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储税券

 


现时发出的储税券共有 2 种:一般的储税券及「有条件缓缴税款令」的储税券。

一般的储税券是供纳税人储蓄交税之用。要使用这项服务,纳税人可参加「电子储税券计划」。在职及退休公务员亦可选择参加「即赚即储」计划。

一般的储税券现时只是以电子形式发出。本局已于 1999 年 9 月 1 日起停发此等有票据储税券

「有条件缓缴税款令」的储税券是纳税人就评税作出反对或上诉后就缓缴税款所须提供的缴款保证。它们是以有票据形式发出。

 返回页首


电子储税券计划

电子储税券计划是一项「储蓄缴税」计划,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储蓄交税。此计划为储税券用户提供全面化电子服务,包括多种电子方法买券( 每月银行自动转帐电话互联网 银行自动柜员机 )和「自动交税」服务等。

开设储税券帐户

你只须填妥开户申请表(IR1306)并把申请表正本交回本局储税券组办理。成功开户后,你会收到你的「储税券帐户号码」。凭此号码你可购买及赎回你的电子储税券。

每位纳税人只可开设 1 个储税券帐户,储税券帐户并不可以联名开设。

 返回页首


「即赚即储」计划

「即赚即储」计划是一项供在职及退休公务员自愿参与的「储蓄缴税」计划,你可透过每月「扣粮」购买储税券,储钱交税。此计划亦为你提供全面化电子服务。除了「 扣粮 」买券外,你可同时使用电子付款买券(每月银行自动转帐电话互联网银行自动柜员机)。税单到期时,你可获「自动交税」服务

参加「即赚即储」计划

你只须递交授权表格,授权库务署署长每月从你的薪金或退休金中扣除一笔指定金额(须为 300 元或以上及为 50 元的倍数),用作购买储税券。该储税券会自动存入你的储税券帐户内。授权表格须于生效月份的 1 个月前交回库务署。

参加「即赚即储」计划后,你会收到你的「储税券帐户号码」,凭此号码你可随时购买及赎回储税券。

在职公务员请填写授权表格(通用表格第 605 号)经所属部门首长交回库务署。你可从税务局的网页或数码政府合署的内联网下载表格。

供退休公务员填写的授权表格(Try 489),可从库务署退休金分部或公务员事务局退休公务员服务组索取。

请留意,即使在职时已参加了「即赚即储」计划,到退休时你仍须重新填写授权表格(Try 489)。

更改每月扣款额或停止扣款

请重新填妥授权表格通知库务署署长。更改扣款额或停止扣款的通知书,须于生效月份的 1 个月前交回库务署。

在终止扣款后,你的储税券帐户内之余额会自动结转及留作日后缴税之用。

如需进一步的资料,在职公务员请直接联络所属部门的主任秘书或人事组,而退休公务员则请致电 3847 8300 与库务署的退休金分部联络。

 返回页首


购买储税券

开设储税券帐户后,你可每月定额经银行自动转帐或随时随地透过电话互联网银行自动柜员机邮递亲临买券。所购买的储税券会自动存入你的储税券帐户内。

储税券的面额最少为 300 元及为 50 元的倍数。储税券在赎回缴付持有人之税款时,可获支付利息。请注意:如储税券并非用以清缴持有人本身的税项,将不获得任何利息。

你可透过以下方式购买储税券:-

  1. 银行自动转帐

    你可以自动转帐方式每月定额从你银行帐户内转帐买券。本局通常会在每月首 5 个工作天内由你的银行帐户扣减指定金额。
    欲使用此项服务,请递交直接付款授权书(若你并未开设储税券帐户,请用表格 IR1306,若你已开设储税券帐户,请用表格 IR1317)。由于表格 IR1306 及 IR1317 内的「直接付款授权书」正本须交往银行核对客户签署,请勿以电子方式递交上述 2 种表格。在一般情况下,在收到银行的自动转帐确认通知后,本局需要大约 7 个工作天办妥自动转帐安排和发信通知你。

    如欲更改、暂停或取消银行自动转帐指示,请递交申请表(IR1317)到本局储税券组。申请表之正本须于更改或停止扣款日期之前 15 个工作天交回本局。在停止自动转帐扣款后,帐户内剩余的储税券将会自动结转,留作日后缴税之用。

  2. 电话

    以电话买券,你需要有一个「缴费灵」户口。你可携带银行提款咭,到任何一部「缴费灵」终端机,办理开立「缴费灵」户口。很多「缴费灵」商户的服务中心均设有这些终端机。

    透过电话买券,请以音频电话致电「18013」登记帐单(即你的储税券帐户号码)及「18033」付款。税务局的商户编号是「10」。

  3. 互联网

    你可透过「税务易」、「缴费灵网上服务」、你的银行提供的网上缴费服务或以电子支票买券。

  4. 银行自动柜员机

    使用银行提款咭,可在各贴有「缴费服务」标志的汇丰银行/恒生银行自动柜员机或有「缴费易」标志的「银通」自动柜员机买券。
    透过电子付款买券,请注意以下各点:-
    • 在进行交易时,请输入你的 13 位数字「储税券帐户号码」。
    • 在你所选用的付款服务机构每天截数时间前完成的交易会被视为当天的交易,该储税券的利率会以交易当天的利率计算。
    • 各银行提款卡或银行户口设有每天缴款限额。如对缴款限额有疑问,请向你的银行查询。

     

  5. 邮寄方式

    请填妥买券表格(IR1318)连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一并寄往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邮政局邮箱 28282 号税务局收。请将你的储税券帐户号码写在支票背面。请确保足够邮递时间及邮资,以令邮递无误。邮寄现金或期票恕不接纳。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

  6. 亲身买券

    你可前往邮政局,出示你的「储税券帐户号码」以「易办事」、支票或现金买券。每日现金交易金额必须少于120,000元。有关其地址及办公时间,请浏览香港邮政网页 www.hongkongpost.hk 或致电查询热线 2921 2222。

 返回页首


「自动交税」服务

参加「电子储税券」计划或「即赚即储」计划后,你可获「自动交税」服务,确保税款可准时交妥。在你的税款到期日当天,本局会以先购先赎方式自动赎回你帐户内的储税券,以缴付你的税款,并发出赎回储税券结算书给你说明赎券的详情及帐户结余。

于你个人的税款到期日前约 2 星期,本局会预先发出赎回储税券建议书,详列打算赎券的资料及你的应付税款余额。若在建议书发出日期至税款到期日期间,你没有新增或赎回储税券,以及应付税款维持不变,你应按建议书内所示,在税款到期日或之前缴交你的应付税款余额。如你储税券帐户的结余或应付税款有变,而帐户结余不足以支付你的税款,请于税款到期日或之前清缴不足之数。

「自动交税」服务只包括帐户持有人名义的税项。要赎回储税券以缴付联名物业的物业税或合伙业务利得税,请在缴税限期前 1 个月递交赎回储税券表格(IR1333)。

赎回的储税券如不足以支付全部税款,余数须于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交。任何未赎回的储税券将在帐户内结转。

 返回页首


电子储税券帐户结单及查询帐户结余

参加了「电子储税券」计划或「即赚即储」计划,本局会在每年 9 月份向你发出年中储税券帐户结单,详列截至该年 8 月 31 日止你帐户内的储税券资料及结余。你亦可递交申请表(IR1334),要求本局发出储税券帐户结单。

假如个人电子储税券用户是「税务易」的登记用户,他可透过其「税务易」帐户检视和列印他的储税券帐户的资料。

 返回页首


取回储税券帐户内的本金

要取回储税券帐户内的本金,请递交赎回储税券表格(IR1333)。

因储税券并非用以清缴你本身的税项,赎回的本金将不获得任何利息。

 返回页首


最新储税券利率及利息的计算方法

此网页所载的资料只作参考用途。储税券利率是以于宪报刊登的订明利率为准。一切储税券交易会根据该订明利率计算利息。

储税券利率是参照 3 间发钞银行十万元至四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以下 12 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检。

由 2023 年 9 月 4 日开始,储税券利率为年利率 0.9250% 。此利率适用于所有在上述日期或以后购买的一般储税券,直至另行通知。至于在该日期之前购买的一般储税券,其利息仍按照发券当日的利率计算。

有关过往的储税券利率,请参阅储税券(利率) (综合)公告附表

计算一般储税券的利息,有下列的规则:-

  • 只在用作缴付持有人本身的税项时,储税券才可获支付利息。
  • 一经购买后,储税券会维持在购买日生效的利率,不会更改。
  • 储税券的利息是按照单息计算,由购买日起至赎回储税券缴税日止。
  • 储税券的生息期最长为 36 个月。

 返回页首


有票据储税券

由 1999 年 9 月 1 日起本局已停发一般的有票据储税券。于该日期前购买的有票据储税券仍可赎回以缴付税款或兑回面值。

要赎回有票据储税券交税,请填妥及签署该储税券背页的赎回说明,并连同你的税单在缴税限期前 6 星期交回本局。如果储税券总面值不足以缴付税款,请附上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以支付应缴税款与本金之间的差额。赎回储税券所赚取的利息及剩余的本金,本局会以邮寄方式退回给你。

要兑回有票据储税券之面值,请填妥及签署该储税券背页的赎回说明。由于该储税券非用作缴付你的税款,故不获得利息。

请把已签妥之储税券,交回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3楼储税券组办理。

要赎回已遗失的有票据储税券,请填妥《遗失储税券偿还款项保证书》交回本局办理。要补发已遗失之储税券,则须提出书面申请及缴交费用港币 160 元。

 返回页首


「有条件缓缴税款令」的储税券

当收到就评税作出反对或上诉时,税务局局长可要求纳税人购买储税券作为缴款保证,有条件地缓缴争议中的税款。这些储税券可以按照税务局局长所指定的任何金额发出,并只能用于缴付在争议的评税中所应付的税款。

纳税人收到由税务局局长发出的「有条件缓缴税款令」的储税券后,可透过以下方式购买储税券:-

  1. 邮寄方式

    请把支票连同已签署的储税券寄回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税务局局长收。切勿邮寄现金。本局恕不接纳期票。

    支票须加划线并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本局在收妥缴款后,即会寄回储税券给你。
  2. 亲身买券

    你可携带已签署的储税券到全港任何一间邮政局以现金、支票或「易办事」缴款。每日现金交易金额必须少于120,000元。有关各区邮政局的地址及办公时间,请浏览香港邮政的网页www.hongkongpost.hk 或致电香港邮政的热线 2921 2222。

这款储税券,其利息亦是以单息计算。唯在有关反对或上诉获最终裁定后,只有须付还给纳税人的本金总额部份才可获支付利息。利息是由储税券发出日期起计算至有关反对或上诉获最终裁定的日期止。在 1999 年 9 月 1 日或以后发出的「有条件缓缴税款令 」储税券,是按在持券期内生效的利率并就该等利率所关乎的各段期间而计算利息。

 

 返回页首


表格

你可:

  1. 下载上述表格(Try 489 及 GF 605 除外),
  2. 透过本局的表格传真服务索取(电话号码 2598 6001)(Try 489 及 IR1334 除外),或
  3. 到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地下或 3 楼索取(Try 489 及 GF 605 除外)。

 返回页首


查询及递交资料

如有查询,请电 187 8033 。

储税券组办公时间为
星期一至五                  上午 8 时 15 分至下午 12 时 30 分及
                                    下午 1 时 30 分至下午 5 时 30 分
书面查询请邮寄往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3楼。

以电子方式查询,请参阅提交电子资料页内电子文件的指定规格、方式、程序及电邮地址。由于表格 IR1306 及 IR1317 内的「直接付款授权书」正本须交往银行核对客户签署,请勿以电子方式递交上述 2 种表格。

 返回页首


常见问题

储税券答问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