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税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
《2026年税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於2026年6月26日刊憲,並將於2027年1月1日起實施。該修訂條例旨在加強現行共同匯報標準的行政框架以確保有效實施,其主要立法修訂如下:
引入申報財務機構強制登記規定
香港所有申報財務機構,不論是否須要向税務局申報資料,必須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登記,以履行共同匯報標準的責任。現時仍未登記的申報財務機構須在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作出登記。如財務機構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後首次成為申報財務機構,則須在有關財務機構首次成為申報財務機構的公曆年的翌年的1月31日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作出登記。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受託人及其信託、傘子基金及其子基金),如果一間申報財務機構(例如信託、子基金)已經在另一間申報財務機構(例如信託的受託人、子基金的傘子基金)的帳戶下登記,而其相關的共同匯報標準資料亦由後者作出申報(包括作出零申報),則該申報財務機構(例如信託、子基金)無需再單獨進行登記。
實體可利用以下自行評核工具判斷其是否符合《税務條例》(第112章)第50A條中香港申報財務機構的定義。
優化備存紀錄的規定
即使申報財務機構已不再是申報財務機構或已解散,該財務機構仍須在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BIR80)的到期日起計的六年內,保存足夠的紀錄。就已解散的申報財務機構,每名在申報財務機構緊接解散前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如沒有董事,則為受託人或負責管理的人員),須確保該申報財務機構的紀錄獲充分備存,直至六年備存期限屆滿為止。
提高罰則
該修訂條例就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相關規定(包括未有遵守登記規定;提供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等)的申報財務機構,引入新的罪行。同時,亦就部分罪行(包括未有進行盡職審查程序等),引入按涉及的財務帳戶數目計算罰款的罰則,以確保罰則與罪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相稱。為使處罰行動更為及時和更具成本效益,該修訂條例引入「行政罰則」機制,在檢控以外提供另一個懲罰機制。如申報財務機構在無合理辯解下干犯若干罪行,但未因相同的事實而被檢控,申報財務機構可被施加行政罰則以代替檢控。
按此閱覽該修訂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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