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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71 號


1.
《税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税務條例》第 14、16(1)、16(1)(d)、16(2)(c)、16(2)(f)(i) 及 18K(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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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A公司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該公司是特定目的工具,其股權由C公司以信託形式以慈善為目的單獨持有。
(b)
B公司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該公司參與跨國家及跨行業的多元化項目與基建貸款組合。
(c) A公司與B公司之間,及B公司與C公司之間,並沒有股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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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A公司將在香港以替代形式或參與形式,從B公司及其他機構貸款人購入項目與基建貸款組合 (“該組合”) 的權益。A公司除該組合外並沒有其他重要資產。
(b)
作為收購的融資,A公司將發行某類債權文書 (“該票據”) ,並以A公司在該組合的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應收帳款以信託契約形式作為該票據的抵押 (“該抵押品”) 。該票據由不同級別的票據組成,當中有部份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c)
A公司將委任B公司為保證人及抵押品經理,就該組合及該票據提供投資管理、顧問及行政服務。
(d)
該票據的利息付款將與該組合的現金流入吻合。
(e)
A公司將委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就該組合及該票據提供行政、報告及公司秘書服務。
(f)
A公司將採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 (金融工具) (“財務準則第9號”) 為該組合及該票據交易的會計準則。
(g)
A公司承諾不會從事與該組合及該票據相關以外的任何業務或活動。預期A公司將於所有票據到期後停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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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税務條例》適用於A公司就該組合及該票據交易的範圍如下:
  (a)
從該組合及認可機構的銀行存款所獲得的利息收入而產生的應評税利潤,須根據《税務條例》第14條課繳利得税。
(b)
如該組合出現違約情況,若A公司按照《税務條例》第18H(2) 條作出選擇,任何就已產生信用減值的貸款按照財務準則第9號所確認的減值損失,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8K(3) 條予以扣除。如未有作出有關選擇,則任何因貸款債務違約而引起的,並經證明或估計而令評税主任信納已成為壞帳者的壞帳,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6(1)(d) 條予以扣除。
(c)
該票據的利息支出,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6(2)(c) 或16(2)(f)(i) 條予以扣除。
(d)
就該組合及該票據所招致的行政支出及服務費,如非過多及不屬於《税務條例》第17條所規限的資本性開支,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6(1)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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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2023/24 課税年度及以後的課税年度,直至該票據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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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a)
A公司的發行股份將會繼續由C公司以信託形式,以慈善為目的持有,直至A公司停業。
(b)
該組合的相關資產及負債的所有合法權益及實益權益將歸屬於A公司。
(c)
A公司不會就得自該組合及該抵押品的利息收入提出源自外地的申索。
(d)
不會有任何安排將該票據的應付利息,直接地或透過任何中間人支付給A公司或其有聯繫人士,而該有聯繫人士並非《税務條例》第16(2E)(c) 或16(2F)(c) 條內所界定的除外人士。
(e)
就該組合及該票據的交易在香港進行的所有活動,其有關成本及支出將由A公司承擔。
(f)
A公司、B公司及相關服務提供者之間有關該組合及該票據的所有交易均將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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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