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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津贴的目的是鼓励雇主参与计划,并弥补雇主培训毕业生的额外开支。雇员收取的工资是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即使资金来自计划下的津贴),须缴纳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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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雇主在计划下收取的津贴属于《税务条例》第15(1)(c)条所订明「与其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有关津贴须被当作是营业收入,须缴纳利得税。就税务扣除方面,雇主可申索扣除为产生应课税的利润而招致的员工工资,不论资金是否来自工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