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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及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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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慈善捐款及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名单

应课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或利得税的个人或业务捐款人,可将在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所作出的认可慈善捐款申请扣除,总额最高可达应评税入息或利润(视属何种情况而定)的35%,但捐款总额不得少于100元。(《税务条例》第16D及26C条)

「认可慈善捐款」是指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指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税务条例》第2条)

市民可参阅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名单 ,以查看他们的捐款能否在报税时申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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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本局已发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以供市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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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税务条例》第88条赋予的豁免缴税地位的程序

慈善团体必须通过一份规管文书而成立。规管文书是一份正式的文件载有关于慈善团体管理的重要条款,例如慈善用途或宗旨、管治组织的组成及如何举行会议。慈善团体所采用的规管文书类别取决于其选择的法律结构。根据结构类型,规管文书可能有不同的名称(如属有限公司,其规管文书称为组织章程细则;如属根据法规成立的团体,则称为法例;如属信托,则称为信托契约;如属社团,则称为会章)。

慈善团体的规管文书一般应载有能准确及清楚地表达其成立的慈善用途的条款,及某些其他重要条款。关于撰写规管文书内的慈善用途的资料,请参阅「撰写规管文书内慈善用途的指引」。关于规管文书内其他重要条款的例子,请参阅「慈善团体规管文书一般应载明的条款的例子」

本局建议任何组织欲获确认为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在提交有关申请前,应先参阅「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在提交申请时,该组织须填写以下申请表格及向本局提供该表格内订明的文件。

 
  • 申请确认《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赋予的豁免缴税地位 (C.D.22)
  • 申请表格C.D.22的附件 (C.D.22A)
  • 申请人须知 (C.D.22B)
Notes and Instructions for Form IR1263(PDF)

有关申请请交「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32号税务局局长收」。在处理申请之前,本局会把不完整的申请表格(包括沒有充分佐证文件的表格)退回申请人跟进。

如递交申请时已提供足够资料,而本局无需作出进一步查询,本局会尽量在4个月内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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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潜在的利得税责任

《税务条例》第88条但书规定但凡慈善团体经营行业或业务,得自该行业或业务的利润只会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1) 所得利润是纯粹作慈善用途;
(2) 所得利润其中大部分并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及
(3) (a) 该行业或业务是在实际贯彻该慈善团体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的;或
(b) 与该行业或业务有关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进行,而该慈善团体正是为该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因此,如慈善团体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得自该行业或业务(例如出租物业及提供酒店或餐饮服务)的利润,包括可归因于有关行业或业务的资金所得的利息收入或投资利润,必须符合《税务条例》第88条但书订明的所有条件,才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否则,该行业或业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4(1)条被征收利得税。

关于慈善团体经营的行业或业务是在实际贯彻其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的这一项条件,该行业或业务必须是直接与实现该慈善团体明文规定的宗旨有关的。如非直接与实现慈善团体明文规定的宗旨相关的筹款活动(如出租物业予不属于慈善团体特定服务对象的租客),便不能符合但书的要求。慈善团体将得自经营行业或业务的利润运用于其慈善用途这项事实不足以确立其符合《税务条例》第88条所有有关条件。反而,该行业或业务的性质及其是否直接达成慈善团体的宗旨,才与该行业或业务是否在实际贯彻其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的这条问题有关。慈善团体的宗旨(即成立慈善团体旨在实现的慈善用途)及使该团体得以运作以及可能附带地协助该团体实现其宗旨的权力(如出租物业的权力)应清楚分辨。慈善团体的宗旨及为达成该等宗旨而可行使的权力是不同的问题。

如需更多资料,请参阅载于本局网页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的第20至4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