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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8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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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某公司於 1999 年 3 月 31 日在香港註冊成為法團。
  (b) 該公司的業務,是在香港以外的地區銷售加工水果及食品。該公司會從亞洲區的供應商(香港除外)購入貨品,然後轉售給顧客,主要客源在歐洲及其他國家,但不包括香港。
  (c) 該公司在台灣及印尼都設有辦事處。兩位董事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運作,並分別留駐於印尼及台灣。在印尼的辦事處,現有兩位市場推廣及採購員工。該公司準備額外招聘市場推廣及採購員工,派駐在即將成立的泰國辦事處。
  (d) 由於買賣業務的洽談過程將會在不同國家進行,因此須設立一個中央行政部門,專責管理及統籌各地僱員及董事的工作。該公司選擇了香港作為「中央行政處」,協助行政工作。
  (e) 該公司遂計劃在本港成立辦事處。香港辦事處的員工將負責以下工作:
    i. 根據香港境外的相聯單位所訂立的買賣合約,向香港以外的顧客開出發票(非訂單),或從供應商接收發票(非訂單);
    ii. 辦理信用證;
    iii. 管理銀行帳戶、付款及收款;以及
    iv. 備存會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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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該公司計劃與一家印尼供應商 S 有限公司訂立購貨合約,並與一家美國客戶 C 有限公司訂立銷售合約。
  (b) S 有限公司是台灣董事在印尼公幹時找到的,而 C 有限公司則是印尼董事在一個德國食品展覽中覓得;該公司是在香港境外透過電郵與供應商及客戶聯絡。
  (c) 該公司與 S 有限公司及 C 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協議後,便在香港境外安排由 S 有限公司直接付運到 C 有限公司,貨品不會途經香港,亦不會在香港囤貨。
  (d) 香港辦事處負責開出或接收發票、辦理信用證、管理銀行帳戶、付款及收款,以及備存會計記錄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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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該公司與供應商 S 有限公司及客戶 C 有限公司交易所得的利潤無須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課稅。是項裁定僅適用於該公司與本文內確認的有關供應商及客戶所進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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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002/2003 及 2003/2004 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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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局長假設上述有關交易將會以裁定申請書及裁定所述的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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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2 年 8 月 20 日。