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實體 A 屬跨國企業集團 X 的香港成員實體。實體 A 擬備的財務帳目的會計期與其最終母實體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均以12月31日為結算日。跨國企業集團 X 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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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 A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實體 A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相應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實體 A 屬第一階段適用實體,而跨國企業集團 X 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實體 B 屬跨國企業集團 X 並位處香港的合資企業。實體 B 的會計期與跨國企業集團 X 的最終母實體的會計期不相同。實體 B 所擬備的財務帳目的會計期以4月1日為結算日,而跨國企業集團 X 的最終母實體所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則以12月31日為結算日。跨國企業集團 X 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由 | 至 | |
實體 B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4年4月2日 | 2025年4月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實體 B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相應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實體 B 屬第一階段適用實體,而跨國企業集團 X 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實體 C 屬跨國企業集團 X 並位處香港的非重大成員實體。實體 C 的會計期與其最終母實體的會計期不相同。實體 C 所擬備的財務帳目的會計期以3月31日為結算日,而其最終母實體所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則以12月31日為結算日。跨國企業集團 X 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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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 C 於2024/25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4年4月1日 | 2025年3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實體 C 無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4/25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首階段強制性電子報税要求適用於2025/26或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若實體 C 仍然是跨國企業集團 X 的非重大成員實體,則實體 C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
事實與示例 3 相同。跨國企業集團 X 於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不再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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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 C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5年4月1日 | 2026年3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6年1月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實體 C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實體 C 於相應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相應財政年度)屬第一階段適用實體,而於相應財政年度之前的一個財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跨國企業集團 X 曾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事實與示例 3 和 4 相同。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內,位處香港的實體 D 被跨國企業集團 X 的最終母實體收購,並成為該集團的香港成員實體。實體 D 擬備的財務帳目的會計期與其最終母實體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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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 D 於2026/27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6年1月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6年1月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實體 D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實體 D 於相應於2026/27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相應財政年度)屬第一階段適用實體,而於相應財政年度之前的一個財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跨國企業集團 X 曾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