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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及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应课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或利得税的个人或业务捐款人,可将在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所作出认可慈善捐款申请扣除,总额最高可达应评税入息或利润(视属何种情况而定)的 35% (2004/05 至 2007/08 课税年度上限为 25%),但捐款总额不得少于 100 元。(《税务条例》第 16D 及 26C 条)

「认可慈善捐款」是指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指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税务条例》第 2 条)

市民可参阅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名单 ,以查看他们的捐款能否在报税时申请扣除。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 本局已印发「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以供市民参考。

如申请确认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时已提交足够资料,而本局无需作进一步查询,本局会尽量在4个月内作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