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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一 般 问 题 及 修 订 已 提 交 的 报 税 表
  收 到 报 税 表 但 没 有 任 何 入 息 须 要 申 报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 「 合 并 评 税 」 ,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或 提 名 配 偶 申 请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申 请 豁 免 征 税 和 扣 除 开 支 的 证 明 文 件
  离 港 前 已 清 税 , 后 来 回 港 工 作
  提 交 报 税 表 后 发 觉 有 错 漏
  从 自 己 经 营 的 业 务 所 支 取 的 薪 金
  受 雇 主 要 求 转 为 自 雇 人 士
物 业 税
  全 权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全 年 空 置 或 自 住 的 物 业
  装 修 费 、 管 理 费 及 地 租 开 支
薪 俸 税
  花 红 、 津 贴 及 佣 金
  「 股 份 认 购 权 」
  「长 期 服 务 金」 、 「遣 散 费」 及 「代 通 知 金」
  退 休 金
  「约 满 酬 金」
  被 雇 主 调 派 往 内 地 工 作
  雇 主 为 我 提 供 居 所
  扣 减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利 得 税
  「总 入 息」、「营 业 额」、「毛 利」和「应 评 税 利 润」
  领 取 了 商 业 登 记 证 但 至 今 仍 未 开 业 , 或 独 资 业 务 全 年 并 无 运 作
  独 资 业 务 转 为 合 伙 业 务 , 或 者 由 合 伙 转 为 独 资 业 务
  独 资 业 务 的 总 入 息 在 本 年 度 少 于 $2,000,000
  公 司 的 东 主 可 否 获 得 基 本 及 其 他 免 税 额
利 息 扣 除
  就 出 租 、 空 置 及 自 住 的 物 业 申 索 扣 除 因 买 楼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提 名 夫 妇 其 中 一 人 申 请 扣 除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的 总 数
  拥 有 自 住 物 业 部 分 业 权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配 偶 收 入 低 于 个 人 免 税 额 可 否 提 名 我 申 索 扣 除 其 支 付 的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购 买 物 业 而 要 支 付 的 利 息
  物 业 由 甲 银 行 转 按 到 乙 银 行
     

 
 
问 题 及 答 案
 
一 般 问 题 及 修 订 已 提 交 的 报 税 表
     
收 到 报 税 表 但 没 有 任 何 入 息 须 要 申 报
     
1. 问: 我 收 到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 但 我 没 有 任 何 入 息 须 要 申 报 , 是 否 仍 要 交 回 报 税 表 ?
     
  答: 你 可 能 因 以 下 情 况 而 收 到 报 税 表 。 你 必 须 填 妥 报 税 表 并 在 指 定 日 期 内 交 回 本 局 , 以 便 本 局 评 定 你 是 否 须 要 纳 税 。
       
    (a) 你 在 上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曾 有 薪 俸 入 息 、 拥 有 全 权 物 业 的 出 租 收 入 或 独 资 经 营 业 务 的 营 业 收 入 , 而 未 有 通 知 本 局 已 永 久 停 止 收 取 上 述 收 入 。

    (b) 你 在 你 配 偶 的 报 税 表 内 选 择 以 合 并 方 式 评 定 薪 俸 税 或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评 税,而 有 资 料 显 示 , 你 本 身 可 能 有 薪 俸 或 其 它 应 课 税 收 入 。

    (c) 每 隔 数 年 本 局 会 向 曾 经 评 定 为 不 用 纳 税 的 人 (例 如 : 拥 有 自 住 物 业 的 业 主) 发 出 报 税 表 , 以 便 覆 核 他 们 是 否 仍 无 须 缴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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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 「 合 并 评 税 」 ,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或 提 名 配 偶 申 请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2. 问: (i) 我 是 已 婚 人 士 , 应 如 何 按 自 己 的 情 况 选 择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 「 合 并 评 税 」 ,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或 提 名 配 偶 申 请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

(ii) 如 我 们 选 择 了 「 合 并 评 税 」 或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然 后 发 现 这 选 择 对 我 们 并 不 适 宜 , 税 务 局 会 否 将 情 况 告 知 我 们 ; 此 外 , 我 们 是 否 需 要 为 取 消 选 择 提 交 正 式 通 知 书 ?

  答: (i) (a) 应 否 选 择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有 薪 俸 入 息
          如 果 你 在 本 年 度 任 何 时 间 属 已 婚 而 且 配 偶 全 年 都 没 有 任 何 应 课 薪 俸 税 的 入 息 , 你 应 填 妥 第 8.1 部 , 这 样 可 在 薪 俸 税 项 下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你 无 须 填 写 第 4.4 部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或 填 写 第 6 部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如 果 你 已 于 第 4.4 部 选 择 以 合 并 方 式 评 定 薪 俸 税 及 / 或 在 第 6 部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你 亦 须 填 妥 第 8.1 部 , 才 可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b) 应 否 选 择 「 合 并 评 税 」

        一 般 来 说 , 如 果 夫 妇 两 人 都 有 薪 俸 入 息 , 而 其 中 一 人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实 额 较 他 / 她 的 免 税 额 和 特 惠 扣 除 额 的 总 和 为 低 , 则 夫 妇 共 同 选 择 「 合 并 评 税 」 通 常 有 利 。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的 夫 妇 仍 须 各 自 填 写 自 己 的 报 税 表 。请 参 阅 示 例
           
        但 若 果 夫 妇 之 中 只 有 一 人 有 薪 俸 入 息 , 而 另 一 人 完 全 没 有 薪 俸 收 入 , 则 不 用 选 择 「 合 并 评 税 」 , 只 要 填 妥 第 8.1 部 , 也 可 自 动 得 到 薪 俸 税 下 的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c) 应 否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如 你 只 有 薪 俸 入 息 , 你 在 薪 俸 税 下 已 可 享 有 免 税 额 和 其 他 扣 税 项 目 , 因 此 无 需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如 果 你 有 租 金 收 入 或 经 营 业 务 利 润 , 则 需 考 虑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是 否 对 你 有 利 。 例 如 你 曾 为 赚 取 租 金 收 入 而 借 款 买 楼 , 应 考 虑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以 申 索 扣 除 为 出 租 物 业 缴 付 的 银 行 贷 款 利 息 。
         
        无 论 是 选 择「合 并 评 税 」 或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已 婚 人 士 的 配 偶 必 须 在 报 税 表 第 9 部 签 署 以 示 同 意 。
         
      (d) 「 提 名 配 偶 申 请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只 在 配 偶 并 没 有 任 何 应 课 税 入 息 ( 包 括 租 金 、 薪 俸 入 息 及 经 营 业 务 利 润 ) 时 适 用。 如 你 的 配 偶 有 应 课 税 入 息 , 他 / 她 就 不 可 以 提 名 你 申 请 扣 除 。 他 / 她 应 在 其 本 身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请 扣 除 。 不 过 , 你 们 可 考 虑 选 择 薪 俸 税 下 的 「 合 并 评 税 」 或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藉 以 申 请 全 数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请 参 阅 第 29 题)。
         
    (ii) 如 你 选 择 了 「 合 并 评 税 」 或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然 后 发 现 这 选 择 对 你 并 非 有 利 , 税 务 局 通 常 会 把 情 况 载 明 在 评 税 通 知 书 的 「 评 税 主 任 附 注 」 通 知 你 。 基 本 上 , 「 合 并 评 税 」 和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都 是 税 务 优 惠 , 它 们 能 否 减 轻 你 的 税 务 负 担 将 视 乎 你 的 实 际 情 况 。 此 外 , 税 务 局 会 采 用 对 你 最 为 有 利 的 方 法 为 你 评 税 。 因 此 , 你 / 你 和 配 偶 都 不 用 因 为 上 述 选 择 对 你 们 并 非 有 利 而 提 交 撤 回 申 请 的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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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豁 免 征 税 和 扣 除 开 支 的 证 明 文 件
     
3. 问: 我 打 算 申 请 豁 免 征 税 和 扣 除 开 支 。 在 提 交 报 税 表 时 , 是 否 须 要 随 附 证 明 文 件 ?
     
  答: 如 你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8(1A)(c) 条 申 请 豁 免 课 缴 薪 俸 税 , 或 根 据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 你 必 须 连 同 报 税 表 一 起 提 交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请 参 阅 第 18 题)。
     
    除 此 之 外 , 你 暂 时 无 须 提 交 你 所 申 请 扣 除 项 目 的 证 明 文 件 , 但 你 仍 须 保 留 这 些 证 明 文 件 6 年 ( 由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完 结 起 计 ) , 以 便 日 后 在 有 需 要 时 提 交 本 局 查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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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港 前 已 清 税 。 后 来 回 港 工 作
     
4. 问: 本 人 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 离 职 , 并 且 于 8 月 1 日 离 港 , 离 港 前 已 办 妥 有 关 的 清 税 手 续 。 后 来 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 回 港 , 在 10 月 15 日 再 开 始 在 港 工 作 , 请 问 我 应 如 何 申 报 回 港 后 的 薪 俸 收 入 ?
     
  答: 薪 俸 税 是 按 该 课 税 年 度 ( 即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3 月 31 日 的 12 个 月 ) 的 实 际 收 入 征 收 。 由 于 你 于 2010 年 8 月 1 日 离 港 前 只 申 报 了 该 年 度 的 头 4 个 月 ( 即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 的 薪 俸 收 入 , 并 完 成 清 税 手 续 , 因 此 你 须 于 该 课 税 年 度 完 结 后 的 4 个 月 内 ( 即 2011 年 7 月 31 日 前 ) , 用 书 面 提 交 你 回 港 后 的 工 作 收 入 详 情 ( 即 2010 年 10 月 15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日 ) , 包 括 雇 主 名 称 、 受 雇 职 位 、 受 雇 期 间 及 总 入 息 款 额 。 评 税 主 任 于 收 到 有 关 资 料 后 , 将 另 发 一 张 2010/11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给 你 , 供 你 填 报 回 港 后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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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报 税 表 后 发 觉 有 错 漏
 
5. 问: 本 人 将 报 税 表 交 回 税 务 局 后 , 在 还 未 收 到 有 关 税 单 时 已 发 觉 有 错 漏 , 应 如 何 修 改 ?
 
  答: 如 你 是 透 过 互 联 网 提 交 报 税 表 , 你 可 登 入 「税 务 易」帐  内 的 功 能 选 择 「联 络 我 们」 更 正 或 补 充 资 料 ; 详 情 请 浏 览 更 正 或 补 充 已 透 过 互 联 网 提 交 的 报 税 表

如 欲 更 改 已 提 交 的 文 本 报 税 表 内 的 错 漏 资 料 , 请 以 书 面 向 评 税 主 任 提 出 。 请 以 报 税 表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 或 使 用 本 局 提 供 表 格 提 出 修 订 。 下 列 说 明 在 各 种 错 漏 情 况 下 如 何 更 正 或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
 
 
未 收 到 有 关 税 单 而 发 觉 的 错 漏

如 何 作 出 修 订

(a) 漏 报 / 少 报 收 入
提 交 收 入 详 情 –

(i) 薪 俸 收 入 详 情,包 括:

  •  雇 主 名 称
  •  受 雇 职 位
  •  受 雇 期 间
  •  漏 报 / 少 报 收 入 款 额


  • (ii) 全 权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详 情:

    请 以 报 税 表 第 3 部 「物 业 税」 的 格 式 提 交 资 料 。

    (iii) 独 资 业 务 详 情 :

    请 以 报 税 表 第 5 部 「 利 得 税 」 的 格 式 提 交 资 料 。

    (b) 申 报 过 多 的 扣 除 / 免 税 额

    提 交 申 报 过 多 的 扣 除 / 免 税 额 的 详 情 。

    (c) 有 薪 俸 收 入 的 人 士 , 没 有 在 报 税 表 上 选 择 「 合 并 评 税 」

    不 用 更 正 , 如 「 合 并 评 税 」 对 纳 税 人 有 利 , 税 务 局 会 发 出 BIR50E 表 格 邀 请 纳 税 人 夫 妇 二 人 作 出 选 择 。

    (d) 赚 取 租 金 收 入 的 业 主 或 经 营 业 务 赚 取 利 润 的 人 士 , 没 有 在 报 税 表 上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如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 可 提 交 IR76C 表 格
    (e) 忘 记 申 请 扣 除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或 「 为 获 取 物 业 出 租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

    提 交 IR6072 表 格

    (f) 忘 记 申 请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或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提 交 IR6071 表 格

    (g) 忘 记 申 请 子 女 免 税 额 及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提 交 IR6044 表 格

    (h) 忘 记 更 改 通 讯 地 址

    提 交 IR1249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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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问: 本 人 收 到 评 税 单, 但 发 觉 该 评 税 不 正 确 , 应 如 何 提 出 修 订 ?
     
      答: 如 你 不 同 意 该 评 税 结 果 , 你 必 须 在 评 税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后 的 1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提 出 反 对 评 税 , 并 清 楚 说 明 反 对 的 理 由。

    但 如 果 是 由 于 之 前 填 写 报 税 表 时 有 错 误 或 遗 漏 而 引 致 评 税 不 正 确 , 你 须 以 书 面 向 评 税 主 任 提 出 更 正 该 错 漏。下 表 说 明 在 各 种 错 漏 情 况 下 如 何 更 正 或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
     
     
    已 收 到 有 关 的 税 单

    如 何 作 出 修 订

    (a) 发 觉 之 前 填 写 报 税 表 时 , 其 中 的 收 入 、 扣 除 或 免 税 额 有 错 误 或 遗 漏 , 因 而 引 致 征 收 的 税 款 过 多 。

    须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结 束 后 6 年 内 或 在 有 关 评 税 通 知 书 送 达 日 期 后 6 个 月 内 ( 两 者 以 较 迟 的 为 准 ) 以 书 面 提 出 更 正 , 并 详 述 有 关 的 错 漏 和 提 供 有 关 的 佐 证 文 件 以 证 明 你 需 更 正 的 资 料 。

    请 注 意 , 申 请 修 订 评 税 并 不 能 替 代 反 对 评 税 , 因 而 延 长 提 出 反 对 的 期 限 。 如 你 已 错 过 反 对 评 税 的 期 限 (即 在 评 税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后 的 1 个 月 内) ,你 须 提 供 逾 期 提 交 反 对 通 知 书 的 原 因。 详 情 请 参 阅 反 对 及 上 诉

    你 亦 可 填 妥 在 IR831 表 格 中 的 申 请 修 订 评 税 的 相 关 部 份 , 签 署 后 交 回 税 务 局 。 如 你 已 开 立 「税 务 易」帐 ,你 可 经 该 帐  提 出 修 订。

    如 你 的 申 请 获 得 接 纳 , 你 多 付 的 税 款 会 退 还 给 你 。 若 有 关 税 款 尚 未 清 缴 , 税 务 局 会 发 出 修 订 评 税 注 销 多 评 的 税 款 。


    (b) 漏 报 / 少 报 收 入 提 交 收 入 详 情 –

    (i)

    薪 俸 收 入 详 情 , 包 括 :

  •  雇 主 名 称
  •  受 雇 职 位
  •  受 雇 期 间
  •  漏 报 / 少 报 收 入 款 额

  • (ii)

    全 权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详 情 :

    请 以 报 税 表 第 3 部 「物 业 税」 的 格 式 提 交 资 料。

    (iii)

    独 资 业 务 详 情 :

    请 以 报 税 表 第 5 部 「 利 得 税 」 的 格 式 提 交 资 料。

    (c) 申 报 过 多 的 扣 除 / 免 税 额

    提 交 申 报 过 多 的 扣 除 / 免 税 额 的 详 情 。

           
        注 意 :
       
  •   有 关 表 格 可 透 过 「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 电 话 号 码 2598-6001 ) 索 取 传 真 本 , 或 可 透 过 本 局 网 页 www.ird.gov.hk 「 公 用 表 格 及 小 册 子 」 一 栏 下 载 。

     
  •   来 函 请 叙 明 你 的 姓 名、档 案 号 码 及 有 关 的 课 税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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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自 己 经 营 的 业 务 所 支 取 的 薪 金
         
    7. 问: 我 应 否 申 报 从 我 所 经 营 的 业 务 支 取 的 薪 金 ?
         
      答: 如 该 业 务 是 由 你 独 资 或 合 伙 经 营 的 , 你 所 支 取 的 薪 金 属 于 业 务 利 润 的 一 部 分 , 应 缴 纳 「 利 得 税 」 。 因 此 , 由 独 资 业 务 支 取 的 薪 金 应 作 为 业 务 利 润 的 一 部 分 , 申 报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5 部 「 利 得 税 」 第 7 项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内 ( 计 算 方 法 可 参 考 第 21 题 第 (ii) 部 分 ), 而 不 应 申 报 在 第 4 部 「 薪 俸 税 」 内 ; 合 伙 业 务 支 取 的 薪 金 应 在 有 关 的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BIR52 表 格) 内 申 报 , 而 无 须 在 第 4 部 「 薪 俸 税 」 内 申 报 。
           
        注 意: 你 和 配 偶 在 独 资 或 合 伙 业 务 支 取 的 入 息 , 不 必 填 报 在 该 独 资 或 合 伙 业 务 的 雇 主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IR5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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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雇 主 要 求 转 为 自 雇 人 士
         
    8. 问: 我 是 一 名 从 事 服 务 性 行 业 的 人 士 , 受 雇 主 要 求 由 雇 员 转 为 自 雇 人 士 , 免 却 雇 主 为 我 缴 付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供 款 的 责 任 , 我 应 否 把 有 关 收 入 作 为 利 润 填 报 于 报 税 表 的 「 利 得 税 」 部 分?
         
      答: 纳 税 人 须 为 一 项 收 入 课 缴 「 薪 俸 税 」 抑 或 「 利 得 税 」 , 须 视 乎 收 取 有 关 收 入 的 性 质 而 定 。 如 付 款 人 和 纳 税 人 之 间 是 雇 佣 关 系 ,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须 视 为 因 受 雇 而 获 取 的 薪 俸 收 入 , 应 申 报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 薪 俸 税 」 内 。 即 使 积 金 局 接 纳 你 是 自 雇 人 士 , 亦 不 会 影 响 有 关 收 入 的 性 质 , 一 切 均 按 收 取 有 关 收 入 的 整 体 事 实 而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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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业 税
         
    全 权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9. 问: 我 把 物 业 出 租 而 取 得 租 金 , 应 如 何 填 报 ? 如 该 物 业 是 我 和 别 人 共 同 拥 有 , 租 金 应 填 在 哪 里 ?
         
      答: 如 该 物 业 是 你 的 全 权 物 业 , 请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3 部 「 物 业 税 」 栏 内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及 其 他 资 料 。
         
        如 你 只 拥 有 该 物 业 的 部 分 业 权 , 请 不 要 在 你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3 部 填 报 任 何 资 料 , 因 为 从 部 分 业 权 的 物 业 所 获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应 填 报 在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57 表 格) 。 不 过 , 如 你 选 择 以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方 法 计 税 , 你 应 于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6 部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的 第 (4) 项 (即 方 格 第 53 号) 内 填 上 你 拥 有 部 分 业 权 的 出 租 物 业 数 目 。 (有 关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及 利 息 扣 减 , 请 参 阅 第 30 题 。)
         
        【例】 李 先 生 于 2010/11 年 度 拥 有 3 层 出 租 物 业 , 其 中 一 层 为 「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 详 情 如 下 :
           
         
    物 业 一
    物 业 二
    物 业 三
        物 业 地 点 香 港 恩 慈 街
    88 号 3 楼
    香 港 重 安 街
    40 号 5 楼
    香 港 联 明 街
    268 号 8 楼
        所 占 业 权
    100%
    100%
    25%
        租 金 收 入
    $120,000
    $300,000
    $180,000
        业 主 所 付 差 饷
    $9,832
    $24,640
    $14,878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35,000
    -
           
        如 何 填 报 : 李 先 生 应 于 第 3 部 填 写 「 全 权 物 业 」(即 物 业 一 及 二) 的 资 料 , 并 将 总 数 填 在 右 边 方 格 第 7 至 9 号:
         
       
         
        李 先 生 不 用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填 报 「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 (物 业 三) 的 收 入 和 其 他 资 料 ; 但 如 果 他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他 应 在 方 格 第 53 号 内 填 上 「 1 」 , 即 填 上 部 分 业 权 出 租 物 业 的 总 数 。假 如 李 先 生 尚 未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57 表 格) 他 应 用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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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年 空 置 或 自 住 的 物 业
         
    10. 问: 我 的 物 业 是 全 年 空 置 或 用 作 自 住 , 应 如 何 填 报 ? 这 些 物 业 的 差 饷 支 出 是 否 可 以 扣 除 ?
         
      答: 物 业 若 全 年 空 置 或 用 作 自 住 , 便 无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你 不 用 在 报 税 表 第 3 部 填 报 此 类 物 业 , 但 仍 须 填 写 第 3 部 如 下 :

        (a) 如 果 你 没 有 其 他 出 租 的 「 全 权 物 业 」, 请 在 第 3 部 「 没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加 上 「」 号 :

         

        (b) 如 果 你 有 其 他 出 租 的 「 全 权 物 业 」 , 请 在 第 3 部 「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加 上「」 号 , 并 在 下 面 填 写 出 租 物 业 的 详 细 资 料 (请 参 阅 第 9 题 的 例 子) 。

          注 意 : 请 在 方 格 第 7 号 填 上 出 租 物 业 的 总 数 , 此 总 数 不 应 包 括 全 年 空 置 或 用 作 自 住 的 物 业 。

          空 置 或 用 作 自 住 物 业 的 差 饷 不 可 从 评 税 总 值 中 扣 除 , 请 不 要 包 括 在 第 3 部 第 (4) 项 的 扣 除 总 额 (或 方 格 第 8 号)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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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 修 费 、 管 理 费 及 地 租 开 支
         
    11. 问: 我 将 物 业 装 修 后 才 出 租 。 同 时 , 本 人 须 缴 交 该 物 业 的 管 理 费 及 地 租 。 这 些 装 修 费 、 管 理 费 及 地 租 开 支 可 否 从 租 金 入 息 中 扣 除 ?
         
      答: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 在 物 业 税 项 下 只 可 有 以 下 扣 减 :
         
        1. 业 主 同 意 缴 付 及 已 缴 付 的 差 饷 ;

        2. 20%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免 税 额 ; 和

        3. 不 能 追 讨 的 租 金 。

        因 此 , 管 理 费 、 地 租 和 装 修 开 支 都 不 能 扣 减 , 亦 不 应 包 括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3 部 的 扣 除 总 额 (即 方 格 第 8 号)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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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 俸 税
         
    花 红 、 津 贴 及 佣 金
         
    12. 问: 我 的 薪 俸 收 入 包 括 有 花 红 、 津 贴 及 佣 金 , 这 些 收 入 应 在 报 税 表 的 哪 部 分 填 报 ?
         
      答: 你 所 有 的 薪 俸 收 入 , 包 括 花 红 、 津 贴 及 佣 金 , 都 需 要 填 在 第 4.1 部 第 (1) 项 总 入 息 款 额 内 , 你 亦 需 要 在 方 格 第 22 号 「 累 计 总 入 息 」 栏 填 上 总 额 。 此 外 , 你 应 在 方 格 第 25 号 内 填 上 佣 金 入 息 。

     
    【例】
         
    $     
     
    $     
          从 甲 公 司 获 得 的 入 息        
          薪 金  
    80,000
     
          佣 金  
    5,000
     
          花 红  
    5,000
     
    90,000
             
     
          从 乙 公 司 获 得 的 入 息

     
     
          薪 金  
    180,000
     
          佣 金  
    5,000
     
          现 金 津 贴  
    5,000
     
    190,000
             
     
             
     
    280,000
       
    报 税 表 第 4.1 部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
         
       
       

    「 股 份 认 购 权 」
         
    13. 问: 我 在 2007 年 获 得 雇 主 给 予 「 股 份 认 购 权 」 , 并 已 在 2010 年 8 月 1 日 认 购 该 股 份 , 但 至 今 仍 未 售 出 。 我 是 否 须 要 在 本 年 度 申 报 这 些 利 益 ? 如 何 计 算 利 益 ?
         
      答: 由 于 你 在 2010 年 8 月 1 日 已 认 购 该 股 份 , 无 论 股 份 是 否 已 出 售 , 你 必 须 要 在 2010/11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利 益 。 计 算 利 益 方 法 是 把 所 得 股 份 在 认 购 时 的 市 价 , 减 去 取 得 股 份 所 付 的 代 价 。
       

    「长 期 服 务 金」 、 「遣 散 费」 及 「代 通 知 金」
         
    14. 问: 我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长 期 服 务 金」 、 「遣 散 费」 及 「代 通 知 金」 是 否 须 要 填 报?
         
      答:

    根 据 《雇 佣 条 例》 规 定 而 支 付 给 你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款 额 无 须 课 税 。 无 须 课 税 的 款 额 是 指 扣 减 了 下 段 所 述 款 项 后 的 净 额 :

    (i) 按 服 务 年 资 支 付 给 你 的 约 满 酬 金 ;
    (ii) 你 从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收 取 归 因 于 雇 主 供 款 部 份 的 利 益 ; 和
    (iii) 在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中 , 就 你 持 有 或 已 收 取 归 因 于 雇 主 供 款 部 份 的 累 算 权 益 。

    你 无 须 申 报 根 据 上 述 计 算 的 净 额 在 报 税 表 内 。 若 有 关 款 项 超 出 你 法 定 应 收 的 数 额 , 则 应 填 报 超 出 的 数 额 。 假 若 你 不 肯 定 自 己 收 取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是 否 根 据 《雇 佣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 亦 必 须 填 报 并 加 以 说 明 。

    如 雇 主 没 有 按 照 合 约 订 明 的 通 知 期 限 终 止 你 的 雇 佣 合 约 , 而 给 你 相 等 于 通 知 期 的 工 资 作 为 「 代 通 知 金 」 , 则 这 项 补 偿 不 用 填 报 。

       

    退 休 金
         
    15. 问: 我 在 退 休 时 从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收 取 一 笔 过 退 休 金 , 并 开 始 收 取 每 月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 有 关 该 一 笔 过 款 项 及 每 月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是 否 须 要 在 报 税 表 中 填 报 ?
         
      答: 你 退 休 时 从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收 取 的 一 整 笔 折 算 退 休 金 无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你 无 须 在 报 税 表 中 填 报 。 不 过 , 有 关 豁 免 并 不 适 用 于 每 月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 所 以 该 笔 收 入 必 须 在 报 税 表 中 填 报 以 缴 纳 薪 俸 税 。
       
         
    16. 问: 我 是 一 位 长 俸 制 公 务 员 , 在 退 休 时 收 取 一 笔 过 退 休 金 , 并 开 始 收 取 每 月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 有 关 该 一 笔 过 款 项 及 每 月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是 否 须 要 在 报 税 表 中 填 报 ?
         
      答: 根 据 《 退 休 金 条 例 》 、 《 退 休 金 利 益 条 例 》 、 及 《 退 休 金 利 益 ( 司 法 人 员 ) 条 例 》 收 取 的 一 整 笔 折 算 退 休 金 均 无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你 不 用 在 报 税 表 中 填 报 。 不 过 , 有 关 豁 免 并 不 适 用 于 每 月 发 放 的 退 休 金 , 你 须 在 报 税 表 中 填 报 每 月 收 取 的 退 休 金 并 就 其 课 缴 薪 俸 税 。
       

    「约 满 酬 金」
         
    17. 问: 我 刚 完 成 两 年 合 约 , 收 到 一 笔 「约 满 酬 金」, 然 后 再 与 公 司 续 约 两 年 , 是 否 须 要 在 本 年 度 报 税 表 全 数 申 报 「 约 满 酬 金 」 ? 可 否 将 这 收 入 拨 回 第 一 份 合 约 的 有 关 期 间 计 税?
         
      答: 你 须 要 在 本 年 度 内 申 报 整 笔 「 约 满 酬 金 」。 请 把 「 约 满 酬 金 」 填 在 报 税 表 第 4.1 部 第 (1) 项 总 入 息 款 额 内 。 你 可 申 请 将 「 约 满 酬 金 」 拨 回 赚 取 该 笔 款 项 的 期 间 计 算 。
         
      【例】 2010/11 课 税 年 度 从 甲 公 司 获 得 的 入 息

     
        薪 金

    $372,000
        约 满 酬 金 (合 约 期 间 : 1.7.2008-30.6.2010) $150,000
         
    $522,000
         
      可 申 请 将 约 满 酬 金 拨 回 有 关 年 度 , 计 算 如 下 :

      1.7.2008-31.3.2010
    $150,000 ÷ 24 个 月 × 21 个 月 = $131,250
        平 均 拨 回 2008/09 及 2009/10 课 税 年 度 计 算
           
      1.4.2010-30.6.2010
    $150,000 ÷ 24 个 月 × 3 个 月 = $18,750
        作 为 2010/11 课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报 税 表 第 4.1 部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
         
       
     
        附 录 第 2 部 分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
       
       

    被 雇 主 调 派 往 内 地 工 作
         
    18. 问: 我 被 雇 主 调 派 往 内 地 工 作 , 须 经 常 逗 留 在 内 地 , 但 仍 在 香 港 收 取 薪 俸 入 息 , 我 是 否 须 要 缴 纳 香 港 薪 俸 税 ? 如 我 的 入 息 已 在 内 地 课 税 , 可 否 申 请 豁 免 缴 纳 香 港 薪 俸 税 ?
         
      答: 如 你 的 雇 主 是 一 家 香 港 公 司 , 你 在 访 港 期 间 有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但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内 你 在 港 总 共 逗 留 不 超 过 60 天 , 你 的 薪 俸 入 息 便 无 须 课 税 。 不 过 , 如 你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在 香 港 曾 提 供 服 务 , 并 留 港 超 过 60 天 , 则 你 在 该 年 度 的 全 部 入 息 均 须 课 税 。 如 你 在 内 地 工 作 而 已 就 该 部 分 入 息 缴 付 个 人 所 得 税 , 则 该 部 分 入 息 可 在 计 算 香 港 薪 俸 税 时 获 豁 免 征 税 。
         
        如 你 打 算 申 请 豁 免 薪 俸 税 , 你 仍 须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4.1 部 方 格 第 22 号 一 栏 内 填 写 所 有 入 息 总 额 , 然 后 于 方 格 第 26 号 内 填 上 申 请 豁 免 征 税 的 款 额 , 并 在 报 税 表 附 录 的 第 4 部 分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据(例 如 : 在 中 国 内 地 交 税 的 税 单 收 据 , 出 入 境 详 情 等)。
       

    雇 主 为 我 提 供 居 所
         
    19. 问: 雇 主 为 我 提 供 居 所 ,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报 税 表 第 4.2 部 的 居 所「 总 租 值 」 (即 方 格 第 29 号) ?
         
      答: 总 租 值 是 指 「 租 值 」 减 去 纳 税 人 所 付 的 租 金 。 「 租 值 」 是 按 得 自 雇 主 及 相 联 法 团 的 全 部 入 息 , 减 去 扣 除 额 【不 包 括 慈 善 捐 款 及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后 以 百 分 之 十 计 算 。 如 居 所 是 酒 店 、 旅 舍 或 公 寓 , 占 两 房 间 者 , 则 以 百 分 之 八 计 算 ; 占 一 房 间 者 以 百 分 之 四 计 算 。 纳 税 人 亦 可 选 择 以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作 为 该 租 值 。 若 雇 主 提 供 一 楼 宇 单 位 给 超 过 一 名 雇 员 共 用 , 雇 员 如 只 获 提 供 一 间 房 间 , 则 租 值 以 百 分 之 四 计 算 , 两 间 房 则 以 百 分 之 八 计 算 。
         
        如 你 须 根 据 租 约 负 责 支 付 差 饷 及 管 理 费 , 而 雇 主 在 发 还 租 金 给 你 时 亦 接 纳 该 等 费 用 为 提 供 住 所 费 用 , 你 可 在 「 由 本 人 付 给 拥 有 人 (即 业 主) 的 租 金 」 一 栏 内 列 出 该 支 出 。
           
        【例】 王 先 生 由 甲 公 司 所 得 入 息 : $600,000
           
          他 支 付 给 业 主 的 租 金 : $300,000
           
          由 雇 主 发 还 给 他 的 租 金 : $288,000
           
          他 获 提 供 居 所 的 租 值 (方 格 第 29 号)
          = $600,000 x 10% - $(300,000 - 288,000)
          = $48,000
           
        报 税 表 第 4.2 部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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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 减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20. 问: 我 应 如 何 申 请 扣 减 「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
         
      答: 请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4.3 部 第(2)项 方 格 第 31 号 内 填 写 你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内 缴 交 的 开 支 总 额 。
         
        你 在 2010/11 课 税 年 度 可 获 扣 除 的 「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最 高 款 额 为 $ 60,000 。 但 是 , 该 等 开 支 如 已 获 或 将 获 你 的 雇 主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 如 政 府 ) 发 还 , 则 不 可 扣 除 , 亦 不 应 填 报 。
         
        在 交 回 报 税 表 时 , 你 无 须 同 时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 但 须 保 留 该 等 证 明 文 件 以 便 日 后 在 有 须 要 时 提 交 本 局 查 验 (请 参 阅 第 3 题) 。
       

         
    利 得 税
     
    「总 入 息」、「营 业 额」、「毛 利」和「应 评 税 利 润」
           
    21. 问: (i)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5 部 所 指 的 「总 入 息」、「营 业 额」 和 「毛 利」 有 什 么 分 别 ?
           
        (ii) 我 怎 样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答: (i) 「 总 入 息 」 是 指 所 有 种 类 的 入 息 , 包 括 一 般 业 务 的 入 息 、 从 出 售 资 本 资 产 所 得 的 款 项 和 不 论 是 否 得 自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的 其 他 无 须 课 税 的 入 息 。
           
          「 营 业 额 」 是 指 来 自 一 般 业 务 的 入 息 , 包 括 从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服 务 所 收 取 或 应 收 未 收 的 款 额 。
           
          「 毛 利 」 是 指 营 业 额 经 扣 减 销 货 成 本 后 的 数 额 。 如 业 务 不 涉 及 销 售 货 物 , 则 应 在 毛 利 这 栏 填 写 为 「 0 」 。 但 你 仍 须 要 填 写 第 5 部 第 (6) 至 (9) 项 。
           
        【例】 王 先 生 独 资 经 营 的 大 大 毛 衣 厂 之 业 务 详 情 如 下:
                 
               
    入 息
           
    $
    $
         
    营 业 额

    400,000
     
    400,000
         
    减 : 销 货 成 本

    250,000
       
         
    毛 利

    150,000
       
                 
         
    出 售 机 器 款 额
       
    300,000
         
    总 入 息
       
    700,000
                 
        报 税 表 第 5 部 的 有 关 项 目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第 5 部   利 得 税        
                   
      第 (3) 项   总 入 息 (包 括 营 业 额 及 其 他 入 息) $700,000
             
      第 (4) 项   营 业 额 $400,000
             
      第 (5) 项   毛 利 / (亏 损) $150,000
             
        (ii) 「 应 评 税 利 润 」 是 在 评 税 基 期 内 在 本 港 赚 取 的 纯 利 , 并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的 规 定 而 调 整 后 所 计 算 出 的 应 课 税 利 润 。 纳 税 人 可 参 考 利 得 税 计 算 表 , 根 据 帐 目 所 示 的 纯 利 加 以 调 整 计 算 出 应 评 税 利 润 。
         

    领 取 了 商 业 登 记 证 但 至 今 仍 未 开 业 , 或 独 资 业 务 全 年 并 无 运 作
           
    22. 问: (i) 我 已 于 一 年 前 领 取 商 业 登 记 证 , 打 算 经 营 独 资 业 务 , 但 至 今 仍 未 开 业 , 我 应 如 何 在 报 税 表 内 填 报 该 业 务 的 资 料 ?
           
        (ii) 如 果 我 的 独 资 业 务 已 经 停 业 , 本 年 度 全 年 并 无 业 务 运 作 , 但 仍 未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证 , 我 又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i) 如 你 已 为 该 独 资 业 务 登 记 并 领 取 商 业 登 记 证 , 即 使 至 今 仍 未 开 业 , 亦 必 须 在 报 税 表 第 5 部 内 填 报 该 业 务 的 商 业 名 称 及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并 在 该 部 的 第 (3) 至 第 (9) 项 分 别 填 上 「 0 」 。
           
        (ii) 如 果 你 的 独 资 业 务 已 经 停 业 , 就 必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证 , 你 可 向 该 署 索 取 表 格 IRC3113 来 填 报 , 或 使 用 本 局 的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Fax-A-Form Service) , 号 码 是 2598-6001。 你 亦 可 在 本 局 网 页 「公 用 表 格 及 小 册 子 」 一 栏 下 载 表 格 , 本 局 的 网 址 是 www.ird.gov.hk。
           
          即 使 该 独 资 业 务 本 年 度 全 年 并 无 业 务 运 作 或 收 入 , 你 仍 须 在 今 年 的 报 税 表 第 5 部 内 填 报 该 业 务 的 商 业 名 称 及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并 在 该 部 的 第 (3) 至 第 (9) 项 分 别 填 上「 0 」 。 在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证 后 , 你 不 必 在 来 年 的 报 税 表 内 填 报 该 业 务 。
         

    独 资 业 务 转 为 合 伙 业 务 , 或 者 由 合 伙 转 为 独 资 业 务
           
    23. 问: 我 的 独 资 经 营 业 务 在 本 年 度 转 为 合 伙 业 务 , 或 者 由 合 伙 转 为 独 资 业 务 , 我 是 否 须 要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填 报 这 业 务?
         
      答: 你 只 须 要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填 报 在 有 关 年 度 内 全 年 都 是 你 独 资 经 营 的 业 务 。
         
        至 于 在 该 年 度 内 由 独 资 转 为 合 伙 或 由 合 伙 转 为 独 资 的 业 务 , 本 局 将 会 另 外 寄 发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BIR52 表 格) 以 供 填 报 。 所 以 , 你 不 须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5 部 内 填 报 这 类 业 务 。
         
        不 过 , 如 你 选 择 以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方 法 评 税 , 这 类 业 务 应 视 为 合 伙 业 务 , 并 须 包 括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6 部 第 (3) 项 合 伙 业 务 的 总 数 内 。
       

    独 资 业 务 的 总 入 息 在 本 年 度 少 于 $2,000,000
         
    24. 问: 我 经 营 的 独 资 业 务 的 总 入 息 在 本 年 度 少 于 $2,000,000 , 我 是 否 须 要 保 存 这 个 年 度 的 业 务 纪 录? 这 些 纪 录 又 应 保 存 多 久?
         
      答: 因 你 的 独 资 业 务 总 入 息 不 超 过 $2,000,000 , 所 以 你 无 须 随 附 业 务 佐 证 文 件 (即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损 益 表) 。
         
        但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51C 条 的 规 定 , 凡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士 必 须 就 其 收 入 及 开 支 , 以 及 在 该 业 务 方 面 的 资 产 与 负 债 , 保 存 足 够 的 纪 录 , 以 便 确 定 其 应 评 税 利 润 。 而 业 务 纪 录 须 由 交 易 日 期 起 计 最 少 保 存 7 年
       

    公 司 的 东 主 可 否 获 得 基 本 及 其 他 免 税 额
         
    25. 问: 我 是 一 间 公 司 的 东 主 , 请 问 我 可 否 获 得 基 本 免 税 额 及 其 他 免 税 额 (如 子 女 、 单 亲 、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等) 和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等 扣 减 ?
         
      答: 经 营 业 务 以 赚 取 利 润 的 东 主 / 股 东 均 须 按 标 准 税 率 (2010/11 课 税 年 度 为 15%) 缴 纳 「 利 得 税 」 , 但 如 果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 你 可 透 过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以 申 索 下 列 扣 除 项 目 并 按 薪 俸 税 的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应 缴 税 款 :
         
        (a) 为 赚 取 租 金 收 入 而 借 款 所 须 支 付 的 利 息 (可 扣 除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出 租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b)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
           
        (c)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
           
        (d)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e)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生 意 上 的 亏 损 ;
           
        (f)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下 承 前 各 年 度 的 亏 损 ; 及
           
        (g) 个 人 免 税 额 。
           
        如 你 属 已 婚 人 士 , 而 你 的 配 偶 也 有 应 课 税 入 息 , 则 夫 妇 两 人 必 须 同 时 填 写 报 税 表 第 6 部 ,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并 在 对 方 的 报 税 表 第 9 部 上 签 署 确 实 。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你 的 入 息 总 额 (包 括 薪 俸 、 租 金 及 业 务 利 润) 在 作 出 适 当 的 扣 减 后 , 须 与 配 偶 的 入 息 总 额 合 计 而 成 夫 妇 共 同 入 息 总 额 , 然 后 评 税 。 通 常 合 并 评 税 的 应 缴 税 款 , 会 根 据 你 夫 妇 两 人 在 扣 减 后 的 入 息 总 额 比 例 分 摊 , 而 你 和 配 偶 会 各 自 收 到 本 局 发 出 的 评 税 通 知 书 。
       

         
    利 息 扣 除
         
    就 出 租 、 空 置 及 自 住 的 物 业 申 索 扣 除 因 买 楼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26. 问: 我 拥 有 数 个 物 业 , 有 出 租 的 、 有 空 置 的 、 还 有 作 自 住 用 途 的 , 并 打 算 申 索 扣 除 因 买 楼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 应 填 报 税 表 的 哪 几 个 部 分 ?
         
      答: 在 报 税 表 的 哪 个 部 分 申 报 租 金 收 入 , 要 视 乎 物 业 是 否 全 权 拥 有 并 且 是 否 出 租 :
         
        如 属 「 全 权 拥 有 物 业 」 , 你 应 将 租 金 填 报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3 部 ; 如 属 「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 , 你 不 应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填 报 租 金 (详 情 请 参 阅 第 9 题) 。
         
        如 物 业 是 全 年 空 置 或 用 作 自 住 , 你 无 须 在 报 税 表 第 3 部 填 报 这 类 物 业 (详 情 请 参 阅 第 10 题) 。
         
        要 申 索 扣 除 利 息 , 应 填 写 报 税 表 第 7 部 , 但 空 置 物 业 的 利 息 是 不 可 扣 除 的 (详 情 请 参 阅 第 30 题) 。
         
        下 表 总 结 了 不 同 情 况 下 应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哪 几 个 部 分 :
         
         
    情 况 一
    出 租 全 权
    物 业
    情 况 二
    出 租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情 况 三
    自 住 物 业

    情 况 四
    空 置 或 其 他
    用 途 物 业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填 写 第 3 部
    不 适 用
    (请 于 另 发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内 填 报)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填 写 第 6 部
    填 写 第 6 部
    填 写 第 6 部
    填 写 第 6 部
        物 业 数 目 填 于 第 3 部 编 号 7 的 方 格
    填 于 第 6 部 编 号 53 的 方 格*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如 非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请 不 要 填 写 编 号 53 的 方 格。)
        利 息 扣 减
    填 写 第 7.1 部 及 7.2 部** [注(1)]
    填 写 第 7.1 部 及
    7.2 部** [注(1)]
    填 写 第 7.1 部 及 7.3 部** [注(2)]
    不 适 用
        (** 如 属 「 再 次 按 揭 贷 款 」 , 请 同 时 填 写 第 7.4 部)
                 
        注: (1) 必 须 在 第 6 部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才 可 申 请 扣 除 出 租 物 业 的 利 息 支 出 。
             
          (2)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 只 适 用 于 「 薪 俸 税 」 及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评 税 。
           

    提 名 夫 妇 其 中 一 人 申 请 扣 除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的 总 数
             
    27. 问: 我 夫 妇 两 人 住 在 我 们 的 联 名 物 业 , 可 否 提 名 其 中 一 人 申 请 扣 除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的 总 数?
         
      答: 在 计 税 时 , 你 和 配 偶 所 缴 付 的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 是 根 据 各 自 所 占 业 权 的 比 例 分 摊 。 如 你 们 联 权 拥 有 居 所 , 则 视 为 由 你 和 配 偶 各 占 一 半 业 权 , 各 缴 付 了 一 半 利 息 。
         
        你 的 配 偶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必 须 完 全 没 有 应 课 税 入 息 , 才 可 提 名 你 申 请 扣 除 他 / 她 所 支 付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如 符 合 上 述 情 况 , 请 在 你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第 7.3 部 第 (2)(i) 项 (即 方 格 第 59 ,67 或 75 号) 填 上 「」 号 , 表 示 你 获 配 偶 提 名 , 并 填 写 第 8.1 部 及 请 你 的 配 偶 于 第 9 部 声 明 书 签 署 以 示 同 意 。 别 忘 记 填 写 第 7 部 所 有 适 用 的 空 格 (请 参 看 第 30 题 的 例 二) (你 的 配 偶 将 被 当 作 已 获 得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扣 除 限 额) 。
         
        如 你 的 配 偶 有 应 课 税 入 息 , 他 / 她 就 不 可 以 提 名 你 申 索 扣 除 。 他 / 她 应 在 其 本 身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请 扣 除 。 不 过 , 你 们 可 考 虑 通 过 选 择 薪 俸 税 下 的 「 合 并 评 税 」 或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来 申 索 扣 除 全 数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请 参 阅 第 29 题)。
       

    拥 有 自 住 物 业 部 分 业 权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28. 问: 本 人 夫 妇 居 住 于 我 们 共 同 拥 有 的 住 宅 ﹐ 并 由 我 支 付 全 部 的 买 楼 贷 款 利 息 款 项 。 本 人 可 获 扣 除 多 少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款 额 ?
         
      答: 由 于 你 是 以 联 权 或 分 权 共 有 人 身 分 拥 有 该 住 宅 , 可 扣 除 的 已 缴 付 利 息 要 按 照 联 权 共 有 人 的 人 数 / 拥 有 的 业 权 比 例 扣 减 。 可 扣 除 的 利 息 款 额 不 可 超 过 按 比 例 扣 减 后 订 载 于 《 税 务 条 例 》 的 上 限 。
         
        你 须 填 写 第 7.1 及 7.3 部 。 你 应 在 第 7.3 部 填 写 上 述 按 你 业 权 比 例 计 算 的 利 息 款 额 。
       

    配 偶 收 入 低 于 个 人 免 税 额 可 否 提 名 我 申 索 扣 除 其 支 付 的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29. 问: 我 的 配 偶 收 入 很 少 , 低 于 个 人 免 税 额 , 因 此 不 必 纳 税 , 他 / 她 可 否 提 名 我 申 索 扣 除 其 支 付 的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答: 不 可 以。 你 的 配 偶 应 在 其 本 身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索 扣 除 其 所 占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你 们 可 考 虑 通 过 选 择 薪 俸 税 下 的 「 合 并 评 税 」 或 申 请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来 申 索 扣 除 该 年 度 的 全 数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i) 如 你 和 配 偶 均 有 薪 俸 收 入 , 而 你 配 偶 的 收 入 少 于 其 「 个 人 免 税 额 」和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额 的 总 和 , 你 们 可 于 第 4.4 部 选 择 薪 俸 税 下 的 「 合 并 评 税 」 。 这 样 , 有 关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将 会 从 你 们 的 合 计 应 评 税 入 息 中 扣 除 (请 参 阅 下 面 的 例 子) 。
           
        (ii) 如 你 和 / 或 你 的 配 偶 有 薪 俸 以 外 的 入 息 , 你 们 可 于 第 6 部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这 样 , 配 偶 所 占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会 先 从 其 入 息 中 扣 除 , 未 扣 除 的 部 分 可 用 以 扺 销 你 的 部 分 入 息 。
           
        不 过 , 所 有 未 抵 销 的 利 息 均 不 可 结 转 至 未 来 的 课 税 年 度 。

        【例】 2010/11 课 税 年 度 : 丈 夫 薪 金 $300,000 , 妻 子 薪 金 $150,000 ,居 所 为 妻 子 全 权 拥 有 物 业 , 其 全 年 供 楼 利 息 $80,000 , 各 享 基 本 免 税 额 $108,000 。
           
        如 果 夫 妇 分 开 评 税 :
           
        丈 夫: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300,000 - $108,000 = $192,000
           
          计 算 75% 税 款 宽 减 后 的 应 缴 薪 俸 税(上 限 $6,000)* = $14,640
           
        妻 子 :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150,000 - $108,000 - $80,000 = 0
           
          应 缴 薪 俸 税 = 0
           
          利 息 余 额 $38,000 不 可 转 给 配 偶 , 也 不 可 结 转 入 下 一 个 年 度 。
           
        如 果 夫 妇 申 请 「 合 并 评 税 」 :
         
        在 本 例 子 , 妻 子 支 付 的 按 揭 利 息 会 从 他 们 的 合 并 薪 金 下 扣 除 , 亦 即 是 说 , 妻 子 利 息 支 出 $80,000 可 全 数 扣 除 。
         
        夫 妇 合 并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300,000 + $150,000 - $216,000 - $80,000
        = $154,000
         
        计 算 75% 税 款 宽 减 后 的 应 缴 薪 俸 税(上 限 $6,000)* = $8,180
         
        注 ︰ 2010/11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可获宽减最后评税百分之七十五的税款,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
       

    购 买 物 业 而 要 支 付 的 利 息
         
    30. 问: 我 因 购 买 物 业 而 要 支 付 的 利 息 , 应 如 何 申 索 扣 除 ? 「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 的 利 息 应 如 何 填 报 ?
         
      答: 就 薪 俸 税 和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而 言 , 无 论 是 全 权 或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 如 果 用 作 自 住 或 出 租 , 均 可 扣 除 贷 款 利 息 , 你 可 填 写 报 税 表 第 7 部 来 申 索 扣 除 该 年 度 的 贷 款 利 息 。
         
        首 先 , 你 要 将 有 关 物 业 的 详 情 填 于 第 7.1 部 。 然 后 , 你 要 按 物 业 的 用 途 把 利 息 填 于 第 7.2 部 或 第 7.3 部 。 如 物 业 曾 再 次 按 揭 ,必 须 填 写 第 7.4 部 。
         
        (1) 为 购 买 出 租 物 业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 应 填 写 在 第 7.2 部 。 如 是 「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 , 你 应 按 业 权 比 例 于 第 7.2 部 [ 即 方 格 第 57 , 65 或 73 号 ] 填 上 你 所 占 已 付 的 利 息 支 出 ( 请 参 阅 下 列 例 一 ) 。
             
          注 意: 你 必 须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才 可 申 索 扣 除 为 购 买 出 租 物 业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你 必 须 填 写 报 税 表 第 6 部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以 确 立 有 效 的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申 请 。
             
        (2) 如 你 打 算 申 索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 请 填 写 第 7.3 部 。 如 是 「 部 分 业 权 物 业 」 , 你 应 按 业 权 比 例 于 第 7.3 部 第 (1) 项 [ 即 方 格 第 58 , 66 或 74 号 ] 填 上 你 所 占 已 付 的 利 息 支 出 ( 请 参 阅 下 列 例 二 ) 。
             
          注 意: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只 适 用 于 「 薪 俸 税 」 及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如 果 你 只 有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或 营 业 收 入 , 你 必 须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才 可 申 索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例】 现 举 两 个 「 联 名 物 业 」 的 例 子 如 下 (2010/11 课 税 年 度) :
               
           
    例 一
    例 二
          物 业 地 点
    香 港 联 明 街
    268 号 8 楼
    香 港 正 义 街
    8 号 2 楼 A 座
          本 人 所 占 业 权
    25%
    50%
          物 业 用 途
    出 租
    自 住
          已 付 利 息 支 出 总 额
    $24,000
    $160,000
               
          本 人 所 占 已 付 利 息 : $24,000 x 25%
    = $6,000
    $160,000 x 50%
    = $80,000
               
          (可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以 $100,000 为 上 限 , 并 按 业 权 比 例 分 配)
          = $100,000 x 50%
          = $50,000
           
          报 税 表 第 7 部 的 填 写 方 法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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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业 由 甲 银 行 转 按 到 乙 银 行
         
    31. 问: 我 的 物 业 本 来 按 给 甲 银 行 , 后 来 转 按 到 乙 银 行 , 是 否 所 有 利 息 都 可 以 获 得 扣 除? 如 何 填 报?
         
      答: 申 请 扣 除 利 息 是 否 获 批 准 , 要 视 乎 你 的 物 业 用 途 及 借 贷 的 实 际 直 接 用 途 而 定 :
         
        (i) 假 如 该 贷 款 是 用 来 购 买 你 的 居 所 , 你 便 可 在 「 薪 俸 税 」 或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项 下 申 请 扣 除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 请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的 第 7.1 部 、 7.3 部 及 7.4 部 。
           
        (ii) 如 该 贷 款 是 用 来 购 买 你 的 出 租 物 业 , 你 便 须 要 选 择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并 填 写 报 税 表 的 第 6 部 , 才 可 申 请 扣 除 你 支 付 的 利 息 。 然 后 , 你 要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7.1 部 、 7.2 部 及 7.4 部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如 在 上 述 按 揭 贷 款 未 清 还 的 情 况 下 , 你 再 次 按 揭 贷 款 用 作 清 还 原 来 的 按 揭 贷 款 (例 如 重 新 按 揭 贷 款 可 令 你 享 有 较 低 的 利 率) , 则 要 视 乎 你 的 重 新 按 揭 贷 款 数 目 , 是 否 超 过 原 来 贷 款 尚 欠 的 余 数。 如 果 超 过 , 则 你 再 按 揭 所 缴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不 会 得 到 全 数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根 据 原 来 贷 款 尚 欠 的 余 数 , 对 比 新 贷 款 额 按 比 例 扣 除 。
         
        举 例 说 : 你 在 转 按 乙 银 行 时 , 仍 欠 甲 银 行 本 金 $1,000,000 , 但 你 却 向 乙 银 行 借 了 $1,500,000 , 按 揭 利 息 会 按 【1,000,000 / 1,500,000】 来 分 摊 ; 即 只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利 息 可 扣 除 。 如 在 转 按 乙 银 行 时 , 首 次 作 购 买 物 业 贷 款 已 清 还 , 则 支 付 乙 银 行 的 利 息 便 全 数 不 能 扣 减 。
         
        如 你 再 次 按 揭 贷 款 而 又 打 算 申 索 利 息 扣 减 , 请 于 报 税 表 第 7.4 部 列 明 「 再 按 揭 贷 款 」 及 「 前 次 按 揭 贷 款 」 的 资 料 。
         
       
    【例】
    李 先 生 多 年 前 向 甲 银 行 借 钱 买 楼 收 租 。 2010 年 10 月 1 日 , 他 转 按 给 乙 银 行 。 当 日 , 李 先 生 尚 欠 甲 银 行 $1,000,000 , 但 他 向 乙 银 行 借 入 $1,500,000。李 先 生 于 2010/11 年 度 缴 付 利 息 如 下 :

         
    (1)
    1.4.2010 至 30.9.2010 : 付 甲 银 行 $58,000
         
     
         
    (2)
    1.10.2010 至 31.3.2011 : 付 乙 银 行 $60,000
             
          可 扣 除 利 息
             
         
    (1)
    1.4.2010 至 30.9.2010:$58,000(全 数 可 获 扣 除)
             
         
    (2)
    1.10.2010 至 31.3.2011:$60,000 x 1,000,000 / 1,500,000
    = $40,000
             
          可 扣 除 的 总 数 是 $58,000 + $40,000 = $98,000
    此 数 应 填 于 第 7.2 部 。 (但 如 申 请 扣 除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 请 填 写 第 7.3 部)。

          报 税 表 第 7.1 部 、 7.2 部 及 7.4 部 应 以 下 列 方 法 填 写 :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