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税务易
- 电子印花服务
-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印花税
- 从价印花税
- 买家印花税
- 额外印花税
- 沪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印花税
-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印花税
- 印花税评税
- 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和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
- 网上申请商业登记
- 申请商业登记文件
- 网上业务
- 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 报税表
- 防疫抗疫基金纾困措施的税务豁免安排
- 国别报告
- 利得税两级制
- 具资格附带权益的薪俸税宽减
-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 税务问题
- 就物业买卖的利润征收利得税
- 提交缓缴暂缴税申请书
- 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 免税额及扣除
- 缴税及退税
- 储税券
- 网上税务讲座
- 双重课税宽免及资料交换安排
- 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注册通知书
- 其他
- 前言—
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长官在2022年施政报告中宣布,为鼓励外来人才长远留港发展,政府会向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在港置业已缴付额外的印花税。
合资格外来人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后在港置业,可于居港七年并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就其已购入并仍然持有的首个住宅物业申请退还已缴付的买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15%),但他们仍需缴交按「第二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这将使其印花税负担与首次置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齐。有关安排适用于任何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后签署的「买卖协议」。
合资格外来人才包括通过指定输入人才计划来港的人士,相关计划包括「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及新推出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有关建议措施的进一步数据,请参阅常见问题和应用及计算方法。请注意,实施有关措施必须通过修订《印花税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修订的细节可能会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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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印花税 - 第1及第2标准税率 《2014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2014(第2号)修订条例)已于2014年7月25日刊宪。2014(第2号)修订条例规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签立的某些处理不动产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须以较高的税率(第1标准)缴付「从价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业交易征收「从价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签立文书的交易,由向售卖转易契征收改为向买卖协议征收。根据2014(第2号)修订条例,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主要获豁免的情况是该物业为住宅物业,而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任何住宅物业。在该等情况下,较低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第2标准)将适用。 《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18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1月19日刊宪。根据2018修订条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标准税率分为第1部(税率划一为15%)及第2部(即2014(第2号)修订条例下的原第1标准税率)。第1标准第1部税率适用于住宅物业而第1标准第2部税率适用于非住宅物业。2018修订条例规定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税率划一为物业的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就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住宅物业而欲申请退还部分已付的「从价印花税」,2018修订条例亦延长了出售其原有物业的期限,如果新置物业是于2016年11月5日或之后取得,出售其原有物业的期限由新置物业的转易契的日期后的6个月内延长至12个月内。 《2018年印花税(修订) (第2号)条例》(2018(第2号)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4月20日刊宪。根据2018(第2号)修订条例,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即使买方或承让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若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划一为15%)缴纳「从价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21修订条例)已于2021年3月19日刊宪。根据2021修订条例,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均须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订) (第2号)条例》(2023(第2号)修订条例)已于2023年5月25日刊宪,以实施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的一项建议,即调整「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的税阶。根据2023(第2号)修订条例,除另有规定外,新税阶适用于任何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或之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而须按第2标准税率予以征收「从价印花税」的文书。
请参阅「从价印花税」的常见问题和应用及计算方法 - 第1及第2标准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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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14年2月28日刊宪。根据该修订条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业交易加征「买家印花税」。除非获豁免,「买家印花税」适用于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就住宅物业所签立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买家印花税」是在现有的从价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如适用)之上,就住宅物业交易加征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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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关交易获豁免,或「额外印花税」不适用于有关的交易,任何以个人或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名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业,并在取得后24个月内(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后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个月内(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取得)将其转售,均须缴交「额外印花税」。 | |
- 填写雇主报税表
- 填写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
- 填写物业税报税表
- 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
- 使用税务局 IR56B 软件
- 个人入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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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宪成为法例。此修订条例旨在透过实施两级制利得税率,自2018/19课税年度起降低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税率。然而,两个或以上的有关连实体当中,只有一个可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和计算方法及有关连实体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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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额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 居所贷款利息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 认可慈善捐款
- 个人进修开支
- 根据自愿医保计划保单所缴付的合资格保费的扣税安排
- 「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 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
- 电子付款
- 邮寄付款
- 分期交税
- 追收税款通知书
- 纾困措施 : 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
- 纾困措施: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2019/20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
- 纾困措施: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2020/21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
- 纾困措施:有条件豁免分期缴付2021/22课税年度税单的附加费
- 非港元(如:人民币及美元)上市产品的成交单据加盖印花安排
- 博彩税
- 非居港人士(个别人士除外)
- 环保车辆的税务扣除
-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40 号-利得税:预付或递延入帐的营运性开支
- ING Baring 案的判决
- 利丰一案的判决
- 要员保险
- 索取入息资料
- 船舶经营活动的课税
- 将会离港的纳税人
- 以电子方式登记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协议)
- 指明外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