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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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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藉此機會感謝《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議員及各位委員,包括剛才發言的李(慧琼)議員給予了很多法律和會計方面的專業意見,參與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並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對《稅務條例》(第112章)進行四個範疇的修訂,分別是:
 (i)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進行不經法院程序的公司合併的稅務處理;
 (ii)在特定情況下轉讓及繼承指明資產的稅務處理;
 (iii)完善提交報稅表的法律框架;以及
 (iv)改良扣除外地稅款的安排。

   法案委員會委員於審議《條例草案》期間主要就(i)不經法院程序的公司合併的稅務處理及(iii)完善提交報稅表的法律框架表達關注,我現回應如下。

   就不經法院程序的公司合併的稅務處理而言,根據《條例草案》,納稅人可就合資格合併選擇特別稅務處理安排,以處理繼承營業存貨、繼承資本資產、就某些資本開支申索和回撥相關扣除和免稅額,以及抵銷合併前虧損等稅務事宜。有關選擇一經作出,便不得撤回。

   在特別稅務處理的機制下,以合併前虧損抵銷合併後公司的應評稅利潤須符合若干條件。有法案委員會委員和業界關注,稅務局會以哪些準則去評定公司是否符合條件。

   引入特定條件的目的,是防止集團公司之間的虧損互相轉移和透過收購虧損公司以減少稅負的情況。事實上,稅務局自二○一五年實施的過渡性行政評稅指引大致上包涵這些條件。根據我們的觀察,該行政措施自公布以來運作暢順,並沒有在執行上遇到困難。若《條例草案》獲通過,稅務局會於相關修訂條例生效後,發出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列出合併前虧損可獲及不可獲抵銷的例子及考慮因素。

   剛才李議員和周議員都提及,關於相同行業測試的情況,稅務局在考慮兩間公司是否符合相同行業測試時會審視所有事實,例如兩者的經營模式、營運風格、註冊品牌等。以剛才兩位議員舉出的飲食業例子來說,局方是不會純粹因菜式不同而認定兩間公司是經營不同業務,而是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公司的經營模式等才作出決定。

   就完善提交報稅表的法律框架而言,《條例草案》容許納稅人聘用服務提供者為其或代其報稅。我們注意到有業界代表關注「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剛才周議員已很清晰地說明和表達了市場和業界對這方面的關注。《條例草案》擬議的第51AAD(8)條將「服務提供者」定義為獲聘用履行納稅人在《稅務條例》第51(1)條下的責任的人,有關責任是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稅表。雖然在納稅人履行其提交報稅表的責任之前,需要進行諸如擬備利得稅計算表和其他佐證文件、填寫報稅表等準備工作,但由於第51(1)條施加予納稅人的責任與如何和由誰進行這些準備工作無關,這些準備工作並非納稅人在第51(1)條下的責任。

   為釋除業界疑慮,我在此表明:不論是哪種報稅方式,包括紙本、電子或以紙本和電子紀錄混合方式,只有代納稅人提交報稅表的人,即在報稅表上簽署的人,才會被視為服務提供者。換句話說,假如只被納稅人聘用做準備工作,例如擬備利得稅計算表和其他佐證文件、填寫報稅表,並不屬就《條例草案》的目的而言的服務提供者,針對服務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行為的相應罰則亦不適用。

   《條例草案》亦賦權稅務局局長日後決定強制以電子方式報稅時,藉憲報公告列明相關納稅人類別或種類。有議員關注,並在剛才發言時提到,實施強制性電子報稅的安排。我在此表明,在實施強制性電子報稅前,稅務局會充分諮詢持份者的意見,並考慮實際情況及可行性,包括納稅人和稅務從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去適應新的電子報稅機制。稅務局的初步構思是在適當的時候首先要求大型企業或某些類别的行業(例如金融機構)以電子形式提交報稅表,然後再考慮逐步把有關要求延伸至其他類别的企業或行業。政府亦會考慮容許微型企業繼續以紙張形式提交報稅表。如果政府決定強制實施電子報稅,將再次向立法會諮詢實施計劃。稅務局局長必須刊登憲報公告,有關公告須通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來處理。

   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