例的形式經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實施。我們亦會把《稅務(資料披露)規則》(第112BI章)現時適用於全面性協定下資料交換安排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日後簽訂的交換協定。」

  條例草案將於四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


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