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實體 A 屬跨國企業集團 X 的香港成員實體。實體 A 擬備的財務帳目的會計期與其最終母實體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均以12月31日為結算日。跨國企業集團 X 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由 | 至 | |
實體 A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實體 A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相應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實體 A 屬第一階段適用實體,而跨國企業集團 X 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實體 B 屬跨國企業集團 X 並位處香港的合資企業。實體 B 的會計期與跨國企業集團 X 的最終母實體的會計期不相同。實體 B 所擬備的財務帳目的會計期以4月1日為結算日,而跨國企業集團 X 的最終母實體所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則以12月31日為結算日。跨國企業集團 X 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由 | 至 | |
實體 B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4年4月2日 | 2025年4月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實體 B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相應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實體 B 屬第一階段適用實體,而跨國企業集團 X 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實體 C 屬跨國企業集團 X 並位處香港的非重大成員實體。實體 C 的會計期與其最終母實體的會計期不相同。實體 C 所擬備的財務帳目的會計期以3月31日為結算日,而其最終母實體所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則以12月31日為結算日。跨國企業集團 X 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由 | 至 | |
實體 C 於2024/25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4年4月1日 | 2025年3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實體 C 無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4/25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首階段強制性電子報税要求適用於2025/26或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若實體 C 仍然是跨國企業集團 X 的非重大成員實體,則實體 C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
事實與示例 3 相同。跨國企業集團 X 於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不再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由 | 至 | |
實體 C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5年4月1日 | 2026年3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6年1月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實體 C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實體 C 於相應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相應財政年度)屬第一階段適用實體,而於相應財政年度之前的一個財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跨國企業集團 X 曾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事實與示例 3 和 4 相同。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內,位處香港的實體 D 被跨國企業集團 X 的最終母實體收購,並成為該集團的香港成員實體。實體 D 擬備的財務帳目的會計期與其最終母實體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相同。
由 | 至 | |
實體 D 於2026/27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6年1月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X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6年1月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實體 D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實體 D 於相應於2026/27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相應財政年度)屬第一階段適用實體,而於相應財政年度之前的一個財政年度(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跨國企業集團 X 曾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實體 E 屬跨國企業集團 Z 的香港成員實體。實體 E 擬備的財務帳目的會計期與其最終母實體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均以4月1日為結算日。跨國企業集團 Z 於截至2026年4月1日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由 | 至 | |
實體 E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4年4月2日 | 2025年4月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Z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4年4月2日 | 2025年4月1日 |
實體 E 無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跨國企業集團 Z在相應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開始日早於2025年1月1日。由於跨國企業集團 Z相應於2026/27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截至2026年4月1日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實體E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
示例 7(新):
跨國企業集團 Y 有四個香港成員實體,分別為實體 F、實體 G、實體 H 及實體 I。跨國企業集團 Y 的最終母實體每年所擬備的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以6月30日為結算日。然而,該四個實體的會計期與其最終母實體的有所不同,其財務帳目分別於以下四個不同日期結算:
由 | 至 | |
實體 F 的會計期 | 5月1日 | 4月30日 |
實體 G 的會計期 | 8月1日 | 7月31日 |
實體 H 的會計期 | 1月1日 | 12月31日 |
實體 I 的會計期 | 4月1日 | 3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Y 於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該四個實體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以及與跨國企業集團 Y 相關的相應財政年度,詳列如下:
由 | 至 | |
實體 F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4年5月1日 | 2025年4月30日 |
跨國企業集團 Y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4年7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由 | 至 | |
實體 G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4年8月1日 | 2025年7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Y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7月1日 | 2026年6月30日 |
由 | 至 | |
實體 H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Y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7月1日 | 2026年6月30日 |
由 | 至 | |
實體 I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5年4月1日 | 2026年3月31日 |
跨國企業集團 Y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7月1日 | 2026年6月30日 |
實體 F 無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跨國企業集團 Y 的相關相應財政年度(即由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開始日早於2025年1月1日。然而,由於跨國企業集團 Y 在下一個相應財政年度(即由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實體 F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
相對地,實體 G、實體 H 及實體 I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跨國企業集團 Y 在相應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由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開始日為2025年1月1日或之後,而跨國企業集團 Y 在該相應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示例 8(新):
實體 J 屬跨國企業集團 W 的香港成員實體,跨國企業集團 W 的總部設於香港以外地區。該集團的最終母實體位於一個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收入納入規則的司法管轄區。實體 J 與其最終母實體均採用52週的會計期。於 2025/26 及 2026/27 課税年度,其財務帳目及綜合財務報表的會計期分別為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8 日,以及 202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7 日。跨國企業集團 W 在截至 2025 年 12 月 28 日及 2026 年 12 月 27 日的財政年度均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實體 J 在2025/26及2026/27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以及與跨國企業集團 W 相關的相應財政年度,詳列如下:
由 | 至 | |
實體 J 於2025/26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4年12月30日 | 2025年12月28日 |
跨國企業集團 W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4年12月30日 | 2025年12月28日 |
由 | 至 | |
實體 J 於2026/27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 | 2025年12月29日 | 2026年12月27日 |
跨國企業集團 W 的相應財政年度: | 2025年12月29日 | 2026年12月27日 |
實體 J 無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5/26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跨國企業集團 W 的相關相應財政年度(即由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8日)的開始日早於2025年1月1日。然而,實體 J 須以電子方式提交2026/27及其後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原因是跨國企業集團 W 在相應於2026/27課税年度的財政年度(即由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2月27日)的開始日為2025年1月1日或之後,而跨國企業集團 W 在該相應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