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抗疫基金纾困措施的税务豁免安排

1.
问:
在防疫抗疫基金下,合资格雇主可获工资补贴,上限为每名雇员每月9,000元,为期六个月。雇员收到的这些工资(资金来自防疫抗疫基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薪俸税?

2.
问:
在「保就业」计划下,合资格雇主可获工资补贴。就该等工资补贴,雇主是否获豁免缴付利得税?雇主可否申索扣除以该等工资补贴支付的员工工资?

3.
问:
雇主是否需要为其雇员在雇主报税表申报根据防疫抗疫基金收取的款项?

4.
问:
雇员是否需要在其个别人士报税表申报根据防疫抗疫基金收取的款项?

5.
问:
雇主已经提交了2020/21课税年度雇主报税表,并为其员工申报了根据防疫抗疫基金收取的款项,他们是否需要更改雇主报税表?

6.
问:
在香港同一集团各营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公司)工作的所有雇员均由另一集团公司集中聘请(以下简称雇主公司),然后雇主公司会向营运公司收取相关的全数工资成本。当雇主公司收到「保就业」计划下的工资补贴,雇主公司会交还同等金额的工资补贴给营运公司。就雇主公司交还的工资补贴,营运公司是否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答:
在「保就业」计划下,只有雇主公司作为集团所有雇员的雇主,才有资格申请工资补贴。这明确显示雇主公司才是在「保就业」计划下会获得工资补贴的人士。因此,只有雇主公司被视为「保就业」计划的受惠方,并就工资补贴获豁免缴付利得税,而营运公司则不会被视为受惠方。此外,营运公司从雇主公司收到的任何款项,即使金额与工资补贴相同,也不被视为营运公司在「保就业」计划下收到的款项,故此不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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