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在認可退休計劃下的「對沖」安排引起的薪俸税問題
實施日/轉制日
遣散費
3.
問:
僱員因僱主結束營業而連同其他員工一併被裁退。僱主根據非法定解僱計劃向該僱員支付一筆解僱費。該解僱費是參照該僱員的全年薪酬、由該僱員終止受僱後至其正常退休年齡的年數釐定,款額超過按照《僱傭條例》計算的遣散費的法定款額。有關解僱費是否須課薪俸税?
答:
根據環境事實(即僱主結束營業、解僱若干僱員及實施非法定解僱計劃),有關解僱費可被視作因該僱員喪失受僱職位而給予他的賠償。即使並非根據《僱傭條例》發放,有關解僱費全數無須課薪俸税。
長期服務金
退休計劃利益
6.
問:
僱員因遭解僱而根據《僱傭條例》有權享有遣散費。有關遣散費已全數被其僱主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就該僱員支付的供款(強制性及自願性)的累算權益「對沖」。有關累算權益保留在該僱員的強積金計劃帳戶內。有關累算權益是否須要課税?
答:
有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強制性供款的部分無須課税。
有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自願性供款的部分,如該部分權益保留在該強積金計劃或轉移至另一強積金計劃,該僱員均會被視作已在服務終止的日期從該計劃收取該部分權益(《税務條例》(税例)第8(9)條)。如該僱員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10年,該部分權益全數獲豁免薪俸税(税例第8(2)(cc)、(4)及(5)條)。如該僱員為有關僱主工作少於10年,該部分權益超出按照税例第8(5)條計算的合乎比例利益的部分須予以課税(税例第9(1)(ae)條)。
7.
問:
僱主未有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向僱員支付遣散費。該僱員憑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3)及(4)條,從他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持有屬於僱主供款(強制性及自願性)的累算權益提取一筆相等於有關遣散費款額的款項。該僱員的累算權益餘額保留在他的強積金計劃帳戶內。該僱員的累算權益(不論是僱員從強積金計劃中提取或保留在該計劃內的權益)是否須要課税?
答:
與第6題答案相同。有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強制性供款的部分無須課税。有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自願性供款的部分,該部分權益超出按照(《税務條例》(税例)第8(5)條計算的合乎比例利益的部分須予以課税(税例第9(1)(ae)條)。
8.
問:
僱主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向僱員支付遣散費。其後,僱主憑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1)及(2)條,從該僱員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持有屬於僱主供款(強制性及自願性)的累算權益提取一筆相等於有關遣散費款額的款項。該僱員的累算權益餘額保留在他的強積金計劃帳戶內。該僱員的累算權益(不論是僱主從強積金計劃中提取或保留在該計劃內的權益)是否須要課税?
答:
僱主從該強積金計劃中提取的累算權益不會影響僱員的薪俸税責,因為該權益並非由僱員收取。
有關保留在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第6題答案所述的税務處理適用。有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強制性供款的部分無須課税。有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自願性供款的部分,該部分權益超出按照(《税務條例》(税例)第8(5)條計算的合乎比例利益的部分須予以課税(税例第9(1)(ae)條)。
酬金
9.
問:
僱員因其僱傭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而根據《僱傭條例》有權享有長期服務金,此外,他亦有權獲付與須付長期服務金所基於的服務年資相同的酬金。長期服務金已全數被支付予僱員的酬金「對沖」。有關酬金是否須課薪俸税?
答:
有關酬金屬受僱工作入息,須課薪俸税。
未遵照「對沖」安排
10.
問:
僱主在《僱傭條例》第31R條所描述的情況下因終止其僱員的僱傭合約而按該僱員的服務年資向他支付一筆款項(「該款項」)。該款項並沒有扣除任何該僱員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持有的可被「對沖」的累算權益。僱主亦沒有從該僱員在強積金計劃持有的累算權益屬於僱主供款的部分提取任何款項。有關累算權益保留在該強積金計劃的僱員帳戶內。該款項是否須課薪俸税?
答:
該款項(根據「對沖」安排可被累算權益「對沖」但未曾被「對沖」)可獲豁免課税,但僅以按照《僱傭條例》第31V條計算的長期服務金的法定款額為限(《税務條例》第8(2)(ce)及8(2B)條)。
11.
問:
僱主在《僱傭條例》第31R條所描述的情況下因其僱員於僱傭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而向該僱員支付一筆款項(「該款項」),僱主沒有把已支付予該僱員的酬金用作「對沖」該款項。該款項及酬金均基於該僱員相同的服務年資。該款項是否須課薪俸税?
答:
與第10題答案相同。該款項(根據「對沖」安排可被酬金「對沖」但未曾被「對沖」)可獲豁免課税,但僅以按照《僱傭條例》第31V條計算的長期服務金的法定款額為限(《税務條例》第8(2)(ce)及8(2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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