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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甚么是第1标准税率〔包括特别宽减〕?
 
 

答:

第1标准第1部税率:

  1. 适用于在2016年11月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 :税率划一为百分之十五;
  2. 适用于在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就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税率划一为百分之七点五。
  3. 适用于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后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税率与第2标准相同。

「从价印花税」以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按适用税率计算。

下列为第1标准第2部税率 (适用于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及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20年11月26日前就取得非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

 
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第1标准税率(第2部)
2,000,000元或以内 1.50%
2,000,001元至2,176,470元 30,0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额的20%
2,176,471元至3,000,000元 3.00%
3,000,001元至3,290,330元 90,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额的20%
3,290,331元至4,000,000元 4.50%
4,000,001元至4,428,580元 18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额的20%
4,428,581元至6,000,000元 6.00%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36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额的20%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7.50%
20,000,001元至21,739,130元 1,50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额的20%
21,739,131元或以上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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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甚么是第2标准税率〔包括特别宽减〕?
 
 

答:

下列为适用于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之前签立的文书的第2标准税率

 
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第2标准税率
2,000,000元或以内 100元
2,000,001元至2,351,760元 1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额的10%
2,351,761元至3,000,000元 1.5%
3,000,001元至3,290,320元 45,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额的10%
3,290,321元至4,000,000元 2.25%
4,000,001元至4,428,570元 9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额的10%
4,428,571元至6,000,000元 3.00%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18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额的10%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3.75%
20,000,001元至21,739,120元 75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额的10%
21,739,121元或以上 4.25%

下列为适用于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或之后签立的文书的第2标准税率

 
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第2标准税率
3,000,000元或以内 100元
3,000,001元至3,528,240元 1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额的10%
3,528,241元至4,500,000元 1.5%
4,500,001元至4,935,480元 67,500元+超出4,500,000元的款额的10%
4,935,481元至6,000,000元 2.25%
6,000,001元至6,642,860元 135,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额的10%
6,642,861元至9,000,000元 3.00%
9,000,001元至10,080,000元 270,000元+超出9,000,000元的款额的10%
10,080,001元至20,000,000元 3.75%
20,000,001元至21,739,120元 75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额的10%
21,739,121元或以上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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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在什么情况下须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答:

除非获豁免或另有规定,任何于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均须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亦适用于在该日或以后所签立的售卖转易契(除非相关的买卖协议于2016年11月5日之前已签立)。

然而,不论买方或承让人是否首次置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不适用于在签立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时,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他为房屋委员会的租户或认可住客,透过「租者置其屋计划」取得该住宅物业),及没有在香港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在此情况下,较低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第2标准)将适用。另见以下第19题。

然而,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购买或转让多于「单一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因此,不论在购买有关物业时是否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单一住宅物业」的文书,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就「单一住宅物业」的意思,见以下第12-1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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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在甚么情况下「从价印花税」须按第1标准第2部税率缴纳?
 
 

答:

除非获豁免或另有规定,任何于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签立,以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均须以第1标准第2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另外,第1标准第2部税率亦适用于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但在2020年11月26日前所签立以购买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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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购入一个非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是否适用?
 
 

答:

除非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另见以下第19题〕,由2016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25日,第1标准第2部税率适用于购买所有非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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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谁人须缴付「从价印花税」?
 
 

答:

买卖双方以及任何使用该文书的人须共同及个别负上缴纳「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不论是以第1标准或第2标准税率计算。换言之,不论是否另订不同的协议,在法律上,买卖双方及任何使用该文书的人有相同的责任就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缴纳「从价印花税」。然而,任何人(该文书的签立人除外)纯粹使用物业文书以查证该物业的业权不会被视作须负上法律责任缴付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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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在甚么情况下只有买方才须负上缴纳「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
 
 

答:

一般情况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的签立人及文书使用者(视乎情况而定)须共同及个别负上缴纳「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从价印花税」是基于买方声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在购入住宅物业时并非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而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后来发现买方的声明不正确,在这情况下,只有买方须负上缴纳指定款项(即以第1标准(第1部或第2部)适用税率与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之间的差额)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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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拥有”住宅物业是甚么意思?
 
 

答:

就「从价印花税」而言,如一个人拥有某住宅物业的实益权益,或占有该物业的任何份额的业权,他会被视为拥有该住宅物业。因此,即使物业是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他仍会被视为拥有该住宅物业。如果他与其他人联权拥有一个住宅物业,或他是该物业的分权拥有人,占有该物业的任何份额的业权,他亦会被视为拥有一个住宅物业。如某人签立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购入物业时,亦会被视为该物业的实益权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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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买方如何显示他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
 
 

答:

当提交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予印花税署申请加盖印花时,如基于买方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声称可以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买方须作出相关法定声明(IRSD131)。印花税署会核实有关资料是否正确,包括查阅土地注册处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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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如有关人士在2016年11月5日前已签订临时买卖协议,但在该日后才签署买卖协议购入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是否适用?
 
 

答:

就印花税而言,临时买卖协议是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在2016年11月5日前已订立临时买卖协议购入物业的人士会被视为在该日前已取得有关物业。因此,第1标准第1部税率并不适用于购买该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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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如何判断某人是否《印花税条例》(第117章)(「条例」)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答:

与「买家印花税」的条件相同,就「从价印花税」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人士,亦包括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第25(e)条无须申请发给或换领身分证的老年人、失明人或体弱的人,而该等人士如申请发给或换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便有权获发该证。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处发出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就「从价印花税」而言,他/她并不能被视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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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何谓「单一住宅物业」?
 
 

答:

印花税条例并没有详尽无遗地解释何谓「单一住宅物业」,但订明「单一住宅物业」包括:

  1. 一个单位及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天台;
  2. 一个住宅单位及其毗邻的、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平台;
  3. 一个单位及其毗邻的花园;及
  4. 因为拆卸分隔两个单位的墙壁或楼板(或该等墙壁或楼板的一部分)而形成单一个单位的单位,且以下文件亦显示该情况—
    1. 建筑图则及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认收信函( 该信函确认收到《建筑物( 管理) 规例》( 第123 章,附属法例A) 所规定的、证明关乎该拆卸的建筑工程已完成的证明书); 或
    2. 认可人士在关乎该拆卸的建筑工程完成后签署的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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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印花税署会根据什么文件以决定有关物业是否属于一个单一住宅物业?
 
 

答:

一般来说,印花税署会参考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图则、公契、占用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例如发展商的售楼书等,以决定有关文书内的相关物业是否一个单一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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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如果某人在购入两个毗邻楼花单位后要求发展商在日后无须兴建间隔墙。该两个毗邻住宅单位会否被视作一个单一住宅物业?
 
 

答:

如果在购买该两个住宅物业时,建筑图则显示有关物业为不同单位,虽然日后没有间隔墙,有关物业仍会被视作两个不同的住宅物业。在此情况下,第1标准第1部税率将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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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

一个住宅单位连同天台会否被视作一个单一住宅物业?
 
 

答:

一个单位及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天台会被视作一个单一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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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问:

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文书购买多于1个住宅物业,有关文书的「从价印花税」是否会部分按第2标准税率及部分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征收?
 
 

答:

不是。整份文书会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来征收「从价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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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问:

所有股东和董事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购入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是否适用?
 
 

答:

如有限公司〔不论其股东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业,除非有关交易获豁免,否则,须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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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问: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托受托人身分为另一位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购入住宅物业,应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还是第2标准税率计算「从价印花税」?
 
 

答: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他购买住宅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才可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因此,以信托受托人身分替另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署买卖协议,须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除非该另一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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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问:

在甚么情况下,「从价印花税」不会以第1标准第1部或第2部税率计算?
 
 

答:

(I) 由2020年11月26日起,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适用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

(II) 由2013年2月23日起,第1标准第1部或第2部税率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第2标准税率将适用:

(i) 买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不论是否连同一个车位)时,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如适用)。但如果有关文书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则有关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予以征税;
(ii) 由多于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权拥有人或联权拥有人方式共同购入住宅物业(不论是否连同一个车位),而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如适用)。但如果有关文书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则有关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予以征税;
(iii)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权拥有人或联权拥有人方式共同购入住宅物业,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但如果有关文书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则有关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予以征税;
(iv) 近亲之间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不论他们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购买或转让该物业时,是否在香港拥有任何住宅物业;
(v) 提名一名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近亲〔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立转易契;
(vi) 购买人购买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据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该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论是否属《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赎令。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vii) 根据转易契,将一个按揭物业转让或归属予该物业的承按人(该承按人须属《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或该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viii) 因原有的一个物业已
  • 由市区重建局因进行市区重建计划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或
  • 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 第3条发出的命令被收回或根据该条例第4A条藉协议购买;或
  • 依据由土地审裁处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第4(1)(b)(i)条作出的售卖令已出售; 或
  • 根据一项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4(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根据一项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 章)第13(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根据一项根据《铁路条例》(第519 章)第16 或28(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根据一项根据《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第130 章)第3(1)或(2)条作出的征用令被征用;或
  • 根据一项根据《土地排水条例》(第446 章)第37(2)条作出的命令收回而取得一个替代物业,该人在取得替代物业的交易是代表自己行事。
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B) 「从价印花税」可获豁免

(ix) 提名一名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的近亲〔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立转易契;
(x) 根据遗嘱或无遗嘱法的规定,将物业转让给已故人士的遗产受益人或根据生存者取得权取得物业;
(xi) 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的物业买卖或转让;
(xii) 把物业转售或转让予政府;
(xiii) 《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认可的慈善机构接受餽赠的物业。


(C) 部分「从价印花税」可获退还

(xiv) 购买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包括空地〕作为重建之用〔见以下第33题〕。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xv) 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其唯一的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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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问:

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1月1日购入住宅物业,他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是否适用?
 
 

答:

由于新措施只针对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的物业交易,因此,第1标准第1部税率并不适用。「从价印花税」会按购入住宅物业当时有效的第1标准税率(相等于现行的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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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问:

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共同购买一个住宅物业。他们在购买有关物业时均没有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是否适用?
 
 

答:

只要他们在购买有关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第1标准第1部税率并不适用。「从价印花税」会按第2标准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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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问:

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业,他与他的配偶〔他的配偶在香港已拥有一住宅物业〕共同购买另一住宅物业。他们是否只须就该另一住宅物业一半的价值缴纳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
 
 

答:

如住宅物业是由多于一名人士共同购入,而其中一人在购入该住宅物业时,已在香港拥有另一住宅物业,则不论各人所占物业业权的多寡,均须就该物业的全部购入价或总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付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就这类情况,联权拥有人之间是否近亲没有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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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问:

在2016年12月1日,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署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该人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他在2016年12月31日签立买卖协议时,加入他的配偶〔他的配偶在香港已拥有一住宅物业〕,成为其中一位联权拥有人。第1标准第1部税率是否适用?
 
 

答:

上述物业交易须先按第2标准税率,就临时买卖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就买卖协议)缴纳「从价印花税」。当加入其配偶成为联权拥有人时,须就买卖协议征收另一笔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款额是按本身的代价或物业价值〔以较高者为准〕,但减去一半印花税,即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的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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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问:

如当加入该名配偶成为联权拥有人时,该名配偶在香港没有其他住宅物业,问题(23)的答案是否有分别?
 
 

答:

在上述情况,加入配偶成为联权拥有人的买卖协议可获豁免「从价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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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问:

甲先生在香港已拥有一个住宅物业,在2016年12月1日,他承继了另一个住宅物业,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答:

在上述情况,「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不适用。从离世者遗产中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继承或根据生存者取得权取得物业〔住宅或非住宅物业〕,无须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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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问:

乙先生由一位已故人士承继了位于香港的住宅物业X,他现打算购入另一住宅物业Y,第1标准第1部税率是否适用?
 
 

答:

由于在购买物业Y时,乙先生在香港已拥有另一个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将适用于购买住宅物业Y的买卖协议/转易契,这与乙先生以何种方式取得物业X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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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问:

在2016年12月1日,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署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首物业〕,在交易完成前,他签署另一临时买卖协议,购入另一住宅物业〔次物业〕。他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是否适用?
 
 

答:

由于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入首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所以用作购买首物业的买卖协议会按第2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但由于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入次物业时,已拥有首物业,所以用作购买次物业的买卖协议,须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当某人签立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购入物业时,会被视为拥有该物业的实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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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问:

如于问题(27)内的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在建筑期内购入首物业,在签立另一份买卖协议购入次物业后,他取消了购买首物业的买卖协议,可否申请退还部分次物业已缴付的「从价印花税」?
 
 

答:

不可以。可获有关退税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退税申请人要在指明限期内,藉一份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处置原有物业。由于取消买卖的协议书既非买卖协议,也不属于售卖转易契,所以他不符合条件申请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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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问:

丙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2016年12月1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在2016年12月23日所签立的正式买卖协议内加入丁女士为其中一位购买人。丁女士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她与丙先生并非近亲。该买卖协议是否须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答:

在上述例子,当丁女士签署买卖协议时,她会被视为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从丙先生购入部分业权。由于丁女士并非丙先生的近亲,第1标准第1部税率将适用于转让物业的买卖协议。除其他可能适用的印花税〔例如「买家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外,正式买卖协议会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15%,征收「从价印花税」,款额是按本身的代价或物业价值〔以较高者为准〕,但减去一半印花税,即丙先生所占的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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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问:

戊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2月23日,他签署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当时除了在香港拥有一个非住宅物业外,戊先生没有其他物业。该临时买卖协议是否须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答:

如戊先生在购入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及他是代表自己行事,第1标准第1部税率并不适用。他拥有的非住宅物业不会影响是否须以第1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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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问:

己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2月23日,他签署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当时除了在澳门拥有一个住宅物业,己先生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物业。该临时买卖协议是否须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答:

就「从价印花税」而言,香港以外的住宅物业是不相关的。如己先生在购入有关住宅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并不适用。「从价印花税」会按第2标准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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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问:

转换住宅物业是否可获宽减?
 
 

答:

当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打算在购入住宅物业B以取代他唯一拥有的一住宅物业A是可申请退回部分「从价印花税」。首先他须以第1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但如他可提交证明文件,证实物业A在他签立物业B的楼契日期后的6个月内(如果物业B是于2016年11月5日前取得)或12个月内(如果物业B是于2016年11月5日或之后取得)售出,他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相当于已缴付的「从价印花税」与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的差额〕。退款的申请的一般期限为购买住宅物业B的文书签立日期后的两年内〔在这例子,即购买物业B的买卖协议〕或出售物业A的楼契签立日期后的两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申请人须在上述申请的指定期限提交IRSD125A连同载于该表格的附页内所须的证明文件以支持有关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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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问:

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买新住宅物业时,已出售其原有所拥有的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是否适用?
 
 

答:

就印花税而言,临时买卖协议是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对于已订立买卖协议出售住宅物业的人士,会被视为已处置有关物业。假如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买新住宅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并已签订买卖协议出售所有其他住宅物业,他只须按第2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但如果当中任何的交易未能完成〔即被取消、废止或撤销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他会被追回第1标准第1部税率与第2标准税率的印花税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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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问:

收购物业作重建用途的人士,是否可享有宽免?
 
 

答:

在「买家印花税」下给予购买住宅物业作为重建的宽免,同样适用于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从价印花税」的税制,涵盖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物业作为重建的情况。部分印花税〔相当于按第1标准与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印花税差额〕可获退还。申请人可提交IRSD125B (个别人士) 或IRSD125C (法人团体) 连同载于该等表格的附页内所须的证明文件以申请有关退税。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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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问:

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须于何时缴交?

 
 

答:

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须在买卖协议/转易契签立日期后30天内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加盖印花。有关不动产交易文书的加盖印花,以及申请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的安排,已列于印花通告第05/2014号、 06/2014号、 07/2014号、02/2018号、03/2018号、04/2018号及05/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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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问:

涉及在一份文书下多于「单一住宅物业」的住宅物业交易的过渡期加盖印花安排为何?
 
 

答:

在《2018年印花税(修订) (第2号)条例》(「2018(第2号)修订条例」)刊宪日前,所有在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4月20日前签立以一份文书购买多于「单一住宅物业」的文书,如购买人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购买有关物业时并非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有关文书须先按第2标准税率加盖印花,附加印花税〔即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与已缴付的从价印花税的差额〕须在2018(第2号)修订条例刊宪之后的30天内(即2018年5月20日或之前)缴交。由于2018年5月20日为星期日,缴税的最后期限会顺延至2018年5月21日。有关申请加盖附加印花税的安排,已列于印花通告第05/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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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问:

如在缴纳了「从价印花税」后取消了有关买卖协议,可否申请退回已缴纳的「从价印花税」?
 
 

答:

与现有的机制相同,如有关买卖协议被取消、废止或撤销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进一步转售,例如「摸货」或提名另一买家〕,买方可于有关买卖协议被取消后2年内,申请退回已缴纳的「从价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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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问: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业,在同一日,他签署多份买卖协议,购入多个住宅物业。那份买卖协议可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而那买卖协议须按第1标准税率缴纳?
 
 

答:

如果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代表自己行事,最先签立的买卖协议会按第2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而其他买卖协议则会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征税。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须就每一份声称可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的买卖协议,作出法定声明,声明他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是否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然而,如果最先签立的买卖协议购入多于1个住宅物业且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则有关文书亦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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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问: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业,他签署一份买卖协议,同时购入多个住宅物业单位。哪一个物业单位可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而哪些住宅物业须按第1标准税率缴纳?
 
 

答:

如果有关买卖协议是于2017年4月12日之前签立,而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代表自己行事,所有在合约内的物业单位均可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印花税。但如果有关买卖协议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即使买方或承让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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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问:

假如在修订条例通过后,物业价格下跌,买家是否可以根据较低的市值缴纳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或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付的「从价印花税」?
 
 

答:

不可以。印花税是根据文书上所订明的代价款额或签立文书时物业的价值来计算。印花税不会受日后物业价格转变所影响,不论是上升或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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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问:

一名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及一个车位。如何计算应缴「从价印花税」?
 
 

答:

如果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代表自己行事,应缴「从价印花税」会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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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问:

一名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两份买卖协议分别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及车位。如何计算应缴「从价印花税」?
 
 

答:

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如果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他购买住宅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会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至于购买车位的买卖协议,则须以第1标准第2部税率计算。由2020年11月26日起,购买车位的买卖协议亦可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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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问: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于购入住宅物业时,在香港已拥有两个住宅物业,他在购入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6个月内,售出他原有的所有住宅物业,他是否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
 
 

答:

不可以。有关退款只适用于在购入一个住宅物业,以取代一个原有唯一的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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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问: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配偶,于2016年11月1日共同购入一个新住宅物业时,分别已在香港拥有一个住宅物业,他们在购入新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6个月内,分别售出他们原有的住宅物业,他们是否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
 
 

答:

由于购买人在购入住宅物业时,拥有多于一个住宅物业,所以他们不可获退还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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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问: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于2016年11月5日以一份买卖协议购入两个住宅物业时,他在香港已拥有一个住宅物业,他在购入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12个月内,售出他原有的住宅物业,他是否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
 
 

答:

不可以。有关退款只适用于购入一个住宅物业,以取代他原有唯一的住宅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