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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一題:實施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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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近年有不少鄰近國家及地區(例如新加坡及台灣)提供稅務優惠,藉以吸引外來投資。行政長官在其選舉政綱提出兩項稅務措施:(一)引入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並把首200萬元利潤的利得稅稅率由目前的百分之十六點五減至百分之十,以減輕中小企業的稅務負擔,以及(二)就研發開支給予額外的稅務扣減,以鼓勵企業投資研發新產品。另一方面,政府將於本年底舉辦稅務新方向高峰會,探討本港稅務制度的方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兩項稅務措施的詳情和實施時間表為何;

(二)稅務新方向高峰會的舉行日期和地點、受邀講者和嘉賓名單,以及其他詳情為何;及

(三)會否藉着舉辦稅務新方向高峰會的契機,一併探討部分工商界人士提出的稅務建議,包括修訂《稅務條例》第39E條,使廠商在境外的生產工序中使用的機械及工業裝置可享有免稅額,以及促請內地當局在參考歐洲實施的邊境城市稅務法例之後,制定類似法例,訂明每年在內地工作超過183日的港人可免繳內地個人所得稅;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一直奉行簡單低稅率政策,並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是具吸引力的世界級營商之都。《基本法》第10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同時,《基本法》第10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在審慎理財及維持低稅率的大前提下,特區政府過去仍推出不少稅務措施,以促進相關行業的發展,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商業、旅遊及物流中心的地位。有關措施包括免收酒店房租稅、免收葡萄酒、啤酒及其他非烈酒的應課稅品稅、廢除遺產稅、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吸引融資公司來港發展業務,以及推動飛機租賃業務等。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確保這些稅務政策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和歐洲聯盟的要求,不會被視為「傷害性稅務措施」。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財政司司長在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成立稅務政策組。稅務政策組有三個工作目標:(i)確保香港的稅制與國際接軌;(ii)善用稅務政策促進香港的經濟和產業發展;以及(iii)研究擴闊稅基和增加收入,而首要工作是善用稅務政策,推動產業和經濟發展。今年四月底,稅務政策組已開展工作,首個研究課題是為研發開支提供額外扣稅。至於行政長官在競選政綱內建議設立的利得稅兩級制,亦是稅務政策組的另一個研究課題,研究工作已經展開。待敲定具體建議後,政府會諮詢持份者。

(二)新一屆政府剛於七月一日上任,我們稍後會就稅務高峰會開展籌備工作,訂定細節,我們樂意聽取議員的意見。

(三)我明白商界朋友和社會上不同持份者可能會提出不同的稅務建議,在考慮這些建議時,政府須小心考慮是否符合香港現行稅制的「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這兩個基本原則,以及會否容易出現避稅漏洞等重要因素,並且要審視對稅收的影響。就《稅務條例》第39E條而言,該條文旨在防止納稅人透過各種方式以機械或工業裝置租賃安排來達致避稅目的。如果納稅人將機器或工業裝置給予其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獲香港的折舊免稅額。事實上,政府過去亦曾檢討有關安排。我們關注的是若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為該等機器及工業裝置提供折舊免稅額,會違反「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等基本原則,更可能被視為鼓勵透過轉讓定價安排而轉移公司利潤,影響香港和其他稅務管轄區的徵稅權利。由於經合組織近年致力推動有關打擊企業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活動,尤其重視轉讓定價的合理安排,因此我們不能輕易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以免被視為「傷害性稅務措施」。

  就跨境工作人士的稅務安排方面,內地和香港於二零零六年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安排》),當中劃分了內地和香港對受僱收入的徵稅權。對於擁有徵稅權的收入,兩地會根據各自的稅收法律處理評稅事宜。就香港而言,在內地和香港兩地跨境工作的香港居民,其須在港徵稅的受僱收入,如在內地已繳納稅款,可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及《安排》的規定申請稅務寬免。
 
  根據《安排》的規定,用以界定內地或香港擁有受僱收入徵稅權的其中一個主要條件為「收款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此「183天規定」是一項國際準則,亦是全球多個稅務管轄區辨別其稅務居民的政策,而內地稅務當局也貫切地執行有關政策。

  有別於內地稅制,香港是以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因此香港居民收取源自內地的收入無須在香港課稅。若香港居民長期在內地工作亦無需向內地繳稅,會造成雙重不徵稅的情況,不符合公平稅負的稅收原則。

  與此同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優惠政策,在深圳前海或珠海橫琴工作的香港居民,在符合訂明條件的情況下,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已可享受內地個人所得稅差額補貼優惠。享受補貼優惠的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與其在香港工作的稅負大致持平。

  展望將來,我們會在合適的情況下,與內地有關當局繼續探討有關港人在內地工作的稅務事宜。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