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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52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19C、61、61A及61B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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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A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它的股份由H公司、P集團旗下的公司,以及Q先生(以信托形式代表H公司)持有。H公司持有超過50%A公司已繳付的股本。
  (b)
H公司在X國註冊成立。
  (c)
M公司在X國註冊成立,是該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它透過一家分行在香港營運。
  (d)
P集團是H公司及M公司的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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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H公司與M公司在2013年初合併。預計兩家公司合併可令雙方獲得巨大經濟利益。
  (b)
合併是通過股份互換方式進行,在合併後留下的公司是M公司。M公司發行其公司的普通股給予H公司的股份持有人。
  (c)
P集團仍舊是該合併公司的大股東。
  (d)
由於進行合併,A公司股份的持股情況有變。H公司所持有A公司的股份被轉移給M公司。
  (e)
A公司在持股情況轉變後,將繼續從事現時的業務及由其現有的本地管理團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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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a)
A公司在2013/14課稅年度前所招致的稅項虧損已經釐清,並可供結轉。
  (b)
A公司在持股情況轉變後,不會有任何新業務注入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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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
  (a)
根據《稅務條例》第19C條,A公司的稅項虧損,可用作抵銷該公司日後的應評稅利潤(如有的話)。
  (b)
本局不會引用《稅務條例》第61、61A及61B條拒絕A公司把其任何已經議定或將會議定的稅項虧損結轉,以抵銷其日後的應評稅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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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2013/14及以後的課稅年度,直至A公司的稅項虧損全數抵銷為止,或A公司股份的持股情況發生本裁定沒有提述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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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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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評註
 

根據《稅務條例》第19C(4)條,任何法團如因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產生虧損,則該虧損額須予結轉,並以該法團在其後各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抵銷,直至虧損額被完全抵銷為止。
《稅務條例》第61條賦予稅務局可不理會任何會導致減少應繳稅款的虛假或虛構的交易。第61A條旨在打擊任何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某些人能夠獲得稅項利益而作出交易的避稅安排。

《稅務條例》第61B條列明如稅務局局長信納股份持有方面的變動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用虧損獲得稅項利益,便可拒絕容許公司承前的虧損用作抵銷利潤,藉此打擊避稅安排。

在本個案中,A公司股份持有方面的變動,乃由於它的直屬控股公司與另一間受控於同一大股東的公司合併。A公司在持股情況轉變後,將繼續由其現有的本地管理團隊管理及從事現時的業務,以及不會有任何新業務注入該公司。該合併並不視為一項避稅安排,所以第61、61A及61B條也不適用。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