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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抗疫基金紓困措施的税務豁免安排

《豁免薪俸税及利得税(防疫抗疫基金)令》(“《豁免令》”)自2020年5月29日起實施。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豁免令》豁免個人及企業,就根據防疫抗疫基金提供的財政資助或援助,繳付薪俸税及利得税。有關豁免適用於就2019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税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税年度應徵收的薪俸税及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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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

税務豁免

根據《豁免令》,任何個人(作為僱員)收取下列根據防疫抗疫基金項目提供的款項,均可就該等款項獲豁免繳付薪俸税:

 第一輪及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

  1. 向每名在私人住宅、綜合/工業/商業用途樓宇工作的清潔和保安人員提供每月1,000元辛勞津貼,協助他們加强個人和環境衛生及肯定他們盡心盡力的服務
  2. 向每名在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服務合約下的清潔工人、廁所事務員及保安工人提供每月1,000元津貼,作為防疫抗疫的財政支援,並對員工在這關鍵時刻盡忠職守予以肯定
  3. 向每名合資格的註冊建造業工人提供1,500元或1,000元補助金
  4. 向每名建築物條例的註册建造業工人及註册檢驗人員和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的持牌水喉匠提供一次過7,500元補助金
  5. 向每名校巴司機、學校私家小巴司機提供一次過1萬元資助及向跟車保姆提供一次過資助(1萬元以每一架校巴計)
  6. 向每名以接載旅客為主的旅遊巴司機提供一次過1萬元補助金
  7. 為香港跨境貨車司機在港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提供350元資助
  8. 向每名在學校擔任導師、教練、培訓人員及興趣班營辦者提供一次過7,500元資助
  9. 向每名體育總會及體育機構於過去一年從事教練工作的註冊教練提供一次過7,500元資助
  10. 向每名旅行代理商職員、主業為導遊及領隊的自由作業持證受僱導遊及領隊提供每月5,000元補助金
  11. 向每名營業員牌照持牌人及地產代理(個人)牌照持牌人分別提供一次過補助金2,510元及3,930元
  12. 向每名證監會持牌人提供一次過2,000元補助金

第三輪防疫抗疫基金

  1. (a) 向每名旅行代理商職員提供一次過15,000元津貼

    (b) 向每名以接載旅客為主的受僱旅遊服務巴士司機提供一次過6,700元津貼
  2. (a) 向每名受僱的校巴司機及學校私家小巴司機提供一次過6,700元津貼,而向每輛校巴的受僱保姆提供6,700元津貼。對於跨境校巴,每輛校巴的保姆的最高津貼額為13,400元,而每名保姆的津貼上限為6,700元

    (b) 向每名在小學或中學擔任導師、教練及培訓人員發放一次過5,000元津貼
  3. 向每名在過往一年曾擔任體育教練職務,並屬於體育總會/認可體育機構的合資格註冊體育教練,提供一次過5,000元補助金

「防疫抗疫基金」進一步注資提供的款項

  1. (a) 向每名受僱的校巴司機及學校私家小巴司機提供的一次過10,000元津貼,和向每輛校巴的受僱保姆提供的10,000元津貼。

    (b) 向每名在學校擔任導師、教練及培訓人員發放的一次過7,500元津貼。
  2. 向每名在過往一年曾擔任體育教練職務,並屬於體育總會/認可體育機構的合資格註冊體育教練,提供的一次過7,500元補助金。
  3. 因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關閉轄下場地及設施而取消文娛康體活動,向每名受影響的兼職導師/僱員/工作人員提供的特惠金。特惠金額為取消的康體活動的全數服務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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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和僱員在報税上的安排

上述措施所涵蓋的個人(作為僱員),無需在其2019/20及其後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申報根據防疫抗疫基金項目所收取的款項。

僱主亦不需要為其僱員在2019/20及其後課税年度僱主報税表,申報根據防疫抗疫基金項目所收取的款項。

若僱主已經提交了2020/21課税年度僱主報税表,並為其員工申報了上述的款項,僱主便需要提交「修訂」的IR56表格。

有關提交「修訂」的IR56表格的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 https://www.ird.gov.hk/chi/tax/ere_am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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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税務豁免

根據《豁免令》,任何企業根據防疫抗疫基金項目收取補助金、津貼或其他財政資助,均可就該等款項獲豁免繳付利得税。有關豁免不適用於以下款項(根據配對安排而收取的款項除外):因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一般營業收入,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1. 貨品的售賣得益:
    • 企業在本地口罩生產資助計劃下向政府出售口罩所得的銷售收益
    • 科技公司提供應用科技方案(例如可重用口罩)所得的收入
    • 油公司向的士及公共小巴提供液化石油氣價格折扣所獲發還的款項
  2. 提供服務而得的代價:
    • 在2019冠狀病毒病網上爭議解決計劃下,企業、調解員及仲裁員就提供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 油公司、強積金受託人、政府及房屋委員會服務承辦商及體育機構,就推行相關基金項目所得的行政費
  3. 自出租、分租或特許使用任何處所或其部分所收取的款項:
    • 業主向租戶提供“租金寬免”所獲發還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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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 《豁免薪俸税及利得税(防疫抗疫基金)令》
  2. 防疫抗疫基金紓困措施
  3. 政府新聞公報(2020年5月27日)- 防疫抗疫基金豁免繳税
  4. 防疫抗疫基金兩輪措施的税務處理安排摘要(上述新聞公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