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在上述例子,次物业会被视为是在2016年11月1 日取得(即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第1标准第2部税率将适用,款额为360,000元〔即600万元x 6%〕。
答:
由于住宅物业是由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购入,他们在香港均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及代表自己行事,而其中一人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有关交易会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款额为300,000元〔即800万元x 3.75%〕。
答:
由于住宅物业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并非其近亲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购入,第1标准第1部税率将适用。在上述情况,「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1,200,000元〔即800万元x 15%〕。由于张女士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亦不是黄先生的近亲,有关买卖协议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1,200,000元〔即800万元x 15%〕。
答:
就有关买卖协议,须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935,000元〔即2,200万元x 4.25%〕。由于刘女士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转易契须以第2标准税率,按物业的售价或物业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算应缴纳的「从价印花税」,然后减去区先生所占的业权部分的印花税。「从价印花税」为467,500元〔(即2,200万元x 4.25%) x 50%〕。
答:
如上,有关买卖协议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935,000元〔即2,200万元x 4.25%〕。由于区先生和刘女士为近亲,而刘女士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无须就有关转易契缴纳「从价印花税」,只须缴付100元印花税。
答:
有关临时买卖协议,须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375,000元〔即1,000万元x 3.75%〕。由于郭女士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须就买卖协议,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缴纳「从价印花税」375,000元。
答:
如上,有关临时买卖协议,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375,000元〔即1,000万元x 3.75%〕。由于廖先生和郭女士为近亲,而郭女士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有关买卖协议可获豁免征收「从价印花税」,只须缴付100元印花税。
答:
就买卖协议,须按第1标准第1 部税率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3,300,000元〔即2,200万元x 15%〕,首转易契须缴纳100元印花税。赵先生在签立次转易契时,会将物业的一半业权转让给麦女士,由于他们为近亲,「从价印花税」会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假设物业的价值不变,次转易契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为412,500元〔即(2,200万元x 50%) x 3.75%〕。
答:
在上述例子,邓先生和方女士会被视为在六个月内售出该物业的部分业权予何女士,而何女士亦会被视为从邓先生和方女士购入该物业的部分业权。由于何女士并非邓先生和方女士的近亲,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款额如下:
文件 | 印花税类别 | 款额 |
临时买卖合约 | 从价印花税〔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 | 562,500元〔1,500万元x 3.75%〕 |
正式买卖合约 | 从价印花税〔以第1标准第1部税率计算〕 | 750,000元〔(1,500万元x 15%) x 1/3〕 |
正式买卖合约 | 额外印花税 | 1,000,000元〔1,500万元x 1/3 x 20%〕 |
正式买卖合约 | 买家印花税 | 2,250,000元〔1,500万元x 15%〕 |
答:
由于温先生在购入新物业时在香港已拥有住宅物业,因此,在购入新物业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税款为1,200,000元〔800万元x 15%〕。因温先生是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后购入新物业,而且是于新物业的转易契签立日期后的12个月内售出原物业,他可以在出售原物业的交易完成后,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在上述例子,可退还的部分「从价印花税」税款为900,000元〔1,200,000元 – 800万元x 3.75%〕。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退款的一般时限为签立临时买卖协议购入新物业后〔即2016年12月1日〕的2年内,或有关出售原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答:
由于叶先生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虽然他没有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将适用。「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3,000,000元〔即2,000万元 x 15%〕。
答:
如果没有证明证实有关改动的图则已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或获认可人士确认,有关物业会被视作两个独立的物业。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税率将适用。「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3,000,000元〔即2,000万元 x 15%〕。
答:
如果叶先生是代表自己行事,「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将适用。「从价印花税」的款额为750,000元〔即2,000万元 x 3.75%〕。
答:
由于陈先生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会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与按原有的第2标准税率应缴付的从价印花税相比,他就不同物业价值可节省的从价印花税款额如下所列。
物业价值 | 按适用于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之前签立的文书的第2标准税率应缴付的从价印花税 | 按适用于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或之后签立的文书的第2标准税率应缴付的从价印花税 | 可节省的 从价印花税 |
5,000,000元 | 150,000元 | 112,500元 | 37,500元 |
6,500,000元 | 230,000元 | 185,000元 | 45,000元 |
9,000,000元 | 337,500元 | 270,000元 | 67,500元 |
10,000,000元 | 375,000元 | 370,000元 | 5,000元 |
答:
在这个案中,有关物业会被视为是在签立临时买卖协议当日取得(即2023年2月20日,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之前),原有的第2标准税率将适用。应缴从价印花税款额为337,500元(900万元 ×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