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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72 號


1.
《税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税務條例》第15H、15M及15N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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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並在香港經營業務。它先後於2019及2020年在F税務管轄區開設了兩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分別為「F1公司」及「F2公司」。
(b)
「F1公司」從事製造及售賣電子產品業務。它購置了龐大固定資產及僱用大量員工以在F税務管轄區的工業園區設立工廠,並在該工廠內進行實質活動以產生收入。
(c) F税務管轄區的企業所得税率為20%。F税務管轄區對在其某些工業園區開展新投資項目的企業給予税務優惠,企業可享有2年免税及在隨後4年減少應繳税款50% (「該税務優惠」)。
(d) 由於「F1公司」及其工廠設置於F税務管轄區該税務優惠涵蓋的工業園區,因此符合資格享受該税務優惠。「F1公司」就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2個年度獲豁免企業所得税,並就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起的4個年期獲減免50%企業所得税。「F1公司」有就其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的利潤在F税務管轄區繳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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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F1公司」將於2023年從其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留存盈利中以現金向申請人派發股息(「該股息」)。
(b)
該股息將支付至申請人設於X税務管轄區的銀行賬戶,然後轉滙至「F2公司」在F税務管轄區的銀行賬戶,以作申請人的資本投資,用以認購「F2公司」將發行的新股份。該股息不會被用於償付申請人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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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依據《税務條例》第15H條,該股息將不會被視作在香港收取,及第15I條不適用以使該股息在香港被徵收利得税。
(b)
即使憑藉《税務條例》第15H條,該股息會被視作在香港收取,第15I條就該股息亦不具效用,因為申請人已符合有關第15M條訂明的持股要求的條件。
(c)
就《税務條例》第15N條而言,該股息的基礎利潤 (即「F1公司」的利潤) 已在F税務管轄區被徵收合資格類似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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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2023/24課税年度及其後課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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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税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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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