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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库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及强积金计划法例(关于年金保费及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税务扣除)(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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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税务及强积金计划法例(关于年金保费及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税务扣除)(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多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和其他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18年税务及强积金计划法例(关于年金保费及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税务扣除)(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要多谢业界、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对税务扣除建议的宝贵意见。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诱因,鼓励他们购买延期年金或作出强积金自愿性供款,是希望市民尽早储蓄作退休之用,以应对长寿风险。我们审视过其他地区的经验,知悉在鼓励市民自愿储蓄作退休之用时的其中一个阻力,是市民对退休理财产品并不理解,甚至有误解。所以单纯提供税务扣除并不足够,另一个工作重点是如何帮助市民理解自己的理财需要,从而作出适合自己的长期储蓄安排。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经联络了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和消费者委员会,研究怎样帮助市民作出合适的选择。
 
  在过往的讨论过程中,我们发觉市民大众不太理解年金。延期年金的好处是经过累积期后有长时间的稳定收入,而很多智库或精算学会都提出,将储蓄年金化是一个可取的退休财务策略,因为它透过合约令投保人有纪律地储蓄和不会一次过花光储蓄。但延期年金是一份长期合约,投保人必须就储蓄期、保费总额及派发年期等,在订立合约时,因应个人需要作出抉择。
 
  年金的目的是减低风险,令投保人安心,而并非如其他投资安排般是为了获取回报而承担风险。所以,我们不能将延期年金和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作出比较。市民应考虑自己的需要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而作出取舍。
 
  《条例草案》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使纳税人就缴付合资格年金保费和作出强积金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享有薪俸税或个人入息税扣减。同时,《条例草案》亦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及相关的附属法例,为设立「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以持有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以及相关的规定,订定条文。
 
  《条例草案》订明合资格的延期年金需要符合由保监局发出的指引内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两大范畴,分别是为确保合资格的年金产品符合退休理财的目的,以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主要规定为最低保费总额为18万元、供款期最少五年、最短年金期为十年、年届50岁或以上人士可提取年金、销售说明书及与持有人的相关通讯内须清楚注明产品的内部回报率、须清楚公布保证年金额和浮动年金额,以及清楚分开附加保障与合资格年金的保费。
 
  至于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为了达至退休储蓄的目标,有关供款会有「保存规定」,即是只可在65岁退休时或基于法例容许的理由提取,以避免累算权益在退休前漏失。
 
  有业界和议员都希望能进一步提高每名纳税人的税务扣除额上限。现时建议的60,000元上限,已充分考虑业界和议员的意见,以及纳税人的利益:有关税务扣除额上限是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和延期年金保费合计可享的扣除总额,以提供更大弹性;我们也容许须缴税的夫妇之间可分配延期年金保费的税务扣除,以申请合共120,000元的扣除总额,前提是每名纳税人所申请的扣除额不超过个人上限,即60,000元。我们会视乎推出税务扣除后公众的反应,适时检视扣税上限会否有进一步上调的空间。
 
  亦有议员提及是否可将税务扣除扩展至其他合适的理财工具。政府对此持开放态度,大前提是要有一个机制确保有关理财安排是为长期储蓄作退休之用。
 
  正如黄定光议员刚才的报告,法案委员会亦曾就合资格延期年金的资格准则的考虑因素、年金的回报、作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方式、中介人规管和公众教育、各政策局或部门在处理设有资产审查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计划的申请时会如何处理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以及税务扣除的技术细节等事宜进行讨论。我们已就各项事宜向委员会作出详细解释,委员会并没有进一步的问题。

   代主席,今次的税务扣除,由财政司司长在去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提出,到今天提交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在这短短大约一年之间,便由一项建议,有望即将成为惠及市民的政策措施。因为不论是政府、议员,抑或是业界,都希望可尽快落实这项措施,令市民受惠,并为将来未雨绸缪。我再次感谢各位议员就《条例草案》提出的宝贵意见及支持。
 
  《条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本会予以通过,让有关税务扣除安排可在今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