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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任何在2024年2月28日或以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買家印花税」。以下有關「買家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取得的住宅物業。

 
 

答:

由於陳先生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是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取得該住宅物業,他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買家印花稅」的稅款為450,000元(即 300萬元x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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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於該住宅物業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之前已取得,因此,陳先生無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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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共同購入及持有物業,是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稅」的;因此,李先生和張女士無須就以上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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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住宅物業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聯權或分權共同購入,而他們不是近親,則不論該非永久性居民所佔物業的業權比例,均須以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買家印花稅」。在以上情況,「買家印花稅」為 600,000 元 (即 400 萬元 x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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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以上情況,張女士會被視為從李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由於張女士並非李先生的近親,有關交易不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因此李先生及張女士須按物業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款額為 750,000 元 (即 500 萬元 x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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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以上情況,張女士會被視為從李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由於張女士並非李先生的近親,有關交易不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因此李先生及張女士須按物業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款額為 750,000 元(即 500 萬元 x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