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 務 資 料 : 個 別 人 士 :填 寫 及 提 交 個 別 人 士 報 稅 表 (BIR60)
事 先 裁 定
在 有 關 方 格 加 上「P」號 及 另 紙 提 供 裁 定 的 詳 情
稅 務 條 例 釋 義 及 執 行 指 引 第 44 號 : 內 地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於 對 所 得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和 防 止 偷 漏 稅 的 安 排
在 有 關 方 格 加 上「P」號 及 填 寫 BIR60 表 格 之 附 錄 的 有 關 部 分 。若 須 填 寫 附 錄 , 請 謹 記 在 附 錄 上 填 寫 你 的 檔 案 號 碼 和 簽 署 。
物 業 稅 : 業 主 須 知
小 冊 子 : 物 業 稅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例 :物 業 稅
常 見 問 題
薪 俸 稅 : 僱 員 須 知
小 冊 子 :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例 :薪 俸 稅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扣 除
認 可 慈 善 捐 款
先 從 你 的 紀 錄 中 確 定 你 的 收 入 及 支 出 , 然 後 在 第 4.1 部 填 報 你 所 有 由 受 僱 工 作 或 職 位 收 取 的 薪 俸 / 退 休 金 。 請 注 意 : 方 格 22 必 須 填 寫 。
第 4.2 部 填 報 所 有 得 自 僱 主 或 相 聯 法 團 提 供 的 居 所 的 總 租 值 。
第 4.3 部 填 報 扣 除 申 請 。
第 4.4 部 加 上「P」號 ,選 擇 以 合 併 評 稅 方 式 計 稅 〈 只 適 用 於 夫 婦 二 人 都 有 薪 俸 收 入 〉。
利 得 稅 : 自 僱 人 士 須 知
申 報 利 得 稅 手 續 ( 獨 資 業 務 及 合 夥 業 務 )
小 冊 子 : 利 得 稅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例 :利 得 稅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小 冊 子: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簡 介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例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如 你 及 你 的 配 偶 只 有 薪 俸 收 入 , 無 須 填 寫 此 部 。
你 必 須 選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式 計 稅 , 才 可 以 申 請 扣 除 為 獲 取 物 業 出 租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扣 除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例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例 :為 獲 取 物 業 出 租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申 請 扣 除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 須 填 寫 第 7.1 部 和 第 7.3 部 。
申 請 扣 除 為 獲 取 物 業 出 租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利 息 , 填 寫 第 7.1 部 和 第 7.2 部 。 你 亦 必 須 填 寫 第 6 部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如 申 請 涉 及 物 業 再 次 按 揭 貸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你 必 須 填 寫 第 7.4 部 。
免 稅 額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扣 除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例 :免 稅 額 及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第 8.2 部 的 第 6 項 只 適 用 於 申 索 兄 弟 姊 妹 免 稅 額 。
如 你 就 同 一 受 養 人 有 資 格 申 請 並 已 申 請 供 養 父 母 及 供 養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免 稅 額 和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扣 除 , 只 可 獲 得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扣 除 。
你 必 須 提 交 報 稅 表 正 本 , 本 局 不 接 納 影 印 本 或 以 圖 文 傳 真 方 式 提 交 的 報 稅 表 。 本 局 亦 不 會 接 納 從 網 頁 下 載 的 BIR60 表 格 複 本 為 有 效 的 報 稅 表 。
要 提 交 報 稅 表 , 請 郵 寄 香 港 郵 政 總 局 信 箱 132 號 或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提 交 至 本 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大 部 分 納 稅 人 會 在 每 年 第 三 季 開 始 收 到 稅 單 , 但 被 評 定 為 無 須 繳 稅 的 人 士 將 不 獲 發 出 評 稅 通 知 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