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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登 记 条 例》 (第 310 章) 规 定 , 独 资 业 务 或 合
伙 业 务 的 经 营 者 须 于 有 关 业 务 开 始 经 营 起 计 1 个 月 内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 本 局 不 会 接 纳 任 何 不 存 在 或 尚 未 开 始 经 营 的 业 务
的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
最 近 , 本 局 收 到 大 量 以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为
东 主 或 合 伙 人 的 业 务 的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 本 局 发 现 大 部 份 有 关 经 营 者
均 无 法 证 明 他 们 确 实 已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 本 局 已 拒 绝 该 等 申 请 。
基 于 以 访 客 身 分 在 香 港 入 境 的 人 士 一 般 不 能 在
留 港 期 间 在 香 港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本 局 会 要 求 以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为 东 主 或 合 伙 人 的 业 务 提 供 其 业 务 详 情 (见
问 题 样 本) , 以 核 实 有 关 申 请 书 上 的 资 料 (包 括 开 业 日 期)。
请 注 意 , 按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规 定 , 任 何 人 士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即 属 犯
法 , 可 被 罚 港 币 5,000 元 及 监 禁 1 年 。
作 为 相 关 措 施 , 当 收 到 「 合 伙 人 变 更 通 知 书 」 (表
格 IRBR64) , 通 知 加 入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为 业 务 合 伙 人 时 , 本 局
会 要 求 有 关 业 务 提 供 问 题 样 本 第 1 及 2 条 的 资 料 , 以 核 实 有 关 的 变
更 资 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