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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免商業登記費一年

財政司司長建議延長商業登記費的寬免,由 2010 年 8 月 1 日起為期一年。政府會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法例,以落實這建議。

寬免商業登記費的執行細則

  1. 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期間( "寬免期" )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須繳付的費用,可分別減少 2,000 元及 73 元。
  2. 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3. 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特許退還已繳登記費

  1. 這項建議只寬免在寬免期內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的一年登記費。無論一年期或三年期的登記證都可以享有這優惠。這項建議並不適用於已就寬免期繳付登記費的情況。
  2. 為使寬免措施惠及那些已就寬免期繳付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但毋需在寬免期內續證的商戶,即:

    1. 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 2010 年 8 月 1 日前及屆滿日期在 2011 年 7 月 31 日或以後的業務或分行;及
    2. 已結業而其最後持有的三年登記證將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內屆滿的業務或分行。

   有關商戶可申請特許退還按寬免期比例計算的已繳付登記費。

稅務局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宣布申請及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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