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第1标准第1部税率:
- 适用于在2016年11月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 :税率划一为百分之十五;
- 适用于在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就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税率划一为百分之七点五。
- 适用于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后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税率与第2标准相同。
「从价印花税」以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按适用税率计算。
下列为第1标准第2部税率 (适用于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及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20年11月26日前就取得非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
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 第1标准税率(第2部) |
---|---|
2,000,000元或以内 | 1.50% |
2,000,001元至2,176,470元 | 30,0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2,176,471元至3,000,000元 | 3.00% |
3,000,001元至3,290,330元 | 90,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3,290,331元至4,000,000元 | 4.50% |
4,000,001元至4,428,580元 | 18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4,428,581元至6,000,000元 | 6.00% |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 36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 7.50% |
20,000,001元至21,739,130元 | 1,50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21,739,131元或以上 | 8.50% |
答:
下列为适用于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之前签立的文书的第2标准税率
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 第2标准税率 |
---|---|
2,000,000元或以内 | 100元 |
2,000,001元至2,351,760元 | 1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额的10% |
2,351,761元至3,000,000元 | 1.5% |
3,000,001元至3,290,320元 | 45,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额的10% |
3,290,321元至4,000,000元 | 2.25% |
4,000,001元至4,428,570元 | 9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额的10% |
4,428,571元至6,000,000元 | 3.00% |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 18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额的10% |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 3.75% |
20,000,001元至21,739,120元 | 75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额的10% |
21,739,121元或以上 | 4.25% |
下列为适用于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或之后签立的文书的第2标准税率
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 第2标准税率 |
---|---|
3,000,000元或以内 | 100元 |
3,000,001元至3,528,240元 | 1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额的10% |
3,528,241元至4,500,000元 | 1.5% |
4,500,001元至4,935,480元 | 67,500元+超出4,500,000元的款额的10% |
4,935,481元至6,000,000元 | 2.25% |
6,000,001元至6,642,860元 | 135,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额的10% |
6,642,861元至9,000,000元 | 3.00% |
9,000,001元至10,080,000元 | 270,000元+超出9,000,000元的款额的10% |
10,080,001元至20,000,000元 | 3.75% |
20,000,001元至21,739,120元 | 75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额的10% |
21,739,121元或以上 | 4.25% |
答:
除非获豁免或另有规定,任何于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均须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亦适用于在该日或以后所签立的售卖转易契(除非相关的买卖协议于2016年11月5日之前已签立)。
然而,不论买方或承让人是否首次置业,第1标准第1部税率不适用于在签立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时,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他为房屋委员会的租户或认可住客,透过「租者置其屋计划」取得该住宅物业),及没有在香港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在此情况下,较低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第2标准)将适用。另见以下第19题。
然而,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购买或转让多于「单一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因此,不论在购买有关物业时是否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单一住宅物业」的文书,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就「单一住宅物业」的意思,见以下第12-16题。
答:
除非获豁免或另有规定,任何于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签立,以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均须以第1标准第2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另外,第1标准第2部税率亦适用于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但在2020年11月26日前所签立以购买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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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就「从价印花税」而言,如一个人拥有某住宅物业的实益权益,或占有该物业的任何份额的业权,他会被视为拥有该住宅物业。因此,即使物业是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他仍会被视为拥有该住宅物业。如果他与其他人联权拥有一个住宅物业,或他是该物业的分权拥有人,占有该物业的任何份额的业权,他亦会被视为拥有一个住宅物业。如某人签立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购入物业时,亦会被视为该物业的实益权益拥有人。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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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处发出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就「从价印花税」而言,他/她并不能被视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答:
印花税条例并没有详尽无遗地解释何谓「单一住宅物业」,但订明「单一住宅物业」包括:
- 一个单位及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天台;
- 一个住宅单位及其毗邻的、位于同一建筑物的平台;
- 一个单位及其毗邻的花园;及
- 因为拆卸分隔两个单位的墙壁或楼板(或该等墙壁或楼板的一部分)而形成单一个单位的单位,且以下文件亦显示该情况—
- 建筑图则及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认收信函( 该信函确认收到《建筑物( 管理) 规例》( 第123 章,附属法例A) 所规定的、证明关乎该拆卸的建筑工程已完成的证明书); 或
- 认可人士在关乎该拆卸的建筑工程完成后签署的图则。
答:
答:
(I) 由2020年11月26日起,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适用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由第1标准第2部税率回复到第2标准税率。
(II) 由2013年2月23日起,第1标准第1部或第2部税率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第2标准税率将适用:
(i) | 买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不论是否连同一个车位)时,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如适用)。但如果有关文书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则有关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予以征税; |
(ii) | 由多于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权拥有人或联权拥有人方式共同购入住宅物业(不论是否连同一个车位),而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如适用)。但如果有关文书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则有关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予以征税; |
(iii) |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权拥有人或联权拥有人方式共同购入住宅物业,他们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但如果有关文书是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则有关文书须按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予以征税; |
(iv) | 近亲之间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不论他们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购买或转让该物业时,是否在香港拥有任何住宅物业; |
(v) | 提名一名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近亲〔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立转易契; |
(vi) | 购买人购买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据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该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论是否属《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赎令。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
(vii) | 根据转易契,将一个按揭物业转让或归属予该物业的承按人(该承按人须属《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或该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
(viii) | 因原有的一个物业已
|
(B) 「从价印花税」可获豁免
(ix) | 提名一名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的近亲〔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立转易契; |
(x) | 根据遗嘱或无遗嘱法的规定,将物业转让给已故人士的遗产受益人或根据生存者取得权取得物业; |
(xi) | 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的物业买卖或转让; |
(xii) | 把物业转售或转让予政府; |
(xiii) | 《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认可的慈善机构接受餽赠的物业。 |
(C) 部分「从价印花税」可获退还
(xiv) | 购买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包括空地〕作为重建之用〔见以下第33题〕。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回复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因此这例外情况只适用于住宅物业交易; |
(xv) | 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其唯一的住宅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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