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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答:

即使你合符资格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你仍须就你的业务申请商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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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你会获书面通知有关申请结果。如获批准豁免,本局会发出「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你可登入香港政府一站通检视及下载申请结果及「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如获批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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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就现有业务而言,你须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前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则可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星期前提交。

如属新开业务,申请须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1个月内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如经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请,则可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7星期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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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提交申请时,你须提交逾期提出豁免申请的原因,以供本局考虑你的逾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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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你的业务于提出豁免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营业额不超过可豁免的限额(即其利润主要从(1)提供服务所得及每月平均销售或收入总额不超过一万元、或(2)其他业务所得及每月平均销售或收入总额不超过三万元),便符合资格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