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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法院的公司合併

1.
《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已於2021年6月11日制定,就關乎《公司條例》第13部第3分部所指的公司合併(「合資格合併」)提供稅務處理。《稅務條例》第6C部及附表17J適用於在2021年6月11日或之後生效的合資格合併。對於在2021年6月11日之前生效的合資格合併,評稅主任會按照下列指引作出評稅。

2.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不經法院進行合併在利得稅稅務方面所引致的後果,與按照香港特定私人合併條例或外地概括繼承法律進行合併的後果,不盡相同,因後兩者都不是為獲得稅項利益而進行。
 
3.
在以下段落提及的「合併後的公司」是指《公司條例》第680條中所提及的合併的控權公司及第681條中所提及的股份於合併後沒有被註銷的合併的公司。而「合併的公司」是指合併後的公司以外的每間合併的公司。
 
4.
如稅務局局長接納不經法院的合併並不是以獲得稅項利益為目的,《稅務條例》第61A或61B條將不適用於有關合併(例如:拒絕以合併後的公司或合併的公司結轉的虧損用作抵銷)。一般而言,為施行《稅務條例》,合併後的公司盡可能會被視為合併的公司的延續。
 
涉及出售合併的公司的資產的合併
 
5.
倘若在進行不經法院的合併,合併的公司以獨立交易原則向合併後的公司出售其資產,《稅務條例》下有關出售資產的條文會適用於該等交易,以評定任何被當作營業收入的款項及計算折舊的結餘調整。
 
不涉及出售合併的公司的資產的合併
 
6.
在利得稅方面,合併的公司會被視作在合併生效日期的前一日:
 
  • 停止經營其行業、專業或業務;及
  • 在公開市場將其存貨變現。
 
7.
在利得稅方面,合併後的公司會被視作從合併生效日期起:
 
  • 繼承並繼續經營合併的公司的行業、專業或業務;
  • 因有權享有商業/工業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權益而可獲給予每年免稅額。但在其後出售該權益時,則須計算結餘課稅,而該結餘課稅款額不會超出給予合併後的公司及合併的公司的免稅額的總和;
  • 可獲給予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每年免稅額,按合併的公司在合併前未獲扣減免稅額的遞減價值計算。但在其後出售該機械或工業裝置時,則須計算結餘課稅,而該結餘課稅款額不會超出給予合併後的公司及合併的公司的免稅額的總和;
  • 可獲給予依據《稅務條例》第16B、16E、16EA、16F、16G及16I條,合併的公司若沒有進行合併而可獲給予的免稅額/扣減。但在其後出售該等資本資產時,售賣得益則會被視作營業收入課稅;
  • 可獲給予假若沒有進行合併,合併的公司應可容許的扣減;及
  • 已賺取假若沒有進行合併,合併的公司應取得的入息或營業收入。
 
8.
合併後的公司於合併發生的課稅年度可獲給予商業/工業建築物或構築物及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每年免稅額,和依據《稅務條例》第16B、16E、16EA、16F、16G及16I條給予的免稅額/扣減。合併的公司將不會於同一課稅年度獲給予該等免稅額和扣減。
 
稅務虧損
 
9.
稅項虧損只歸屬於蒙受有關虧損的公司,不可轉移至其他集團公司。透過不經法院的法定程序的公司合併達至集團公司之間的虧損抵免及買賣虧損作扣除是不容許的。
 
10.
合併後的公司所承轉的稅項虧損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下,可用作抵銷源自經營繼承自合併的公司的行業或業務而獲得的利潤:
 
  • 即使不進行合併,合併後的公司亦有足夠財務資源(不包括集團內部貸款)併購合併的公司所經營的行業或業務(「財務資源測試」);
  • 合併後的公司須持續經營行業或業務直至合併發生為止(「持續經營測試」); 及
  • 在招致稅項虧損時,合併的公司與合併後的公司均已是同一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 (「入團後測試」)。 

如未能符合以上所有條件,相關的稅項虧損只可用作抵銷合併後的公司源自經營其原有的行業或業務而獲得的利潤。
 

11.
「財務資源」的定義廣泛,當中可包括資本、流動資產及現金。在應用財務資源測試時,或有需要考慮合併後的公司根據其信貸評級向獨立第三者籌集資金的能力。
 
12.
承轉自合併的公司的稅項虧損只可用作抵銷合併後的公司源自經營繼承自合併的公司同一的行業或業務而獲得的利潤(「相同行業測試」)。
 
13.
「相同行業或業務」中的「相同」是指同一而非相似,即是指同一行業或業務。最終分析是一個按事實決定的問題,可參考Walton J 在 Rolls-Royce Motors Ltd v Bamford [1976] STC 162一案中的判詞。當應用相同行業測試時,必須比較合併的公司於招致稅項虧損的課稅年度所經營的行業或業務與合併後的公司所經營並有利潤可供抵銷該稅項虧損的行業或業務。
 
 
例子1

於香港成立的公司-1及公司-2均是同一控股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公司-1於中環持有及經營一間提供獨特菜式的高級日本餐廳。該餐廳的名字反映其菜式的風格並已被註冊為公司-1的商業名稱。公司-2於灣仔持有及經營一間大眾化的意大利餐廳並已註冊其商業名稱。公司-1 招致稅項虧損。其後,公司-1與公司-2跟據《公司條例》第681條合併,公司-2成為合併後的公司。

假如公司-2於合併後,隨即將公司-1所經營日本餐廳的處所改為提供意大利菜式並沿用意大利餐廳的商業名稱,則未能符合相同行業測試。合併後與合併前所經營的業務是否相同視乎第二間餐廳的業務實際上與第一間餐廳的業務的相似程度。一般而言,開設一間意大利餐廳並不等同為擴展一間日本餐廳的業務。即使第二間餐廳為該業務的一部份,亦難以視該業務於作出稅項虧損抵銷的課稅年度內為合併前相同但已擴展的業務。

假如公司-2於合併後隨即使用相同的商業名稱繼續持有及經營該日本餐廳,但將該處所的一半地方以其意大利餐廳的商業名稱提供意大利菜式,則可被視為符合相同行業測試。承轉自公司-1的稅項虧損可用作抵銷公司-2源自經營繼承公司-1的日本餐廳而獲得的利潤,但不可用作抵銷源自經營兩間意大利餐廳而獲得的利潤。
 

 
例子2

於香港成立的公司-3及公司-4均為一間美國控股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公司-3和公司-4分別將相同貨品售予不同地區的客戶。公司-3負責大中華區的顧客而公司-4則負責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的顧客。公司-4招致稅項虧損。其後,公司-3與公司-4根據《公司條例》第681條合併,公司-3成為合併後的公司。

由於公司-3和公司-4售賣相同貨品,假如其營運模式沒有明顯差別,可被視為符合相同行業測試。於合併後售賣貨品予大中華地區的顧客可視為公司-4透過自然增長而擴展的業務。承轉自公司-4的税項虧損於合併後可用作抵銷公司-3的應評税利潤。
 

 
例子3

公司-5是控股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於香港成立,屬特定目的工具,旨為收購及發展一幅位於九龍的住宅地皮以供出售。公司-6是控股公司的另一間全資附屬公司,於香港成立,屬特定目的工具,旨為收購及發展一幅位於九龍的住宅地皮以供出租。公司-5於岀售位於九龍住宅地皮上所興建的住宅單位後招致巨額稅項虧損。其後,公司-5和公司-6根據《公司條例》第681條合併,公司-6成為合併後的公司。在完成合併後,公司-6於住宅地皮上興建一幢住宅樓宇從以賺取租金收入。

這合併未能通過相同行業測試。透過發展和持有一幢住宅樓宇從而賺取租金收入的業務並不等同於透過興建和售賣住宅單位而賺取銷售利潤的業務。因此,承轉自公司-5因售賣住宅單位而招致的税項虧損並不可用作抵銷公司-6於合併後的應評税利潤。
 

14.
倘若合併後可用作抵銷的稅項虧損數額較大,或當應用相同行業測試或財務資源測試而未能確定有關的稅項虧損是否可作抵銷時,合併的公司及合併後的公司應審慎考慮依據《稅務條例》第88A條,申請事先裁定。
 
利得稅報稅表
 
15.
合併後的公司須在合併生效日期起的一個月內將有關合併事宜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同時,它亦須就每一間合併的公司被視作停止營業的課稅年度,提交利得稅報稅表,並付上一份經核證的管理帳目,涵蓋期間為上一年的評稅基期結束後翌日至合併生效日期的前一日為止。
 
權利與責任
 
16.
合併後的公司須承擔合併的公司的所有責任,特別是備存業務紀錄、遞交報稅表及提交資料的要求;亦須承擔合併的公司在被視作停止營業的課稅年度及過往所有課稅年度的所有稅款,不論是或有的或已確定的。

 (有關不經法院的公司合併的事先裁定個案,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