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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77 號


1.
《税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税務條例》第40AX條及附表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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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為一間於海外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根據《公司條例》第16部在香港登記為非香港公司,其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申請人並非保險人或保險人的附屬公司。
  (b)
H公司為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並為申請人的直接控股公司。
  (c) 於2018年,申請人收購S公司逾50%的股權(「該股權權益」及「該收購」)。S公司為一間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非香港註冊成立公司。申請人以普通股形式投資於S公司。S公司及其集團之主要業務並不涉及物業交易、物業發展或物業持有。
  (d) 自2018年該收購以來,申請人一直將該股權權益作為長期投資持有。該股權權益於申請人的財務報表中被列作非流動資產項下的「子公司投資」,並就利得税而言,不應被視作營業存貨。
  (e) S公司在其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中,將該股權權益分類為股權。該股權權益附有與S公司的利潤、資本或儲備有關的權利。申請人於持有該股權權益期間曾自S公司收取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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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為簡化企業持股架構,申請人計劃於2025年將該股權權益出售予H公司。申請人預期於2025/26課税年度因出售該股權權益而取得收益(「該處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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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申請人就該處置收益將符合《税務條例》附表17K第5(3)條所訂明的股權持有條件,而附表17K第8、9及10條所載的除外情況均將不適用於該處置收益及該股權權益。
  (b)
《税務條例》附表17K第5(1)條將令該處置收益視作透過出售資本資產所產生,及因此無須根據《税務條例》第14條被徵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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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025/26課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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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申請人將會以書面選擇《税務條例》附表17K第5(1)條對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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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