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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引起的税務問題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令企業在營運模式以及市民在工作地點上產生改變。這些改變同時引發一些税務問題,當中包括有關公司及個人的税務居民身分、常設機構、跨境僱員的受僱收入及轉讓定價的問題。税務局處理有關問題的一般方法可參考以下資料。

一般而言,税務局會跟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分別於2021年1月及2020年12月發布的《關於税收協定與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產生的影響的更新指引》(英文名稱:Updated Guidance on Tax Treaties and the Impact of the COVID-19 Crisis )及《關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轉讓定價的影響的指引》(英文名稱:Guidance on the Transfer Pricing Implications of the COVID-19 Pandemic )的方法處理相關税務問題,並會在工作上參考上述兩份指引。閱讀上述兩份指引時應一併閱讀《收入及資本税收協定範本》(英文名稱: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的評註及《經合組織跨國企業與税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引》(英文名稱: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税務局必須強調,以下所表達的觀點只屬概略性質。税務局在處理每一個案時都須要根據個案本身的事實和情況來作出決定。

 

 


公司税務居民身分

在疫情下,國際間的出行限制可能會改變高級管理人員舉行會議或營運企業的地點。此情況引起大眾關注有關改變會否影響公司的税務居民身分。税務局並不認為一間公司會基於在這非常時期營運上的暫時改變而轉變了公司的税務居民身分。在評定公司的税務居民身分時,税務局會考慮一切相關的事實和情況。

如一間公司同時被視為香港及另一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應按照相關税收協定下的加比規則,以判定在該税收協定下該公司應屬哪一方的税務居民。如《關於税收協定與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產生的影響的更新指引》所述,根據税收協定下的加比規則以判定一間公司的税務居民身分時,不應因公司管理及決策的高級管理人員為遵照至少一方政府所實施或建議的公共衞生措施引致無法出行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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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税務居民身分

一般來說,一個個人不應因受到疫情而實施的出行限制或其他公共衞生措施令其無法返回本身所屬的税務管轄區而須暫時逗留在受僱的税務管轄區,而被視為受僱的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即使該個人被視作受僱的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根據相關税收協定下的加比規則,該人通常仍會被視為其本身所屬的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但如當有關公共衞生限制措施解除後,該人仍依舊維持於疫情時的狀況,税務局或會採取其他合適方法以判定其税務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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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機構

一個非香港税務居民的人士是否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不論是根據税收協定或《税務條例》附表17G第3部而確定)是一個關乎事實和程度的問題。在判定有關問題時,税務局會審視一切相關的事實和情況,當中包括各地政府因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而實施的公共衞生措施所引致的國際旅遊中斷情況。鑑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屬非一般的情況,税務局會參照《關於税收協定與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產生的影響的更新指引》內的相關原則,採取彈性的方法處理有關問題。

如《關於税收協定與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產生的影響的更新指引》所述,僱員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特殊情況下而暫時改變工作地點(例如﹕居家辦公),僱主不會因此而構成新的常設機構。同樣地,由於疫情關係,僱員或代理人暫時在其居住地代表非居民企業訂定合約,該企業不應因此在該税務管轄區構成常設機構。假若僱員或代理人在疫情前已慣常地以企業名義在其本身所屬的税務管轄區簽訂合約,税務局或會採取其他合適方法以判斷這些活動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請注意,上述觀點僅適用於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時實施公共衞生措施生效期間所引致的情況。如有關個人在公共衞生措施停止後仍然維持居家辦公,税務局會進一步審視當中的事實和情況,以判定一個常設機構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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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收入

如屬另一税務管轄區居民的僱員在香港執行職務,並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而滯留香港,而該僱員若非因疫情關係,本應已可離開香港並且符合《收入及資本税收協定範本》第15條的規定而可獲豁免在香港繳納薪俸税,則就《收入及資本税收協定範本》第15(2)(a)條所述的「183天驗證法」而言,該僱員因疫情關係而滯留香港的額外天數將不予計算。這計算方法涵蓋的情況包括僱員因檢疫要求所引致的出行限制、2019冠狀病毒病所引致的實證疾病、政府實施的旅遊禁令,以及在政府公共衞生措施下引致航班被取消。然而,上述情況並不包括僱員因響應政府呼籲,與普羅大眾一樣,避免不必要的出行。

必須強調的是,在計算《税務條例》第8(1B)條所指的日數時,税務局並沒有酌情權可剔除僱員身處香港的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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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

一般而言,税務局會遵循《關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轉讓定價的影響的指引》。該指引認為,在疫情期間,獨立交易原則依舊為評估受管交易的轉讓定價的合適標準,但須充分考慮交易各方所控制的重大經濟風險所產生的結果在疫情下所受的影響。

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經濟狀況的影響,在進行可比性分析時,可就疫情期間的交易採用獨立的測試期或選取包含錄有虧損的可比企業。如虧損是在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下產生,即使一間承擔有限風險的實體亦可被接納產生虧損。接受政府的援助亦可能影響受管交易的定價。

除非疫情關係導致預先定價安排需要被撤銷、取消或更改,否則税務局會維護現已作出的預先定價安排。若經濟狀況出現顯著變化而導致預先定價安排內所指明的關鍵假設遭違反,納税人須在不遲於該違反情況發生後一個月內通知税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