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由于陈先生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是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后取得该住宅物业,他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买家印花税」的税款为450,000元(即 300万元x15 % )。
答:
如住宅物业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联权或分权共同购入,而他们不是近亲,则不论该非永久性居民所占物业的业权比例,均须以该物业的总购入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算「买家印花税」。在以上情况,「买家印花税」为 600,000 元 (即 400 万元 x 15 % )。
答:
在以上情况,张女士会被视为从李先生购入部分的业权。由于张女士并非李先生的近亲,有关交易不获豁免「买家印花税」,因此李先生及张女士须按物业的总代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款额为 750,000 元 (即 500 万元 x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