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

1.

问:

在计划下,参与雇主雇用每名合资格毕业生,每月可获10,000港元津贴,为期最长18个月。雇员收到的这些工资(资金来自计划下的津贴)是否需要缴纳薪俸税?

 
 

答:

津贴的目的是鼓励雇主参与计划,并弥补雇主培训毕业生的额外开支。雇员收取的工资是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即使资金来自计划下的津贴),须缴纳薪俸税。

  返回页首


*

2.

问:

在计划下,合资格雇主可获津贴。就该等津贴,雇主是否获豁免缴付利得税?雇主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可否申索扣除以该等工资补贴支付的员工工资?

 
 

答:

雇主在计划下收取的津贴属于《税务条例》第15(1)(c)条所订明「与其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有关津贴须被当作是营业收入,须缴纳利得税。就税务扣除方面,雇主可申索扣除为产生应课税的利润而招致的员工工资,不论资金是否来自工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