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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在2014年9月表示,在香港可于2017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资料,以期在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

政府于2016年1月提交了条例草案,有关条例草案于2016年6月22日获立法会通过。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

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标准下,财务机构须根据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或是其控权人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被动非财务实体所持有的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收集并向税务局提交该些帐户的所需资料。

「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该些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人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该人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或如属公司的情况,根据该公司成为法团的地点或行使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

帐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证明,使财务机构能识辨须申报帐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设立的网站内,就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税务管辖区,提供有关个别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身分规则的资料。你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有关资料: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政府于2017年3月向立法会提交了条例草案,有关条例旨在扩大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以覆盖75个税务管辖区,目的是为更有效实施自动交换资料。草案于2017年6月7日获立法会通过。《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香港只会与跟香港已订定安排作为交换资料基础的申报税务管辖区进行自动交换资料。

香港的税务资料交换网络在《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8年9月1日在港生效后扩大。因此,《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将《税务条例》下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数目由75个增加至126个,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请按以下连结:

如想查询有关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请电邮到下列电邮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