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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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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资格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家族特定目的实体的利得税宽减

《2023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修订条例》」)于2023年5月19日刊宪生效。《修订条例》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为(a)由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具资格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家控工具」);及(b)家族特定目的实体(「家族特体」)提供利得税宽减。只有家控工具和家族特体从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才符合资格获得利得税宽减。该项税务宽减适用于2022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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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投资控权工具须符合的要求

家控工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获得利得税宽减:

  • 架构: 该家控工具须为实体(不论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或设立),而且不是为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而经营的业务实体。实体指团体(不论是否属法团)或法律安排,并包括法团、合伙及信托(包括全权信托);
  • 拥有权: 该家控工具须与单一家族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有关连及符合下文所述的拥有权要求;
  • 通常管理或控制: 该家控工具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是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
  • 家控工具的管理:该家控工具须由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并符合最低资产门槛;及
  • 实质活动要求:该家控工具须在香港进行其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并符合有关合资格全职雇员数目和营运开支金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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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拥有权

除非涉及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 慈善實體」 ),该家族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的所有时间,对该家控工具享有合计最少95%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该家族的成员包括一名自然人(甲方),以及以下所有与甲方有关连的人(不论在生或已故):

  • 甲方的配偶(乙方);
  • 甲方的直系祖先(丙方);
  • 乙方的直系祖先(丁方);
  • 甲方的直系后裔(戊方);
  • 甲方、乙方、丙方或丁方的兄弟姊妹(己方);
  • 己方的直系后裔(庚方);及
  • 戊方、己方或庚方的配偶。

如某人在2022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期间已不再是配偶(已故配偶除外),则该名配偶和与其有关连并在配偶关系终止前被视为家族成员的人士,在有关课税年度和下一课税年度(即合共两年)仍会被视为该家族的成员。直系后裔包括该人士的配偶(包括已故配偶)或前任配偶的领养子女和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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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

家控工具必须由与其有关连的家族的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要成为某家族的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该单一家族办公室必须:

  • 是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私人公司(不论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
  • 除非涉及慈善实体,有最少95%的实益权益由该家族的成员直接或间接享有;
  • 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向该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服务,提供该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予课税;及
  • 符合安全港规则,即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应评税利润中,最少有75%得自向该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的服务。

与某家族有关连的指明人士指:

  • 与该家族有关连的家控工具;
  • 家族特体,其实益权益由上述家控工具直接或间接享有;
  • 家控工具的中间家族特体;及
  • 该家族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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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对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或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享有的实益权益

慈善实体可对家控工具及/或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享有最多25%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需符合的条件包括︰

  • 家族成员须对该家控工具及/或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享有合计最少75%的实益权益;及
  • (一名或多于一名)无关连人士对该家控工具及/或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享有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的总百分率不超过5%。

「无关连人士」就某特定家族而言指:

  • 符合以下说明的实体:该家族中没有成员对该实体享有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或
  • 并非该家族成员的自然人。

但不包括慈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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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对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管理

如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为家控工具进行投资活动,则该家控工具便属由与其有关连的家族的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这些活动包括下列各项:

  • 对该家控工具将作出的潜在投资进行研究及提供意见;
  • 为该家控工具取得、持有、管理或处置财产;及
  • 为持有和管理该家控工具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基础投资项目,而设立或管理家族特体。

由同一个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所管理、并可受惠于利得税宽减的家控工具的数目设有上限,不可多于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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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机制

家控工具可透过选择机制,就利得税宽减作出选择。选择机制的主要特点如下:

  • 选择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
  • 选择一经作出,将会适用于其后的所有课税年度(即无须按年作出选择);及
  • 选择作出后,不可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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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资产门槛

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为相关家族的一个或多个家控工具所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资产(「指明资产」)的总值,必须最少为2.4亿港元。本局判断家控工具是否达到最低资产门槛时,由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所管理的各个有关家控工具,在有关课税年度(「标的年度」)该等家控工具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指明资产的净资产值总额将会考虑在内。

如净资产值总额在标的年度少于2.4亿港元,如在下述期间至少达2.4亿港元,则亦会视为达到最低资产门槛:

  • 在标的年度的上一个课税年度(「首个上一年度」),有关家控工具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或
  • 在首个上一年度的上一个课税年度,有关家控工具的评税基期完结时。

本局在计算净资产值时,家控工具的家族特体所持有的指明资产亦会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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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条例》附表16C的指明资产

《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资产包括下列各项由家控工具及家族特体通常投资的资产:

  • 证券;
  • 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
  • 期货合约;
  • 符合以下说明的外汇交易合约:在该合约下,合约各方协定在某特定日期,兑换不同货币;
  • 存款(以放债业务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 存放于银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者);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证;
  • 交易所买卖商品;
  • 外币;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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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活动要求 (更新)

为符合最新国际税务标准,将受惠于利得税宽减的家控工具,必须在香港进行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该家控工具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须为在香港进行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而雇用足够数目的合资格全职雇员和承付足够金额的营运开支。家控工具须:

  • 雇用至少两名具备所需资格的在港全职雇员进行有关活动;及
  • 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承付至少200 万港元的营运开支。

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可外判予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前提是此举并非为了规避实质活动的要求。为符合实质活动要求,家控工具或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适用于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外判予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的情况)所雇用的合资格全职雇员人数和承付的营运开支,须与在香港进行的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水平相称。

本局不会就合资格员工人数和营运开支总额采用机械式的乘法或除法来厘定实质活动要求是否获符合。但同时,由于外判实体为家控工具进行的投资活动的规模和复杂性不尽相同,若为合资格员工人数和营运开支总额订定何谓「足够」的水平实属不可行。本局会根据每宗个案的事实和情况,考虑该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实际的合资格员工人数,以及为进行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而在香港承付的营运开支总额,是否能够足以合理地证明有关方面符合实质活动要求。

假如该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安排其他外判实体为有关家控工具进行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则须确保该等主要赚取收入的活动是在香港进行,以及符合实质活动要求。该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须就此履行充分监管,确保外判实体在香港进行投资活动的合资格员工人数和为进行投资活动而在香港承付的营运开支总额与其在香港进行的投资活动的水平相称,以及在任何情况下达到不少于两名合资格的全职员工和不少于200万港元的营运开支的最低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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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

家控工具可就以下交易获得利得税宽减:指明资产的交易(「合资格交易」)和属附带于进行合资格交易的交易(「附带交易」),有关附带交易须符合5%的门槛。就后者而言,指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家控工具来自附带交易的营业收入,不得超过来自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的营业收入总额的5%。家控工具的合资格交易须由(或透过)相关家族的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进行,或由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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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特定目的实体

家控工具设立家族特体以持有和管理家控工具的资产,情况颇为常见。因此,本局会为家控工具和家族特体提供利得税宽减。后者所获得的税务宽减,会按家控工具对该家族特体所享有的实益权益百分比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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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或家族特定目的实体蒙受的亏损

如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在某课税年度就得自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的应评税利润获豁免缴付利得税,则该家控工具,或与该家控工具有关的家族特体因任何该等交易而蒙受的任何亏损,不得用以抵销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在该课税年度,或任何随后课税年度的任何应评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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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减税率

在2022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从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所得的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宽减税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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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措施

投资于私人公司的规定

私人公司可在香港持有任何类别的资产。为减低家控工具和家族特体藉在投资于私人公司而避税的风险,家控工具和家族特体的有关投资如未能通过以下三项测试,它们须就该项投资所得的利润缴纳税款:

  • 不动产测试:如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投资于某私人公司,该私人公司在香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不动产(基础设施除外)超过其资产的10%,则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须就投资于该私人公司所得的利润课税。
  • 持有期测试:如有关投资通过不动产测试,但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持有该项私人公司的投资少于两年,则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须就该私人公司的交易所得的利润课税。
  • 控制测试和短期资产测试:如有关投资通过不动产测试,但未能通过持有期测试,若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对该私人公司有控制权而且该私人公司持有的短期资产超过其资产价值的50%,则利得税宽减不适用。短期资产是指在处置当日之前由该私人公司持有少于三年的资产(指明资产和在香港的不动产除外)。

如果任何私人公司的交易未能通过上述测试,则利得税宽减将不适用于从该不合资格交易所赚取的应评税利润。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从其他合资格交易所赚取的利润则不受影响。

防止迂回避税的条文

订立防止迂回避税的条文旨在防止利得税豁免遭受滥用。鉴于家族办公室架构独特,家控工具的拥有权结构亦各有不同,家族或会透过居港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家控工具,而且这类公司可能与该等家控工具互有关连。因此,防止迂回避税条文将不适用于:

  • 居港个人;及
  • 若干居港非个人实体(即相关家族的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和指明实体)。

指明实体必须为无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的被动投资控权工具,而且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 与家控工具有关的家族须有最少一名成员对该实体享有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
  • 有关实体为家族成员与家控工具两者之间的中间实体;及
  • 不论家族成员对该实体享有多少实益权益,家族成员须对有关家控工具享有最少95%的实益权益。

反避税条文

为防止税务宽减遭受滥用,如税务局局长信纳:

  • 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订立某项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或
  • 某人把资产或业务转让予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个主要目的,

是为了让有关家控工具、家族特体或另一人或实体取得税务利益,则利得税宽减不会适用于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

然而,就向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转让资产或业务而言,如该转让是按独立交易的基础而进行,及转让人须就转让所得的应评税利润课税,则利得税宽减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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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存纪录规定

家控工具的负责人和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应备存足够纪录,确保家控工具和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实益拥有人的身分和详情能易于确定。家控工具和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遵守备存纪录规定,即会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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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 (更新)

为确保税务明确性,家控工具和家族特体可向税务局局长申请事先裁定其是否符合资格获得利得税宽减。

为有助本局处理有关事先裁定的申请,申请人应尽量提供下列资料:

家控工具和单一家族办公室的拥有权
(a)  显示每名家族成员与「甲方」(即自然人,不论在生或已故)按《税务条例》附表16E第4(2)条所述的关系的族谱。
(b) 与家控工具和其单一家族办公室有关的集团组织图,显示每个家控工具和其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名称、成立/设立的地点,以及其直属母实体、中间母实体、最终母实体和有关家族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益权益的详细资料。
(c) 与实益权益有关的文件,例如成员名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
(d) 假如涉及指明信托:相关的信托契约、委任及辞退受托人的契约、信托声明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以显示该指明信托下的受托人、指名受益人和信托产业的详情。
(e) 假如涉及基金会:相关的契约或法规、意愿书,以及由受托人委员会发出的其他文件,以显示该基金会、指名受益人和基金会资产的详情。
(f) 假如涉及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慈善实体」):显示该慈善实体对家控工具或单一家族办公室享有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的百分率的相关文件。如果某实体拟成为慈善实体,并预期将会对家控工具享有若干实益权益,但该实体在申请事先裁定时尚未申请确认《税务条例》第88条赋予的豁免缴税地位,本局将提供一站式服务,一并处理该家控工具的事先裁定申请和该实体就确认《税务条例》第88条赋予的豁免缴税地位所提出的申请。如欲了解更多关于确认《税务条例》第88条赋予的豁免缴税地位之资料,请按此处
(g) 有关(c)至(f)项所述的文件,假如有关安排仍在筹划阶段,以致相关文件尚未签署及/或在法律上签立,请提供所需文件的最终拟稿。

「通常管理或控制」

(h)  说明下列活动的详情,包括进行该等活动的方法、负责人员和地点:
(i) 管理日常业务营运;
(ii) 作出和施行决策;
(iii) 在高级管理层层面控制整体业务(例如厘定业务的核心方针、制定策略性政策、选择业务融资和检讨业务表现)

实质活动要求

(i) 家控工具在香港进行或安排进行投资活动的详情。假如当中涉及外判投资活动,请提供外判安排的详情,包括该外判实体的名称和商业登记号码、所外判的投资活动类型,以及进行该等投资活动的地点。
(j) 在香港进行第(i)项所述之投资活动的全职员工数目,并列出员工担任的职位、履行的职责、经验和资历。
(k) 为进行第(i)项所述之投资活动而在香港承付的营运开支款额和类型。
(l) 家控工具与该单一家族办公室所签订的投资管理协议的副本。
(m)  该单一家族办公室和外判实体所签订的外判协议的副本(如有的话)。

最低资产门槛

(n)  就每个相关的课税年度,由该单一家族办公室所管理的每个家控工具的附表16C资产之详情及明细表,以载列相关课税年度的附表16C资产的类型及各项资产的净资产值总额。

安全港规则

(o)  该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备考损益帐,以显示该办公室就某课税年度向该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服务所赚取的利润百分率。

上述所列的资料只供参考,并非尽列无遗。因应每宗个案的事实和情况,申请人就申请事先裁定所需提供的资料或文件会有所不同。

有关申请事先裁定的更多资料,请参阅部门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号—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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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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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如对家控工具的税务宽减有任何疑问,请致电(852)2594 1600或发电邮至taxpf@ird.gov.hk与本局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