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分享 RSS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填寫補充表格S7 ─ 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 ─ 常見問題及解答
(適用於 2018/19 及以後的課税年度)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 

第1 部分 ─ 評税基期

1.

問:

我可否在報税表及補充表格分別填報不同的評税基期?

答:

否。兩份表格內的評税基期須為相同。

 返回頁首


* 

第2 部分 ─ 投保人

2.

問:

就第2.1項而言,我是否須列明從每個非香港居民集團內部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實額?

答:

否。你只須列明三個非香港居民集團內部投保人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的名稱。如果管轄區少於三個,請列明相關管轄區的名稱。

3.

問:

我如何決定某税務居留地管轄區是「主要」的?

答:

你須列明從集團內部投保人收取最大保費的三個管轄區的名稱。

 返回頁首


* 

第3 部分 ─ 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

4.

問:

我是否須按集團的綜合基準來填報表格第3部分的資料?

答:

否。你只須申報你自己業務的數據資料。

5.

問:

如果我擬備的是 12 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應怎樣填寫表格第3部分? 是否須把款額攤分或還原,以計算出 12 個月的款額?

答:

如果擬備了 12 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則無須把數字攤分(或還原)。在填寫表格第3部分時,必須抄錄綜合收益表/損益表上的款額。

6.

問:

第3.1至3.4項填報的各項有甚麼關係?

答:

在第3.1項的毛保費,你應填報你從任何來源收取的所有保費總額,不論是否來自專屬自保保險業務。 你應在第3.2項填寫已包含在第3.1項內,從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有關連者所得的款額。
在第3.3及3.4項,你應將相關毛保費減去退還受保人的任何保費及因再保險而支付相應保費,去填報相關的保費金額。

7.

問:

如何定義「有關連者」?

答:

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第16(1C) 條,在以下情況下,某人屬某法團的有關連者 —
(a) 該人是該法團的相聯法團;或
(b) 該人是以下人士(法團除外) —
(i) 該法團所控制的人;
(ii) 控制該法團的人;或
(iii) 控制該法團的同一人所控制的人。

8.

問:

第3.6至3.8項填報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之間有甚麼關係?

答:

在第3.6項,你應填報所有根據《税務條例》第23A條評定的應評税利潤總額/(經調整的虧損),而該款額應與報税表及税務計算表所填報的款額相符。

第3.7項只填報根據《税務條例》第14B(1)(b)條,就保險業務作為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所計算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

第3.8項應填報沒有被納入第3.7項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第3.6項填報的數額應為第3.7和3.8項填報的每一數額的總和。

 返回頁首


* 

第4 部分 ─ 產生合資格以特惠税率課税的利潤的活動( 下稱「有關活動」)

9.

問:

甚麼是「合資格利潤」?

答:

它指的是根據《税務條例》第14B(1)(b)條有資格按特惠税率課税的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的利潤。

10.

問:

我在年內從事多於一項有關活動,但當中有部分現已終止。我應在第4.1項哪一個空格加「剔」號?

答:

即使部分有關活動在評税基期後終止,你仍須將「剔」號加在評税基期內曾進行的所有活動的空格內。

11.

問:

第4.2項的空格1 - 由相聯人士的員工進行有關活動及空格2 - 由納税人的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有何不同?

答:

空格1內所描述的情況一般指相聯人士的僱員受指派/借調為納税人工作。空格2的情況則涉及僱用相聯人士提供服務,納税人按照公平獨立交易的基準支付費用給提供服務的相聯人士 。詳情請參閱表格內附註8及9。

12.

問:

如相聯人士並無商業登記號碼,該如何填報第4.3項?

答:

請提供相聯人士的名稱,並在商業登記號碼一欄註明「不適用」。

13.

問:

員工數目是按甚麼基準計算?若以評税基期止的員工數目來計算,是否可接納為合理的計算基準?

答:

這些都與《税務條例》第 26AB (4)條就實質活動指標的門檻要求有關連。 在各相關政策局在諮詢持分者對詳細安排的意見後,税務局局長會以憲報公告形式,訂明實質活動的門檻要求。本局將在諮詢持分者及徵詢法律意見後,公佈有關詳情。

14.

問:

納税人應如何申報進行有關活動,並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的全職員工的詳情?

答:

只要員工是全職僱員,不論他/她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若該員工曾進行有關活動,他/她仍應被計算作全職僱員。關於如何計算僱員的人數,這與《税務條例》第 26AB (4)條就實質活動指標的門檻要求有關連。在各相關政策局在諮詢持分者對詳細安排的意見後,税務局局長會以憲報公告形式,訂明實質活動的門檻要求。本局將在諮詢持分者及徵詢法律意見後,公佈有關詳情。

15.

問:

甚麼是「具有所需資格」的員工?

答:

納税人應包括職責直接與進行有關活動相關,並具有所需學術 / 專業資格 / 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員工。

16.

問:

我所有進行有關活動的員工或香港相聯人士的員工均是兼職僱員,該如何填寫第4.4項?

答:

如所有員工均是兼職僱員,他們不應被計算在第4.4項的僱員數目之內。若某僱員分別替納税人及集團內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該僱員應當作全職僱員。

17.

問:

我應在第4.4項中「其他」一欄填寫哪一類僱員?

答:

你應把職責與進行有關活動直接有關的,並持有關活動相關學歷 / 專業資格 / 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僱員包括在「其他」一欄。

18.

問:

甚麼是第4.5項所指的「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我是否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表?

答:

這是指為產生在再保險業務的合資格以特惠税率課税的利潤而招致的的營運開支。請參閱表格的附註11。你毋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

19.

問:

就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附註中指「填報的營運開支款額須包括,由納税人承擔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的員工的薪酬,及 / 或納税人就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所招致的服務費」。

假設相聯人士向納税人收取一筆過款額,包括有關及非有關活動的管理支援成本、辦公室及行政費及職員酬金等。但納税人難以特定地攤分因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開支。在填報此部分時,税務局會接納哪種成本攤分方法?

答:

納税人可考慮能合理地反映員工對進行有關活動所作的貢獻的基準,來攤分歸因於有關活動及其他活動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時。請注意,納税人不應攤分任何營運開支在任何未能產生收入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