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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十八题: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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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复:
 
问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交换资料安排)颁布新的国际标准。就此,《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于去年六月三十日开始生效,为香港进行交换资料安排订立了法律框架。在该法律框架下,香港根据与伙伴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统称「双边协定」)与它们进行交换资料安排。另一方面,目前有超过100个税务管辖区签署了《税务事宜行政互助多边公约》(多边公约),作为进行交换资料安排的法定基础。然而,香港现时尚未签署多边公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目前香港政府已与九个税务管辖区签订双边协定,有否计划签订更多双边协定;如有,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为何现时只以双边协定作为进行交换资料安排的法定基础;有否比较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在此方面的优劣;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计划签署多边公约;如有,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支持国际间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的工作,并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表示,支持按经合组织的标准与合适伙伴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资料交换。至今,全球已有100个税务管辖区承诺落实这项国际标准。
 
  经合组织容许税务管辖区采用双边或多边模式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双边模式是以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为基础,并再就自动交换资料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双边主管当局协定;而多边模式则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公约》)为基础,另签订多边主管当局协定。
 
  就梁议员的提问,我回复如下:
 
(一)至今,香港已与11个税务管辖区就自动交换资料签订了双边主管当局协定,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根西岛、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葡萄牙、南非和英国,以便由二零一八年起进行自动交换资料。香港亦正与30多个税务管辖区商讨双边主管当局协定,以继续扩展自动交换资料网络。
 
(二)及(三)《多边公约》目前并不适用于香港,我们现时采用双边模式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过去近一年的经验显示,在双边模式下与个别税务管辖区商讨双边主管当局协定相对需时。
 
  我们留意到,在100个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中,其中90个已加入《多边公约》(不论以签约方或藉地域延伸身分加入)。我们正积极研究,把《多边公约》的适用延伸至香港,以期更迅速扩展自动交换资料网络。我们计划于今年六月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介绍最新进展。
 
  与此同时,我们今年三月向立法会提交《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建议扩大「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由现时两个增至75个)。修订有关名单后,香港的财务机构就其帐户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收集所需资料及把所得资料提交税务局时,必须涵盖属香港准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和已确认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居民,让税务局能备存由二零一七年下半年起的财务帐户资料,准备日后与其他税务管辖区进行交换。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