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租税
酒店房租税是根据《酒店房租税条例》(第 3 4 8 章),对酒店及旅馆住房征收的税项。
「酒店」指任何场所,而该场所的东主显示他在其提供的住房的范围内,提供住房予任何到临该场所并且有能力和愿意为所获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而本身状况亦属宜于获得接待的人。
「住房」指由酒店东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备有家具的房间或套房,其中并包括通常在其内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装置。
「房租」指须由客人或其代表为所获提供的住房而缴付的款项。
印花税署署长负责收取酒店房租税,每所酒店的东主,均须在每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3 月 31 日及 6 月 30 日后 14 天内,就截至上述日期为止的各段 3 个月期间,向署长缴交须缴的税项,同时该酒店的经理亦须在一份列明酒店东主在所缴交税项有关的期间内所收取的房租总额的申报表上签署,并将申报表送交署长。
自 2008 年 7 月1日起,政府免收「酒店房租税」, 税率获调低为客人所付房租的 0% (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止,税率为 3% )。
在「酒店房租税」税率为 0% 期间,酒店和旅馆无须就客人住房收取「酒店房租税」,亦无须向署长提交「酒店房租税」报税表。
如酒店及旅馆曾预收客人将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后住房的「酒店房租税」,酒店及旅馆必须将已收的「酒店房租税」税款退还给予客人。
凡署长信纳以下情况,则本条例的条文并不适用于有关的房租:—
(1) 房租的租率低于每日 $15;
(2) 住房是由以非牟利性质成立及经营的社团所提供的;或
(3) 酒店通常可供客人入住的房间不足 10 间。
注: 对于某类明显不属于供“客人”住宿的住房,例如《旅馆业(豁免)令》所指的 28 天住房,我们一般会豁免征收酒店房租税。不过,每宗个案还须按本身的情况来决定。
税务督察会定期视察各酒店及核对客人所付的房租,以确定酒店东主已付正确的酒店房租税。
凡能向署长证明使署长信纳酒店东主没有获缴付某项房租,署长须退还就该项房租所缴交的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