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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十四題:香港永久性居民就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提交的法定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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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本會於本年二月底制定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引入買家印花稅,所有購入住宅物業的公司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均須繳付相當於樓價15%的稅款。該條例的生效日期追溯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人接獲在該生效日期後購入住宅物業的市民的查詢和投訴,表示最近接獲處理有關物業轉易的律師通知,稅務局要求他們在指定的限期內提交法定聲明,聲明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否則必須繳交買家印花稅。該等市民指出,他們在購入有關物業時已向有關律師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作核實,因此當局要求他們提交上述的法定聲明根本是多此一舉,而有關律師亦就處理有關聲明向他們收取500元或以上的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稅務局有何原因和理據規定,購入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須提交上述的法定聲明,方可獲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有否檢討該做法是否擾民及令有關人士招致不必要的開支;及

(二)會否考慮取消上述做法,並由處理有關物業轉易的律師負責核實物業買家屬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應對熾熱的樓市,並在房屋供應偏緊的情況下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就住宅物業交易引入買家印花稅及加強額外印花稅。落實有關措施的《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而相關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亦已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憲。

  《修訂條例》訂明,如有證明令印花稅署署長信納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中的購買人或承讓人在交易中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關文書則無須繳付買家印花稅。此豁免條件旨在防止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以香港永久性居民名義購買住宅物業的方法逃避買家印花稅,從而確保買家印花稅有效達致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原意。購買人或承讓人是否「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能單憑身份證明文件確實。為有效執行此豁免安排,正如政府在立法會相關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解釋,印花稅署會要求有關的購買人或承讓人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們在有關交易中屬「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獲得有關的買家印花稅豁免。

  上述的法定聲明必須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有關的購買人或承讓人可以到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各區諮詢服務中心或稅務局辦理有關聲明,亦可由其代表律師協助作出有關聲明。

  就此,稅務局在《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後,已隨即發信給可能須繳交買家印花稅的購買人或承讓人的代表律師行,通知其加蓋買家印花稅的安排及申請豁免程序,包括作出上述法定聲明的安排,務求令措施得以順利落實。稅務局亦已在其網頁上載申請豁免買家印花稅及作出有關法定聲明的常見問題及程序,方便市民理解有關安排。如購買人或承讓人因特殊情況未能於限期內完成申請豁免程序,他們可以書面向稅務局提出延期申請,稅務局亦可以因應實際情況考慮酌情處理。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