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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动议二读《2003 年收入(第 3 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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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3 年收入(第 3 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03 年收入(第 3 号)条例草案》。

    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及《印花税条例》,落实在二OO三至O四年度财政预算案所公布,有关扩阔债务票据的税项减免范围和幅度,和豁免单位信托基金的定额印花税的两项建议,这两项措施将有助促进本港金融市场的发展,故此有利提升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现时发债年期不少于五年的符合资格债务票据的买卖利润及利息收入可享有百分之五十利得税的减免优惠,我们建议把这项优惠扩展至发债年期不少于三年的符合资格债务票据。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长期优质债务票据的发展,条例草案亦建议全面豁免从发债年期不少于七年的符合资格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的利得税项。

    符合资格债务票据,是指符合某些条件的债务票据,这些是属于优质的债务票据。进一步增加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税务优惠,将鼓励中期及长期债务票据的供应及买卖活动,从而促进债务市场整体的发展。一个成熟及活跃的债务市场有助推动金融服务行业的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们建议以上提及的税务优惠适用于所有在三月五日财政预算案公布当天或之后发行的债务票据。预计有关减免会令政府每年减少一千七百万元的收入。

    条例草案第二项建议,是豁免在香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在认购及赎回时需缴交的五元定额印花税。现时并非于香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无须缴付此项印花税,以上的建议将会令在香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享有更公平的竞争基础。

    这项定额印花税豁免将适用于条例生效后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的认购及赎回。有关建议对政府收入的影响极为轻微。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二○○三年七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