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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3 利得税文本报税表〔 BIR51、BIR52 及 BIR54 〕的主要改动

BIR51, BIR52或BIR54必须连同已上传的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电子档案核对表(IR1477)(如适用)一倂交回本局。

本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新增或更新了以下项目:

  • BIR51新增了第3.4.2项,涵盖根据《税务条例》第14ZD╱14ZM╱14ZV条从事合资格船舶代理商、合资格船舶管理商或合资格船舶经纪商的业务而按特惠税率课税的纳税人;及

  • BIR51新增了第7.10项至第7.10.2项,表明纳税人是否一间就评税基期采用「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以厘定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填报因采用「风险为本」资本制度而引致的一次性调整的款额;并表明是否选择,待相关法例通过及实施后,把一次性调整的款额分5 笔等额计算为本课税年度及其后连续4 个课税年度的收入或亏损;及

  • BIR51及BIR52分别新增了第7.11及7.11.1项及第7.7及7.7.1项,表明纳税人是否一间由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所管理的合资格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并表明是否选择,待相关法例通过及实施后,按有关税务优惠就相关利润评税。请提醒你的客户,如适用的话,须填写表格IR1479及经税务易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及

  • BIR51及BIR52分别新增了第7.12项及第7.8项,表明纳税人是否一间家族拥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及

  • BIR51及BIR52分别新增了第7.13项及第7.9项,表明纳税人是否在评税基期内获得及╱或收取指明外地收入。请提醒你的客户,如适用的话,须填写表格IR1478及经税务易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及

  • BIR51、BIR52及BIR54分别更新了第9部、第9部及第2.4.2及7.4项,表明已经税务易平台上传有关补充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